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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侵吞600多万 “特殊身份”不被逮捕反携款逃

火烧 2009-06-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7
梅州一名人大代表涉嫌侵吞公司3000多万元,因特殊身份未被逮捕,反而携款潜逃,引发社会对检察院处理方式的质疑。

http://www.zaobao.com/zg/zg090610_506.shtml

广东梅州人大代表侵吞600多万
“特殊身份”不被逮捕反携款逃

(2009-06-10)

  ● 曾实 广州

  广东梅州市一名人大代表侵吞公司30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640多万新元),而在当地公安部门对其侦查半年之后,梅州市检察院竟做出不逮捕的决定,结果让嫌犯携款潜逃,梅州市检察院因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所作的“特殊处理”,引发了各界的热议。

  梅州市检察院解释说,虽然该人大代表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对方是人大代表,不会逃跑,(因此)无逮捕必要”。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则表示,当时决定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公安部门对他进行半年多的侦查,他都没有跑过,要跑早就跑了”。

  对于梅州市检察院的“诸多解释”,有网民表示“侵吞几千万不必逮捕,结果人家逃了,真会开玩笑”,并指“肯定有人通风报信”,认为“要追究检察院的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涉嫌犯罪不予追究责任。

  曾担任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的广东美术学院教授李公明在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梅州市检察院肯定有失职的部分,在公安机关认定此名人大代表有罪的前提下,检察院没有任何凭证可以保证涉案人“不会逃跑、不会串供”。

  至于公安机关逮捕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时需要遵循的程序,李公明则认为,“从保护作为选民代表的利益来说,这个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他也表示,人大代表在选举产生的这一过程中,到底有多大程度代表选民的利益,才是最关键的部分。

  潜逃的人大代表石育清是梅州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也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梅州市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从1999年到2007年,石育清用340张“白条”支取了3000多万元用于买奔驰汽车、别墅等。

  在认定石育清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之后,梅州市公安局在2009年2月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梅州市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结果让石育清携款潜逃了。石育清目前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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