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汉何以得称大丈夫?
男子汉何以得称大丈夫?
--寸、尺、咫、寻、仞、丈、常等字的辩证考析
“丈夫”一词,今义与古义有些不同。古时一般是指成年男子,现今则多用于指男性配偶。总之,只有男子汉才能称为“丈夫”,妇女和小孩是不包括在内的。
为什么古人将成年男子称为“丈夫”呢?
《说文解字》给出的解释是:“夫,丈夫也。从大一,一象笄。周制八寸为尺,十尺为丈。人长八尺,故曰丈夫。”
但是,仔细读这段话,就会发现一些让人搞不懂的地方:
(1)周制为什么会“八寸为尺”,却以“十尺为丈”呢?按理说,同一时代的进位制应是统一的,如果周朝以“八寸为尺”的话,就应该以“八尺为丈”的。
(2)将成年男子称为“丈夫”,其根据应该是普通男人,而不可能是一小部分人。今人已考证出,西汉时一尺等于0.231米。“人长八尺”,则身高超过了一米八。难道汉代人的平均身高要比现代人高出很多?
如何除去这些疑问呢?
《说文解字》已指出:“寸、咫、尺、寻、仞、常、丈诸度,皆以人之体为法。”因此,我们只有从“寸”、“尺“、“咫”、“寻”、“仞”、“丈”、“常”等古代常用的长度单位中,才有可能找答案。不过,艮人查遍古今文献,不仅没能找到答案,反而被各种各样不同的说法弄糊涂了。特别是“咫”和“仞”这两个长度,好象古今都没人弄清楚过。
为此,艮人专门花了几个月时间去琢磨这件事,最后终于想出了一个能自圆其说的答案。现将其要点阐述如下。如说得不对,各位可以指正,但不要骂人。
1.寸 
《说文解字》:“寸,十分也。人手却一寸动脉谓之寸口。从又一。”
这里,许慎虽指出“寸”字“从又一”,但它不是会意字,而是指事字:“
”象手形,“一”指出寸口穴(即中医把脉的地方)所在之处。即:寸口穴在手掌后桡骨突起处(即大拇指向后的骨节突起处)再往后一指宽的地方。寸口穴与手掌后桡骨突起处之间的距离长约一寸。
段玉裁注《说文》:十发为程,一程为分,十分为寸。即:一寸等于十分。分是比寸小的长度单位。
这里有一个问题,艮人一直弄不大明白:为什么历朝历代的“寸”的长度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西汉时一尺等于0.231米,即一寸等于2.31厘米,现在的一寸却等于3.33厘米。艮人没接触过考古工作,至今想不明白这个问题,真诚地向有关专家求教。
朝代更替,统一度量衡很正常,但其一般只会去对民间通行的做法进行规范确认,而不会硬性地作出不同的规定。“寸”应该是我国古代表示长度的一个基准单位,按理来说,各朝代“寸”的长度,可能会因为技术上原因会存在一点小的误差,但不会相差很大。例如,仅从字面来理解“周制八寸为尺,十尺为丈”这句话,是能确定汉代的“寸”与周代的“寸”没有很大差别的。
2.尺 
《说文解字》:“尺,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尺,所以指尺规榘事也。 从尸,从乙。乙,所识也。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
根据上述释解,尺字“从尸,从乙”。“尸”为人睡卧之体形,“乙”为标识。但是,没有标明具体的人体部位,怎么能得出“尺”的长度呢?很显然,这里对“尺”字字源的解释,是望文生义的,是不对的。
那么,“尺”字字源应当如何解释呢?
中医诊脉部位为寸口、关上、尺中三穴。手掌后桡骨高处往后一指处为寸口穴;寸口穴往后一指处为关上穴;关上穴往后一指处为尺中穴。
据此,艮人认为,“尺”字的造字依据,应与“寸”字大概相同,即“尺”字形所标示的是尺中穴所处的位置。其意为:从中指指尖到尺中穴的长度为一尺。也就是说,似“尸”字字形的不应是人体象形,而是人手的形状。其弯曲的地方为肘部,成人的手臂从肘部到中指指尖的长度,一般比一尺稍长,故用一画标示出“尺”要比手臂稍短一些。
这样去解释“尺”字,还有两个证据:(1)“肱”(
)字,其初字为右半边,字形下方象的是上臂之形,“尺”字则象的是下臂之形。(2)“丈”字的合理解释。
3.丈 
《说文解字》:“丈,十尺也。从又(手)持十。”
这一解释肯定是错误的。
人手所能持的,应是具体的物。“十”是抽象概念,如何能用手去“持”?这么明显的错误,几千年来竟没人指出过,多少有些让人不可理解。
上文在解释“尺”字时已指出,成人手臂比一尺稍长,即一只手的长度约为一尺,则十只手的长度即约为一丈。因此,“丈”字字形所表示的应为十只手的长度。
4.咫
关于“咫”所表示的具体长度,一直以来人们都沿用汉代经学家们的“周尺”之说,即:“咫”为“尺”的异体字,“尺”为汉代的长度单位(十寸),“咫”则为周代的长度单位(周尺八寸)。
这一说法能否成立呢?
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说,汉代以后长度单位的混乱,都是因为存在所谓的“周尺”之说。
下面结合相关文献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说文解字》:“咫,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周尺也。从尺,只声。”
从内容来看,许慎的这一解释应该出自《白虎通》一书。《通典》引《白虎通》曰:夏法日,日数十也,日无不照,尺所度无不极,故以十寸为尺。殷法十二月,言一岁之中无所不成,故以十二寸为尺。周据地而生,地者阴也,以妇人手为法,妇人大率奄八寸,故以八寸为尺。(段玉裁注《说文》按,奄字未详,疑是手之误字。)
《白虎通》是东汉章帝亲自主持和召集当时著名的博士、儒生在白虎观讨论五经之同异,亲自裁决其经义奏议,后由班固等人整理编撰成的。许慎与班固是同时代人,他引用官方的权威著作来释字,应该是很正常的事。
不过,“周据地而生,地者阴也,以妇人手为法,妇人大率奄八寸,故以八寸为尺”这样的解说,显然是牵强附会的,不足为信。汉代人就已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例如:
郑众注《周礼》曰:“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按礼制,周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
郑玄注《礼记》曰:“十寸为尺。按《玉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犹以十寸为尺也。今经云,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乃是六十四寸,则谓周八寸为尺也。”
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在于《礼记.王制》中的一句话!
《礼记.王制》曰:“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郑众和郑玄的注文是针对这句话作出的,汉代其他经学家提出周代“以八寸为尺”论断的依据也是这句话。因此,这句话是引起混乱的源头!
相比较而言,郑众和郑玄的说法是可信的。从他们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确认两点:
(1)他们都肯定了“周犹以十寸为尺”。也就是说,在周代应该存在等于十寸的“尺”。
(2)他们也都没否定周代同时存在等于八寸的“尺”,即所谓的“周尺”——“咫”。
这是怎么回事呢?应该如何去解释呢?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咫”与“尺”在周代是并用并存的,就如现今的市尺与公尺一样!
以下事实可用来证明这一论断:
(1)先秦文献中是有大量证据证明,“咫”与“尺”在周代是并用并存的。例如,《左传》曰:“天子不违颜咫尺。”咫、尺并言,不说是二尺。《国语》、《列子》皆言:“其长尺有咫”,则不仅指出“咫”与“尺”是有区别的,且指出“咫”比“尺”短。
(2)根据“咫尺天涯”等成语,我们也能确定:“咫”与“尺”是先秦时期人们并用的长度单位。
(3)“尺”字是“咫”字的声旁,肯定是先有“尺”字,才有可能创造出“咫”字。如果周代只存在一种与尺相关的长度单位,人们就没有必要另外去创造“咫”字,用“尺”字就可以了。因此,从文字的角度也可以证明,“咫”与“尺”是不同的,是并存的。
在确定“咫”与“尺”是先秦时期人们并用的两种不同的长度单位后,我们还应进一步去弄清楚它们所表示的具体长度。其中,尺等于十寸是不用质疑的,关键是探究“咫”的具体长度。
关于“咫”字,郑众已指出:“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意思是说,汉代人都不知道“咫”所表示的长度。这一说法是可信的。为什么呢?因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曾实施过“书同文字”和统一度量衡的政策!
春秋、战国都还属于周代,当时不可能存在“周尺”这个提法。《礼记》一书的编定是西汉礼学家戴德和他的侄子戴圣完成的。因此,所谓的“周尺”之说应始自西汉。秦始皇统一文字,西汉人就只识得小篆,而无法辨识所谓的古文(实际上是六国文字)。因此,如果秦始皇在统一度量衡时废除了曾在六国通用的“咫”,西汉人也就不知道“咫”的长度了,东汉人则更是无从知晓。
因为“咫”与“尺”的字音相近,《礼记.王制》误将“古者以周尺八咫为步”记载为“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东汉经学家在无从知晓“咫”的确切长度的情况下,便根据这句话推断出以下结论:“咫”为周尺,等于八寸。
那么,“咫”是否等于八寸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艮人给出的答案是六寸。理由如下:
(1)中国古代的长度单位存在六进制。例如,《汉书·食货志上》说:“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升,井方一里,是为九夫。”《续文献通考》卷 108《乐8》载:“秦以六尺为步”。
(2)汉字中表示长度单位的“寸、尺、丈、寻、仞”等字都与人体有关。就“咫”字而言,尺为形旁,“只”为声旁。形声字产生于假借字基础之上,是对假借字(即声旁)的替代,因此形声字的声旁既表音又表义。为此,“咫”字的字义当与声旁“只”字有关。“只”与“指”音同,但比“指”字字形简单,所以古人用“只”而不用“指”来作声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习惯叉开拇指与中指来量长度,这一长度约为六寸。由此推断,“咫”可能等于六寸。
(3)目前,根据出土实物和文献记载,一般认为西周一尺等于19.7cm,即约等于六寸,如吴慧等人的著作里面对此有考证。
(4)由“寻”、“仞”、“丈”等字组成一个论证体系,我们就可以确定:“咫”必定等于六寸!以下会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在此不赘述。
5.寻
“寻”是会意字,字形表示平行伸开两臂的长度。
一直以来,人们都释“寻”字为“八尺”,没有什么争议。不过,这一解释是错误的。
“寻”的正确解释是“八咫”。一咫为六寸,八咫即约等于五尺。
6.仞
《说文解字》:“仞,伸臂一寻八尺也。从人刃声。”
关于“仞”所表示的长度,历来争论较大。段玉裁注《说文解字》:“诸家之说仞也,王肃、赵岐、王逸、曹操、李筌、颜师古、房玄龄、鲍彪诸人并曰八尺。而郑《周礼.礼仪注》、包咸《论语注》、高诱注《吕氏春秋》、王逸注《大招.招魂》、李谧《明堂制度论》、郭璞注司马相如赋用司马彪之说、陆德明《庄子.释文》则皆谓七尺。”
《新华字典》与《现代汉语词典》则兼采古人的不同观点:“古时八尺或七尺叫做一仞。”
关于“仞”的长度,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时有一段被后人视为考据典范的论证:“近歙程氏瑶田,通艺录,有说曰,言七尺者是也。杨雄《方言》云,度广曰寻。杜预《左传》 仞沟渠注:度深曰仞。二书皆言人伸两手以度物之名,而寻为八尺,仞必七尺者,何也?同一伸手度物,而广深用之,其势自不得不异。人长八尺,伸两手亦八尺。用以度广,其势全伸而不得屈,而用之以度深,则必上下其左右手,而侧其身焉。身侧则胸与所度之物不能相摩,于是两手不能全伸而成弧之形。弧而求其弦以为仞,必不能八尺。故七尺曰仞,亦其势然也。《说文》测下云,深所至也。《玉篇》云,度深曰测。测之为言,侧也。余说与之合矣。玉裁谓,程说甚精,仞说可定矣。《考工记》: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倘其度同八尺,何不皆言二寻?如上文广二尺、深二尺之例也。许书于尺下既寻、仞并举。寻者,八尺也,见寸部。则仞下必当云七尺。今本乃浅人所窜易耳。程氏又曰,《小尔雅》云四尺,应邵云五尺六寸,此其缪,易见也。”
这段文字很精彩,但它肯定是错的!它不是在证明,而是在证伪!
为什么呢?因为它根本不符合实际,是古代文人进行闭门造车式的考据论证的典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用两臂之长去量宽度(古人据此造出“寻”字),量深度和高度时,却是用身高去量的!即使是傻子,也不会侧着身子用两臂之长去量深度和高度的!
“仞”字是形声字,字义应与声旁相关。“刃”字与“人”字音同,之所以不用“人”字作声旁,是因为存在“从”字。因此,“仞”字表示的是人的身高。
现代科学统计证明,一个人的身高等于两臂之长。因此,“仞”与“寻”应该长度相等,都是“八咫”,即五尺。
“寻”与“仞”等长,它们的区别在于:“寻”用于表示宽度,“仞”用于表示深度或高度!另外,还有一个长度单位“步”,与它们的长度相同(八咫或五尺),是用来量地用的。
7.常
《说文解字》:“下裙也,从巾尚声。”
这里解释的是“常”字的初义。
“常”字用于长度,当属于和“丈”字同音通用。
《小尔雅.广度》曰:寻舒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一寻为五尺,“倍寻”即为一丈。
因为汉代经学家将“八咫”误作“八尺”,为此后人根据上面这句话将“常”错误地释为一丈六尺。注《仪礼.公食礼》:“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寻。”
8.成年男子为何被称为“丈夫”?
不用艮人多说,可能各位都已明白了。
成年男子伸开两臂之长为一寻,即“八咫”,等于五尺;其身高为一仞,也是“八咫”,等于五尺。将这两者相加,即为一丈,所以古人将成年男子称为“丈夫”!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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