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件vs“爬树强奸案”
2009年5月10日,巴东烈女邓玉娇,面对三名欲施强暴的恶吏,不甘受辱,奋起自卫,用修脚刀毙杀一吏,重创一吏,遏止了恶吏们强暴罪行,捍卫了自身的尊严。此案一经媒体曝光,举国民众无不为邓玉娇击节赞叹,将其誉为新时代中国女性、中国公民的楷模。为其写列女传者有之,为其题诗作词者有之,号召全社会向其学习者有之。
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巴东县警方不但不追究那几位恶吏的强奸罪行,反而将采取正当防卫手段捍卫自身权利的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拘押。巴东当局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令全国舆论为之哗然。
邓玉娇案件,令我想起了不久前国内媒体报导的轰动一时的“爬树强奸案”。腾讯网4月14日转载了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文章《男子暗恋女邻居爬树窥探被判强奸罪》,故事说的是: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这就是举世罕见的“爬树强奸案”。
在“爬树强奸案”中,李某只是爬上了邻居刘某家院落内的树上偷窥,与刘某并未发生任何肢体上的接触,语言上的交流,更谈不上刑法定义的强奸罪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尽管李某面对民警,坦白了他爬树的主观意图:“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但这充其量只能说明李某具备了强奸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但是构成强奸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却不具备。所谓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指:
⑴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⑵须违背妇女意志。
如此案情,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既然都可以判决李某强奸罪,我们不妨对比一下在5·10邓玉娇案件:
巴东县衙役邓贵大、黄德智等三人酒后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消费,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遭到邓玉娇严辞拒绝后,黄德智、邓贵大不依不饶。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威胁利诱邓玉娇就范。邓玉娇不为所动,起身欲离开休息室。恼羞成怒的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欲行不轨。邓玉娇不甘受辱,奋起自卫,拿出修脚刀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几名恶吏当场呆立,不敢再上前对邓玉娇施暴。邓玉娇这才从容报警。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邓玉娇案件中,恶吏邓贵大三人不仅具备了强奸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所谓“特殊服务”,全中国人都知道是什么东西!),而且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也完全具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这是一起地地道道的强奸案,邓贵大、黄德智三人理应依法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强奸罪虽然因为邓玉娇的正当防卫而被迫终止,但是并不能够改变其强奸罪的性质,只是在量刑上可以因强奸未遂而减轻刑罚。
如果说,成都新都区的李某爬树偷窥妇女,都可以被中国的法院判为强奸罪,而邓贵大、黄德智三人如此行径还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这只能说明中国的法治是多么的荒唐和滑稽,说明它不过是挂着法治的羊头,卖着人治的狗肉!
这就叫: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
巴东警方不但不追究三名恶吏的强奸罪行,反而将邓玉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这是对刑法的严重践踏。《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巴东当局的做法,我们不禁要问,胡锦涛主席向全国人民宣示的治国大纲——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还被巴东当局放在眼里?你们的权为谁而用?你们的情为谁而系??你们的利为谁而谋???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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