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案”了结 悬念犹在
据《广州日报》报道,公安机关正式撤销对清洁工“捡”金案的起诉,在国内饱受关注的梁丽案也在10月10终于画上了句号。梁丽在签收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的撤案决定书后,情绪极为激动,“关了我9个多月,现在一纸撤案通知书就算完了?”
是呀,我也有就这么“就算完了”的感觉。
梁丽在看守所羁押了9个月,会不会获得国家赔偿呢? 为梁丽案忙了近半年的代理律师司贤利告诉记者,目前看来,梁丽难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是在证明当事人无罪后再做的赔偿,而梁丽目前被检察机关定性为涉嫌侵占罪,可能难以获得国家赔偿。
看来,梁丽并没有洗尽罪名。
至此,我对“梁丽案”的感觉还是怪怪的。还是专家的高见让我开了一点点窍。一直关注该案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说:“这个案子对所有人都有一种儆戒作用。”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赵宝成教授分析说,“这是中国法制进步的具体标志之一。”这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一种表现,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事实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当然,对普通百姓来说也是一次普法的宣传。
原来,“梁丽案”的意义从头至尾就是对普通百姓的“一次普法的宣传”,具有“杀一儆百”的功效。
我无意为梁丽的所作所为辩护,但是我认为,体现在一名普通机场清洁工身上的法律游戏值得回味。
请看梁丽案时间表:
2008年12月9日——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14公斤黄金首饰。当晚,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
2009年4月30日——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还送宝安检察院审查后,宝安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7月13日——宝安检察院第二次将梁丽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撤案。
可见,从2008年12月9日到2009年10月10日,公安局、检察院很忙乎,就为了搞清楚是“偷”还是“捡”的问题,可是到了案子了结了还是没有搞清楚。案子撤诉了,人被关又被放了,可检察机关定性的“涉嫌侵占罪”还套在梁丽头上,成为梁丽申请国家赔偿的障碍。
梁丽会因“涉嫌侵占罪”被起诉吗?
如果检察机关不以“涉嫌侵占罪”起诉梁丽,梁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如果梁丽申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会以“涉嫌侵占罪”起诉梁丽吗?
许多问号都因“偷”与“捡”打了结,变成一团乱麻,也为“梁丽案”留下了悬念。
200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