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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忘却巴黎公社选举原则

火烧 2009-03-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强调巴黎公社选举原则的重要性,提出通过选举立法、依法选举选出有个人魅力和权威的领导人,结合国内案例探讨公选实践,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可忘却巴黎公社选举原则

本方的核心观点是:似可试验“选举立法,依法选举,以法判选”而公选代表、党政一把手了。  

   

这是一篇即兴论选举的文章。本网民固然对这一问题常有些思考,但一直没有作文的打算。今见[金陵客]的一个跟帖,受其反向启发,便试写了以下几句。  

   

[金陵客]对委瑞内拉查维斯的人民公社、大食堂,甚有点不以为意。他在[数学]的《 对于委内瑞拉的查韦斯建立人民公社及食堂的政策的预后估计》(  数学  09-03-11 19:36:32 ) 一文后跟帖说:“查韦斯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可持久,估计在其本人下台或者去世以后,委内瑞拉人民也会搞自己的改革开放,靠个人魅力或者个人权威的路线不可持久”。(  金陵客   09-03-11  )  

   

[金陵客]有三点不“知”:其实,委瑞内拉一直在搞改革开放!这是其一;再者, [金陵客]既然知道依靠“个人魅力或者个人权威”能把事情搞好!那我们何不可通过立法选举等科学“手段”,推选出有魅力的人,来领导事业;另外,人们应当知道,查维斯本人就是通过人民大众选举而当上总统的。  

   

联想到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已搞了半个多世纪了,文化、思想、物质条件和技术,已在逐步具备公选代表、党政干部(一般选举“一把手”)的条件。当然,我们国家大,实行全民公选,要有“足够”的舆论准备,还要有个试验、推广的过程。但是! “公选”原则!是“巴黎公社”的一个重要原则!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无私的共产党人,是不可能置这一重要原则于脑后的。而作为中国共产党人无私的证明:中国共产党建立和建国至今,局部的公选,实际是一直在试验、实行着。也就是说,我们在这方面,已有一些经验,可供总结了。  

   

从对[金陵客]观点的反向思考中,——结合国内外的一些经验,本网民产生出如下思想:即通过“选举立法,依法选举,以法判选”的公选,把“有个人魅力或者个人权威”选出来的。尤其,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它的命脉就是两条:坚持公有制和人的“克己奉公”,就是要在选举立法、依法选举中,确保把忠于社会主义的能克己奉公的人选举出来。  

   

这里值得一说的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的兴十四村和南街村的选举。本网民考察过这两个村。他们为选举的“立规”就是:被选举者要克己为人、热爱集体,有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高度事业心和一定能力。据此,他们的选举一直是“海”选:选举者一人一支笔,一张纸,也不事先提候选人,就让群众直接选举。有意思的是:这两个村在这二三十年来,每次都毫无悬念地使忠于社会主义的付华廷、王宏斌当选……  

   

——另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是伊朗选举,它的选举法中规定了“大选中,核心条件的一票否决权”。比如,被选者不得有违宗教教义,如有违者,那怕已经当选,一经选举法院确认,当选也即无效(内贾德的这一届选举,确曾有一些反宗教的亲美人士竞选议员,而被选举法院裁夺了被选举的资格)。这一点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有极重要的参照意义,既然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那么,坚持公有制、克己为人就是维系我们民族的“通灵宝玉”,我们不妨也在“相关选举项”的选举中,定相关法律,建立选举法院,裁决选举,以保证真正的共产党人、社会主义者,被选出,或按确定的比例被选出。  

   

以上,纯属粗议略谈。旨在引起重视,——不可忘却巴黎公社选举原则,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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