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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邓玉娇案,巴东警方罪责难逃

火烧 2009-05-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30
邓玉娇案引发正当防卫讨论,巴东警方被指推卸责任,案件涉及强奸、精神鉴定及法律定性,争议焦点围绕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界定。

深度分析:邓玉娇案,巴东警方罪责难逃

 

湖北邓玉娇刺杀招商办官员一案,本来是一件非常明了的刑事案件,到最后却被炒得扑朔迷离,原因何在?说白了,就是权与法之间的问题。其实冷静下来分析一下,在这个案件中,除了邓玉娇本人外,其他人如邓贵大、黄德智、邓母、巴东警方等都难辞其咎,不过是警方、媒体和公众在围绕着“正当防卫”这个字眼打一场文字游戏罢了,目的不同,理解自然也就不同了,但是,再怎么分析,从法律上都是支持正当防卫的。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生成重大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先说邓玉娇是不是正当防卫:我们在理解刑法第二十条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首先应该注意另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免受”,这个“免受”自然就是防止了,不然,等不法侵害形成事实,还怎么“免受”呢?比如强奸,只要施暴者有强奸的主观意向,具备强奸的条件,并已开始对受害者进行暴力、迫胁等手段,比如强吻、搂抱、按倒或脱衣等行为,就应该被视为施暴人的行为已经开始了,被害者就有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我们不应该把强奸过程局限于从插入到射精这一过程(那是即遂),那样再“防卫”便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马东警方宣称邓玉娇未被强奸的消息,并不能邓玉娇正当防卫行为的定性。

再说巴东警方,先是对邓玉娇进行“精神鉴定”,接着又发布未被强奸的通报,其目的究竟何在?将邓玉娇的行为往“假想防卫”上套,这应该是他们最大的希望,如果达到这个目的,死一个邓玉娇,不论是对死者(邓贵大)和生者(黄德智等)都有好处,当然,如果经鉴定邓玉娇确实是在精神病发作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作的案,那么很可能会被从轻或免除处罚,因为刑法第十八有这样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部门强制医疗。”,这样一来确实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无罪,邓玉娇有罪但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关键是邓贵大等人确实有强奸的动机并具备强奸的条件,并且也已经开始对邓玉娇施暴,如果硬想往“假想防卫”,除非将他们先前公布的“推(按)倒在沙发上、用钱扇对方脸”等情节全部推翻,不然这个说法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而且,如果这个案件真被套上“假想防卫”,犯罪人逍遥法外,邓玉娇的损失将由谁来弥补?如果再来个“由政府部门强制医疗”,那她后半生的日子就可想而知了。

为什么说巴东警方难辞其咎呢?这就要说到巴东警方对待本案的态度了。如果说勘验失误,谁都在所难免,可是关键是很多怪事是不能以“勘验”失误来解释的。就拿受害人的内裤、乳罩这些细节来说,慢说是具备专业素质的刑侦队伍,就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这些东西是非常重要的物证,而巴东警方居然会在勘验时 “忘记”取证,并且是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在十天以后才提取的证据(已被毁灭),这岂是一个“勘验失误”所能解释的?据报称,21日下午4时左右,张树梅在警方陪同下回到家中“取拿物品”。21日当晚,却全部被张树梅清洗完毕,22日上午警方才封存了邓玉娇一批内衣内裤。这其中的猫腻,连傻子都能看明白吧?很显然,这里边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故意性,意在毁灭物证以减轻邓贵大及黄德智等人罪责,并使受害一方受到更重的处罚。据刑法第三百零七第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从重处罚。”另外,他们这样做并不是没有目的的,无非就是使为邓大贵等人开脱罢了,并且也已经付诸行动:以故意杀人罪将邓玉娇立案。这就又牵涉到了刑法的另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实,说这么多,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具体还有多少说不清的怪事,公众自有明鉴,这就是我说巴东警方罪责难逃的原因。

另外就是媒体,初看,各地媒体似乎全部都一边倒地倾向了邓玉娇这一边,然而细加分析,这里边也不是一点漏洞也没有。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媒体报道在引用刑法第二十条时,多数只引用第一款,而对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内容却忌讳莫深,最终导致案件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产生了很大争议,其目的也难以揣测。既然刑法有明文规定,并且邓贵大等人也对邓玉娇实施了强奸行为(据报称未遂),而且邓玉娇又是在面对三个男人并“被推(按)在沙发上,钱扇脸”等紧迫状态下行使的正当防卫权利(具体怎么“推”的、“推”的什么部位、“推倒”的姿势如何,恐怕只有当事人及警方明白),应该说这个案情是非常简单明了的,邓玉娇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防卫过当,可为什么到这里却变得复杂了呢?试想,如果本案发生在两个普通市民身上(其实此类案件非常普遍),或者女方是官员而男方却是一个普通市民,其结果便不言而喻了吧?

最后再说邓母的行为,21日下午,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夏霖便特意告知张树梅千万不要动邓玉娇的任何物品,说明她明知那些东西是非常重要的物证,而她却在警方取证的前一夜私自毁灭,显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故意性,因此同样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第第二款之规定,她是肯定有罪的,然而,直到现在仍然逍遥法外,这不能说不是一大遗憾。当然,如果她在某种情况下不得已为,自然应另当别论了。

综合以上分析,邓玉娇的行为纯属正当防卫,不容半点置疑。但是,时至今日,邓玉娇的案件已经不是个案了,它的性质关系到了权和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关系到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发展趋向的大问题,是我们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方向性问题。近两年,各地怪事层出不穷:先是湖北城管打死路人魏文华,接着是上海的杨佳袭警案,此案未了又生新案,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紧接着,贵州嫖宿幼女案,这个温度尚未降下来,就出了邓玉娇刺官案,这些案件无不与官员的腐败存在紧密联系;另外,三鹿毒奶案、矿难瞒报案及黑砖窑、黑煤窑,又都无一不和政府官员有着说不清扯不断的关系,我们的党和政府究竟还要容忍到什么时候?为什么屡禁不止?就是因没有把那些玩弄法律、玩弄权势的毒瘤从人民政府中清理出去,没有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是而让他们得以继续危害国家利益!

自古道奸臣误国,商有费仲、尤浑,秦有赵高,宋有秦桧,看看这些亡国的奸臣,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该出手时就出手,我们政府是时候大规模地清理整顿一下了,如果继续容忍这些败类用人民法律的枪口对向人民,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永远无法和谐,人民永远不得安宁,而我们的的党就会越来越远离人民,甚至被他们绑架而沦为人民的公敌!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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