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为纳税人服务”谬论
驳“为纳税人服务”谬论
周玉平
最近几年,有一种说法比较流行:树立纳税人意识,为纳税人服务。党委、政府在倡导这种意识,政治、财经、法律类媒体也经常宣传。
这种说法的潜台词是:党政机构是纳税人供养的,必须首先为纳税人服务、并报告税款的使用情况;没有缴税的人,无权要求政府做什么,政府也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服务;私营企业老板是缴税很多的,所以必须尊重资本和投资者;国有企业虽然缴了税,但没有人格代表,无须服务。
这反映了什么?反映了资本及其代表者的政治诉求和权力要求,他们才是政府和公务员的衣食父母,政府必须听他们的。
但这种说法是建立在“政府主要为纳税人服务”的错误假定基础上的。试批驳如下:
1、政府是什么?按照马列主义的说法,政府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代表。按照资产阶级的说法,政府的起码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稳定的。在现代社会,政府还必须负责很多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例如有效配置资源、促进社会公平等等。政府履行职能的资源,就是凭借政治权力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财政收入);然后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消耗或支付(财政支出)。税收虽然是当代财政收入的主要部份,但毕竟不是全部;从财政的发展历史看,税收的比例也是从无到有、逐步增大的。如果政府主要为纳税人服务,那承担的各项职能怎么办?收到关税后又为谁服务?
2、税收从来都是强制的、无偿的,在当今世界各国也莫不如此。税收是政府为履行职能,强制筹措的资金。税收不是平等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的服务费。国家征税不承担任何有偿、服务的义务。又哪来的为纳税人服务?
3、纳税人并不都是税收的最终承担人,在当今中国更是如此。因为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不能转嫁)和间接税(最终转嫁)两类。直接税包括财产税、所得税等,由收入所得人、财产持有人承担,纳税人就是最终负担人。间接税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增值税等等,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纳税人缴税后,都将税收附加在商品、服务的价格上,最终是由消费者(商品、服务的最终购买者)负担。人人都要消费,所以实际上人人都贡献了税收,每个人都是纳税人。进一步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税收的来源无非是工资、利息、地租、利润,并最终来源于劳动创造的价值。就是说,劳动人民才是税收的真正承担者。当今中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例很小,税收的绝大部分是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所以税收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消费者。
4、政府提供的服务,不以是否纳税为前提条件。按照资产阶级的“公货物”理论,政府提供的国防、社会治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排他性,人人都能够享受,不可能因未纳税被排斥在外,也不可能以纳税多少进行分割。政府提供的社会救济等,还是专门为无钱纳税、在起征点以下不必纳税的人群提供的,保证他们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和最低生活水平。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政府究竟应该为谁服务?是主要为纳税人服务,还是为全体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还要不要?
注:本文作于2007年11月1日,是学习《资本主义财政学》课程后的体会;看到现在一些官员对资本的追逐巴结和对老百姓的忽视,忍不住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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