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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反腐败制度其设计理念存在严重问题

火烧 2009-03-1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现有反腐败制度设计存在严重问题,贪官暴露多依赖偶然性因素,如离婚、偷窃、嫖娼等,缺乏必然性机制。呼吁建立能促使贪官暴露的‘活’法规与举措,以提升反腐效率。

现有的反腐败制度其设计理念存在严重问题  

   

贪官的暴露,无论是偶然性还是必然性,关键在于暴露途径的多少。就目前已经暴露的贪官来说,其偶然性暴露实在是太多了。有离婚“离”出来的,比如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乡党委书记张学峰当了官以后,在外包养情妇,为达到与情妇结婚的目的,坚决要与妻子离婚。其妻一怒之下拿着一张52万元的存折到检察机关举报。有小偷“偷”出来的,比如原贵州省长顺县政协副主席胡方瑜被小偷把裤子偷去,拿走里面的现金后又扔掉了,两个小学生将拾到的裤子交给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裤子皮带的夹层里竟还藏有4张大额存单。纪检部门觉得其存款数额与收入明显不符,便展开了调查。还有嫖娼“嫖”出来的、赌博“赌”出来的、骗子“骗”出来的等等。  

   

种种偶然性促使了不少贪官暴露,可问题是种种导致贪官暴露的偶然性因素基本上都是社会的丑陋现象,比如说偷、嫖、赌、骗等。难道这叫“以毒攻毒”?就算是“以毒攻毒”,政府的反腐败机构总不至于鼓励这样的“以毒攻毒”吧?也就是说政府的反腐败机构总不至于长期希望用这种“以毒攻毒”的方式来抓腐败分子吧?既然政府的反腐败机构不能只依靠偶然性因素来抓腐败分子,那政府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在反腐败制度或举措中,多考虑一些能促使贪官暴露的必然性因素呢?这就提出了一个反腐败制度的设计理念问题。如果反腐败制度的重点是放在规范官员的行为上,那么所出台的法规不是《条例》就是《规定》,比如《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这类《条例》和《规定》从理论上来说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官员的行为,但由于这类《条例》和《规定》有一个至命的缺陷,那就是不能自己去找出腐败分子来,所以这类《条例》和《规定》对一心要搞腐败的官员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唯一的意义也只有等到腐败分子偶然暴露后,才去对照《条例》和《规定》进行处罚。我们现有的反腐败法规和举措基本上不是规范性质的就是监督性质的(比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监督不到位”这句话,已经喊了几十年了,为什么有些同样的问题几十年来总是监督不到位呢?因为我们的反腐败法规根本就抓不到腐败分子,基本上都是一些“死”法规,“死”法规出台的越多,“狼来了”的感觉就越强烈。所以用“死”法规来规范腐败分子的行为,可能吗?用“死”法规来监督狡猾的腐败分子,能监督到位吗?因此本人呼吁政府的有关部门,能不能改变你们的反腐败制度的设计理念,因为反腐败需要的是能使腐败分子不得不暴露出来的“活”举措以及相应的“活”法规。  

   

单位的围墙主要是用来防小偷的,可如果小偷总是惦记着,这围墙能保证万无一失吗?所以重点还是要放在如何抓小偷上,因为抓一就少一个。当然围墙并不是没有一点用,至少围墙增加了小偷偷东西的难度,甚至还有可能打消胆小小偷的偷盗动机。在反腐败的制度设计和法规建设中,现有的制度设计理念基本上就是围绕“围墙”而展开,所以许多举措或法规最多也就是起到了“围墙”的作用,因此腐败分子还是要靠抓,同样是抓一个就少一个。因为贪官是不会自我暴露的,必须要建立促使贪官暴露的反腐败制度或反腐败举措。  

   

所谓促使贪官暴露的反腐败制度或反腐败举措,就是要使腐败分子在制度或举措面前不得不暴露,这样的制度或举措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败制度或反腐败举措。比如贪污或挪用公款的腐败分子,在严格的审计制度面前,就不得不暴露了,所以审计制度是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败制度。可遗憾的是象这种实实在在的好制度,不但少的可怜而且执行过程中问题多多。比如审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就严重的存着走过场现象,从而导致一些应该暴露的腐败分子没有暴露。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审计制度还有待完善,但审计制度的设计理念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是一项可以发现从而抓到腐败分子的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绝对也是一项很好的反腐败制度,只要执行的好,这项制度能使各种腐败分子很快暴露。为什么这么好的一项制度就实行不了呢?看来在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上围绕“围墙”而展开的理念还有相当的势力。我只想问一句那些顽固不化的人,在反腐败形势比较严峻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在“围墙”里面已经有了不少腐败分子的前提下,是先抓“围墙”里面的腐败分子?还是先加高“围墙”?我知道加高“围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后面想搞腐败的人再进入“围墙?可问题是“围墙”里面的腐败分子如果不及时抓起来,围墙外面的准腐败分子再难也会想办法进入“围墙,因为他们也想吃香的喝辣的。所以不要再犹豫了,这几乎根本就还有选择。就算你们还继续坚持自己的“围墙”理念,那你们能不能等到已经进入“围墙”里的腐败分子被抓的差不多了,把“围墙”外面的准腐败分子给震慑住了,你们再去考虑加高“围墙”的事。  

   

要抓到腐败分子,首先就得让腐败分子在制度和举措面前暴露出来,否则谁是腐败分子都不知道,凭什么去抓?难道就一直凭“偷”、“嫖”、“赌”、“骗”等偶然性因素?所以反腐败制度的设计理念和相关法规,就是要重点考虑能不能发现腐败分子,发现后能不能抓住腐败分子。这是评判反腐败制度或举措好坏的重要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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