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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之我见

火烧 2009-05-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邓玉娇案中,三男对邓玉娇实施强制性侵害,其反抗行为属正当防卫。文章强调自卫有理,反抗无罪,主张法律不应禁止弱者对犯罪者的防卫行为。


  掩盖和夸大都改变不了事实的真像。本案到目前为止已经确定的事实是:三男对一女的“按”也好,“推”也罢,均构成了对邓玉娇的强制性侵害,特别是在明确提出“特殊服务”或“异姓洗裕”等全国人民都知晓的“性服务”要求的情况下,更属于犯罪行为。而作为弱势女子来说,邓玉娇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一切可能而有效的方式(挣扎和反抗)去阻止犯罪嫌凝人犯罪的深入和继续。这与弱者是否有“精神病”没有什么关系,就是正常人也应当如此。任何法律都不应该也不可能禁止弱者对于犯罪者的挣扎与反抗,否则社会将沦为万劫不复的境地。从法理上来讲,我国刑法没有限至对“强奸犯”、“杀人犯”、“抢劫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过当”行为,也就是说:为了阻止这类犯罪,人们(包括被侵害者)可以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包括将犯罪嫌疑人至死)阻止犯罪。

  在本案中,第一、如果我们仅凭所谓“性行为的最终结果”来作为判断“强奸”相关罪行的标准的话,那么“强奸未遂罪”就应该取消,因此,本案中邓玉娇是否被强奸,不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第二、邓等三男的目的非常明确,即“特殊服务”或“异姓洗裕”。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但已是当今社会的常识,全国人民都知晓,也是性服务的代名词,这是事实;

  第三、不让出门、“拿钱砸”、“按”或“推”都构成强制行为;

  第四、三男的行为违背当事女孩的意愿:邓玉娇明确表示不提供“特殊服务”或“异姓洗裕”、走出洗衣室进入休息室、又要走出休息室、被“按倒”或“推座”(笑死人,那来的新名词?我们只知道有请座没有“推座”,“推座”就是强制)、起身又被“按倒”或“推座”、直到奋起反抗自卫……;

  第五、就是对妓女或者妻子的强制性行为,也属于强奸罪;

  第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犯罪行为人在受害人反抗中刺倒、刺伤两人之前已经终止了犯罪过程,而只有“按倒”与“推座”、“特殊服务”与“异姓洗裕”以及“起身剌杀”等等此类的文字游戏。因此本案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而只存在反抗这种正当的“防卫”;

  第七、正是这种反抗——正当防卫,才有效地阻止了犯罪行为的深入和继续,否则,邓玉娇将被三男强制性实施“特殊服务”或“异姓洗浴”。

  第八、自卫和反抗的全部意义就在于阻止犯罪。对于本案中的邓玉娇来说,只要她认为三男有性侵害的意图(要求特殊服务或异性洗裕等),并且发生了强制行为(不让出门、按倒或推座等),就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措施。因为此时强奸犯罪的过程已经开始实施,受害者如果不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进行阻止的话,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必仅是三男对一女)就完全可以制服受害者邓玉娇,到那时她还怎么进行所谓“正当防卫”?

  口号:自卫有理、反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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