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万可买四条人命?
我对那位醉驾致四死一伤的人是痛恨到极致的。我对飙车致一人死亡的人也是痛恨到极致的。我对醉驾或飙车未致一人死亡的人也是痛恨到极致的。但我并不希望他们被判处死刑,我认为死刑只应适用于穷凶极恶,以极端的令人发指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人。不幸的是,我又听说,即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仍然有人有办法让死缓、无期徒刑等于十二年或更短一点又或是更长一点的有期徒刑。现在,那位醉驾致四死一伤者,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即将开始,我说不清自己希望二审将会是什么结果。但有两点我清楚,一是,醉驾不如飙车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二是,一百万不应成为买命钱。
听说有位教授认为,如果受害人家属签署了谅解书,并且未明示不谅解,则法院可能在判决时予以从轻。如果受害人家属明示不谅解,则应将款项退还。我不明白的是,这一百万究竟是什么钱?怎么如此不明不白?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家属是否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果有数额是多少?这一百万是否就是民事赔偿应当支付的?如果侵害人或其家属已经预先足额支付民事赔偿,那么受害人家属就不应拿这些钱。他们没有理由拿这些钱。这些钱就成了买命钱,他们虽是受害人家属,但并非受害人,他们没有权利收了钱原谅侵害人,因为直接受害的不是他们而是死去的亲人。他们谅解了,已亡人能谅解吗?如果侵害人未支付民事赔偿金,那么是应当支付民事赔偿金,只是数额不一定是一百万,但这都与受害人家属是否谅解没有任何关系。民事赔偿金是应当支付的。这个问题怎么竟然扯得如此不清楚呢?
虽然我现在仍然无法确定对该案死刑判决的态度,然而无论如何,一百万不能与四条人命在任何条件下划上等号。也许有人出不了二十万就可以买一条人命,比如十几年前,有位业余杀手仅拿到6000元就为雇主杀了一个人(抱歉,刊登该篇消息的杂志我已经忘记是什么了),但司法机关毕竟不是人命的交易场。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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