一个内退职工的非正常死亡
一个内退职工的非正常死亡
原文 http://www.cnyulun.net/article/show.asp?id=2477
2008年3月7日 上午10时许,解同林在租房中徘徊了很久,烟抽了一支又一支,紧锁的眉头蕴藏着无限心事。他向北方眺望,不远处是他奉献终生的工厂—江苏金铺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他在那里度过了自己的峥嵘岁月,从青春到华发。他对这个工厂又爱又恨,爱它是因为自己毕生心血已经倾注给了它,恨它是因为如今的它已经被改制为私营企业,而且企业欺骗了他,使他背上了千夫所指的舆论压力。如今他再也不用朝九晚五地去工作,再也不用理会那些闲言碎语,他象一片秋叶,纵身从家中四楼飘落。
闻讯赶来的同事们非常痛惜,他们认识多年,并且关系很好。他们都是公司的老员工,前几年内退在家赋闲。他们不禁嗟叹,如果公司不扣留身份置换金,如果公司不欺骗他,如果大家再多给他点理解,那么,他也许不会选择这条路。
解同林的离世让上千名内退职工更加深刻体会到了公司的背信弃义,公司不仅扣留了他们应得的补偿款,而且陷员工于不义。他们困惑的是:只希望拿到自己应得的,为什么那么难呢?
企业改制引发矛盾
江苏北方氯碱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9548万元,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烧碱、PVC树脂、磷酸盐等30多个产品,50多个规格品种的生产经营,年生产能力40余万吨。其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9月的国家大型一档企业——徐州电化厂。
2007年1月12日 ,企业改制为民营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受让方是江苏金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6559亿元。转让方式为承继式,即受让方既承受转让方资产,又承受转让方债务、债权,同时承受转让方的企业职工安置。在双方签订的《关于江苏北方氯碱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中,明确了企业职工安置方案:1、按照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和劳动局核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执行。2、自乙方支付产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即按市劳动局核定的职工安置意见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安置费用。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职工安置各项费用足额支付至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对方案中一次性现金发放部分,甲方委托新公司代为发放至职工个人帐户。
在这份合同中,关于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有两点让广大内退职工不满,首先是《职工安置方案》的出台没有得到他们的认可,其次是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将一次性现金发放部分给他们。
《职工安置方案》之争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滚滚洪流中,关于职工安置的纷争层出不穷,争执背后的推手乃利益使然。江苏北方氯碱集团的改制同样如此。
2006年底,江苏北方氯碱改制工作进入审议阶段。按照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但在北方氯碱改制工作中,这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性意见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北方氯碱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出台经过了两次会议,颇具戏剧性。第一次会议开始于 2006年11月1日 下午,此前,代表们没有得到“两案”改制的内容文稿,会上由集团领导匆忙宣读一番后即要求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赞成票96张,反对票107张,没有通过“两案”。这次会后爆发了职工抗议活动,在岗职工数百人从集团公司步行10公里去市政府上访抗议,使集团公司门前的104国道煤港路线段的交通处于阻塞状态。据悉,这次抗议的原因在于,职工安置方案中没有职工的身份置换金。这引起了职工的强烈不满。
职工身份置换金,是国有企业改制时,国家一次性给付在职职工的经济补偿,所以又叫做经济补偿金。其实质含义是从国家保障的永久性工作到企业提供的合同性工作的转变,由于存在这种转变,国家出台了身份置换的相关政策。徐州市委、市政府徐委发(2003)21号文件明确指出“凡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身份置换,使产权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调整同步到位”。根据职工的平均工资及工龄等,北方氯碱职工身份置换金应该在3-5万/人之间,对于这些收入不高、生活成本走高的职工来说,这可不是小数目。
在岗职工的抗议使得集团公司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在岗职工身份置换金的安置内容,可是对于在职内退职工安置方案则没有改变。第二次职代会于 2006年11月24日 上午举行,为了保证这次会议通过“两案”,北方氯碱党委、工会采取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措施予以防范。据内退职工代表王××透漏,企业在会前撤换掉某些投反对票的代表,并邀请部分代表去南京游玩,吃住全包,进行公关。此外,在会议现场紧急安装了多个ERP监控装置,以此给投票的代表们制造心理压力;代表们进场后,集团公司与市公安、厂警对现场进行三层封锁;集团安排一些中层干部穿插坐在代表中间,并唆使代表投同意票,有些部门甚至要经过本部门领导过目后,集中收集选票再投入票箱。
解同林作为职代会代表和被指定的主席团成员,他不能漠视同甘共苦几十年的同事们的利益受到伤害,他也无法承受自己的晚年失去保障。但是在严密的防范措施下,第二次会议“圆满结束”,赞成票198张,反对票14张,高票通过了“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会场外,许多愤怒的内退和在职职工被公安和厂警隔离,根本无法了解和阻止“两案”的表决,近1400名内退与下岗职工只能将自己的命运操纵在别人手中。
内退职工陈××认为,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可,这种无视法律法规愚弄职工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改革改制程序中民主决策的操作规范,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给改制企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从而成为职工上访诉求的主要缘由。
内退职工的经济补偿不应被剥夺
在出台的《职工安置方案》中,企业将内退职工的身份置换金与距法定退休年龄多少挂钩,要么不要经济补偿,要内退工资;要么不要工资,要经济补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得知《职工安置方案》内容的内退职工很不满。他们对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的合法性表示质疑,对安置方案不能接受。内退、下岗职工近1400名,只有500余名接到通知到集团公司参加投票选举职工代表,其余800余名内退、下岗职工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被非法剥夺。而且公司在执行政策上出现严重偏差,他们感到自己被愚弄,权益被剥夺。于是,他们找到了徐州市委,他们找到了徐州市委市政府徐委发(2003)21号文件,该文件对国企改革中的身份置换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关键的有两点:一、凡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职工身份置换。二、货币化置换职工身份。
而且根据《转让合同》相关规定,新公司必须支付内退职工的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换句话说,给内退职工工资是责任所在,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支付。从这层角度分析,企业将责任条件化、弱化,对于内退职工来说,既不公平,也不合法。但好经往往被歪念,北方氯碱在改制中就出现了偏差。再说了,内退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都属于在职职工,理应得到同样的经济补偿。在《职工安置方案》中有这样的说明:“全体在职职工以现金量化的方式进行身份置换,预计安置费用共需资金14481.4万元(其中经济补偿金11465.6万元),全部由市财政资金解决,并确保企业改制是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足额、即时支付”。
可见,内退职工的身份置换金是按照规定拥有的,并且由市财政现金支付,任何个人及企业不得随意剥夺。他们根据计算公式测得非在岗人员1392人的身份置换金为4162.8万元,已经包含在市政府专项拨款内。 解同林以前在厂里是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在内退职工中非常具有号召力。见到政策被曲解,利益被侵吞,他坐不住了,于是号召大家去厂里讨个说法,要回自己应得的利益。 2007年4月6日 ,内退职工300余名到北方氯碱请愿,集团党委副书记金昌洪回答说:“这些钱是留着给你们发工资的,因为新公司光为你们发工资就得多支付6000多万,这笔钱还不够来。”
但转让协议中规定:“新企业全部接收内退职工后,为全部内退职工发放内退工资,直到为他们办理退休手续止……”内退职工们不服气,“新公司把本应属于我们的身份置换金截留不发,却胡说用这笔钱保障我们的工资及社会统筹费用,把本应承担的责任变相抵消,这笔款还叫专款专用吗?!”
被人遗忘的角落
北方氯碱的内退职工大都有25-38年的工龄,从青年即进入工厂,一开始领取几块钱的工资,随后几十块钱的工资又领了十几年,随后是几百块钱每月,直到2004年企业实行岗效工资,工人的平均工资才达到1170元每月。眼看着工厂一天天壮大,他们心里有种自豪感,但是改制后内退职工又有种失落。
他们为了企业扩大再生产,低工资拿了几十年,没想到现在内退工资又退了一大截。这些人的内退工资是以2000年的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发放的,而档案工资都比较低,扣除“三金”以后,大多数人只能拿400-500元一个月。在如今物价火箭般飞涨的时代,他们的生活捉襟见肘。解同林生前住的房子是租的,因为他没钱买新房。
他们希望2004年后内退的职工以内退前岗位综合工资额按比例计算内退工资,不应再以2000年的档案工资为基数。他们希望参照国家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比例,逐年提高工资待遇。
这些要求过份吗?解同林和他的伙伴们认为是理所应当的。改制后他们不同意新公司的政策,于是逐级上访,徐州市信访局、总工会、市委等部门都去过,江苏省相关部门也去过,但是都没有解决问题。他们四处碰壁,没有人理会他们的感受和处境,他们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但是解同林和他的伙伴们没有放弃,仍然在不断地向上级反映。2007年5月,厂里领导找到了他,让他不要上访,把新协议签了,不但可以免除他欠厂里的钱,还可以给他八千块钱补助。解同林思考了很久,在诱惑下妥协了。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不久后其他内退职工就知道他签了协议,并且拿了公司五万块钱!走在街上有人背后指着他,说他是叛徒;回到家中,家人向他要五万块钱。他承受着众口铄金的舆论压力。在一次和熟人喝酒时,他精神恍惚的说自己很后悔,他没有拿公司那么多钱,是公司出卖了他,并且欺骗大家。他说自己想找到公司,把协议推翻,然后重新带领大家继续上访,用法律和正义为大伙维权。但他没有做到,在说出这些话的第二天,他纵身从4楼阳台跳落。
得知他死讯的内退职工十分惋惜和哀伤,一部分帮忙处理他的丧事,一部分于他死后的第三天,即 08年3月9日 进京上访,但是十多人被徐州公安部门抓回,关押了半个来月。
如今他们不知道何处才是苦难的尽头,他们呼吁:有谁能关注这群弱势群体?有谁能记起他们的贡献并给以合理的待遇?!
江苏省徐州它石律师事务所给本网点律师函
http://www.cnyulun.com/article/show.asp?id=2788
作者:高峰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8-9-11 21:48:13
中国舆论监督网:
受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发现在贵网三个网址链接有《一个内退职工的非正常死亡》(网址:http://www.cnyulun.net/article/show.asp?id=2477 ) 涉及江苏省徐州市原江苏北方氯碱集团有限公司的文章及针对该文章的大量回复,作者署名:林爱国。该类文章捏造、歪曲事实,对金浦公司的改制行为进行毫无事实依据的抨击,对公司管理人员使用侮辱性词汇,进行人身攻击,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侵害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声誉,金浦公司现特致函贵网站,希望贵网站澄清不实之辞,挽回不良影响。
金浦公司前身是江苏北方氯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氯碱),徐州市国有独资大型化工企业。北方氯碱在改制前几乎具备所有国有企业的弊病:债务沉重、人员冗多、发展乏力、创新不足。至2006年底,北方氯碱的总资产为5亿元,总负债却高达10亿元,严重资不抵债,投资枯竭,立足尚成问题,发展更为困难。徐州市政府面对如此局面,审时度势,果断作出了对北方氯碱进行改制的决定,市国资委和企业相关部门随后展开了改制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召开前,依法选举了职工代表,职代会经两次审议,最终通过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方案》确定了职工安置方式及所需费用,而北方氯碱无力支付,最终只能由财政资金解决。可以说市政府为企业改制倾尽了全力。一系列准备工作就绪后,对北方氯碱产权进行了挂牌交易,最终由江苏省的大型民营化工企业——江苏金浦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8月30日 ,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2008中国企业500强在银川发布。金浦集团荣列2008中国企业500强第370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209名、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第8名,民营企业首位)。
职代会的决议是全体职工选举的代表作出的,具有广泛的民意性,职工如有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职代会召开时通过选举的职工代表表达,对已通过的方案应当遵守。《一个内退职工的非正常死亡》、《谁是国有企业的拥有者》等涉及北方氯碱改制的文章,针对职代会的决议提出种种质疑,始终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而恰恰相反,徐州市政府、徐州市总工会、徐州市信访局、徐州市国资委等部门于2008年初分别对北方氯碱的改制做出依法改制、合法有效的答复意见。而且,《一个内退职工的非正常死亡》等文章的作者无视法律的规定,对金浦公司改制行为无端指责,实为该公司不能接受。
《一个内退职工的非正常死亡》中所提到的职工解同林,生前曾任北方氯碱的中层干部, 2008年3月7日 跳楼自杀,金浦公司深为解的行为所痛心和惋惜,但解的自杀与企业改制没有任何关系。文章中提到解是迫于经济原因和外界舆论的压力而走上绝路,而事实并非如此,解既为北方氯碱的中层干部,工资待遇自比职工要高,与解同龄的中层干部生活条件都不错,解自然也差不到哪里,如果确实生活困难的话,也与企业、企业改制无关。解仅是普通的中层干部,只是企业改制的参与者之一,并没有任何决策的权利,不需承担改制所带来的舆论压力,解的自杀纯粹是个人或家庭原因。
文章作者(贴主)意图用解的自杀来阐述自己对企业改制荒谬的理论,不仅是对死者的羞辱,也是对活者的诽谤,该文章不仅侵害了死者的名誉权,也侵害了金浦公司的商业信誉。
贵网站是公民充分发表个人观点、提供言论自由的平台,本律师事务所深表理解,但任何公民的言论自由都是应受到限制的,即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今该文章已侵害了金浦公司的权益,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在此希贵网站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删除关于北方氯碱改制的不实内容,以消除影响,恢复本公司信誉。
顺祝商琪!
江苏省徐州它石律师事务所
二○○八年九月十日
律师:高峰
附:中国舆论监督网的回复
高峰律师:
你好!
你发来的律师函收悉,首先感谢你对中国舆论监督网的关注,另外对于你函中提出“报道失实,要求撤稿”一事,我们研究了以后认为,网络是一个表达言论自由的平台,允许有不同的意见的存在,撤稿不一定是最好的意见,我们认为既然你受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发来了律师函,这个函件也基本上表达了你代理单位的意见,为了显示公平、公证的原则,我们把你的函件也发布到网上去,让大家讨论,既让大家学习到了法律知识,也可以把你们的观点表达一下,供广大网友来评判。
中国舆论监督网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驳“江苏北方氯碱”给中国舆论网的律师函
作者:林爱国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8-9-13 13:57:38
http://www.cnyulun.com/article/show.asp?id=2798
近日,江苏金浦北方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徐州它石律师事务所给中国舆论监督网发来一封律师函,说网站发表的《一个内退职工的非正常死亡》“捏造、歪曲事实,对金浦公司的改制行为进行毫无事实依据的抨击,对公司管理人员使用侮辱性词汇,进行人身攻击,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侵害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声誉”。
记者仔细重读了原来写的那篇文章,觉得基本以事实为依据,言辞也不过激。对律师函中所谓的“侮辱性词汇”很不理解,因为我不认为我哪个词是在进行侮辱。是“有效可行”和“圆满结束”吗?这也许有点讽刺,但还谈不上侮辱。至于所谓的“人身攻击”就更是莫名其妙,我在文中提到哪位北方氯碱的高层领导,并且对他进行人身攻击了?没有吧?不知道它石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是怎么看出来的?
高律师在函中说“职代会召开前,依法选举了职工代表,职代会经两次审议,最终通过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方案》确定了职工安置方式及所需费用,而北方氯碱无力支付,最终只能由财政资金解决。”在这寥寥数语中可以明确以下两点:《职工安置方案》是职代会通过的,安置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但有两点律师没有说明白,那就是职代会是如何成立的?《方案》是如何通过的?这才是问题的要点所在,而律师一笔带过就给回避了。我再次做下说明,第一次职代会召开时,与会代表约有200人,会前根本不知道表决内容,等领导宣读完改制文稿后,多数人投了反对票。这次会后爆发了职工抗议活动,在岗职工数百人从集团公司步行10公里去市政府上访抗议,原因就是安置方案中没有职工的身份置换金!
这次抗议使得公司做出妥协,增加了在岗职工身份置换金的内容,但是没有增加在职内退职工的身份置换金。按照徐州市委市政府徐委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凡改制企业都要进行身份置换,北方氯碱明显一种政策两样对待,这不公平。对于这些,律师函中为什么不说?既然新闻写作和律师辩护都要以事实为依据,高律师为什么要刻意回避这些?别说你不知道这些事情,那样我不相信,读者也不会相信。
第二次职代会198人赞成,14人反对,高票通过了《方案》。前后两次会议相差20余天,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变化?难道是因为公司追加了在岗职工的身份置换金吗?好吧,就算有这方面的因素,那么还有一些内退职工代表啊,他们不会傻到连身份置换金都没有,却高举双手赞成公司把自己抛弃吧?再温顺的猫也有抓人的时候,何况是牵涉到自身重大利益的人呢?他们应该都是投反对票的,但是最终还是高票通过了这个《方案》,事情难道不可疑吗?记者在采访一个内退职工代表时,他说当时现场管理得非常严,有监控镜头,有公司领导坐在身边,甚至某些代表的票都要经过部门领导过目!
请告诉我,这还叫“依法”吗?!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世界法律太怪。
律师函中说“职代会的决议是全体职工选举的代表作出的,具有广泛的民意性,职工如有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职代会召开时通过选举的职工代表表达,对已通过的方案应当遵守。”这就纯粹是一种帮腔了,了解了《职工安置方案》是怎么出炉的,就知道这次决议根本不具备广泛的民意。至于职工的意见为什么不由职工代表来表达,一是因为代表们不能完全代表他们,二是他们即使在会上反映也没有人理会。否则的话,他们何必还要到徐州市委、江苏省委反映问题?何必还要到北京上访?“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当初那些职工愿意为公司卖命,是因为公司养活他们并给他们尊严;现在他们反对公司,是因为公司非但要赶走他们,还要扣留他们应得的血汗钱。
关于解同林自杀,律师说“解仅是普通的中层干部,只是企业改制的参与者之一,并没有任何决策的权利,不需承担改制所带来的舆论压力”。这句话又在混淆是非,偷换概念了。律师的意思是只有高层领导才能感受到改制带来的压力,解同林只是中层领导,还不够承担舆论压力。那么,我文中说解自杀是“改制带来的舆论压力”了吗?没有!解自杀是羞愤于被公司出卖、羞愧于见到家人和同事。解的自杀与改制有很大关系,与被骗有更直接的关系。
律师函中还说“该文章已侵害了金浦公司的权益,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我有两点想说明:一,当你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是否侵害了别人的权益?二,所谓的当事人是指集团领导还是解同林?如果是公司领导的话,那么请律师找出是哪个领导的名誉被损害了。如果是指解同林的话,那么律师就有点多管闲事了,我的这篇文章征得了死者家属的同意,律师不必费心。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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