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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虚戴尔原则新的发展 罗虚戴尔原则新的发展

火烧 2009-02-06 00:00:00 三农关注 1029
文章探讨罗虚戴尔原则在当代的合作社新发展,包括新一代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市场挑战及创新应对策略,强调合作社在市场化中的适应与变革。

罗虚戴尔原则新的发展  

    2001 年,在加拿大喀彻温省由100位农民每人交纳2万加元股金,成立了Leory养猪合作社,建造了4栋猪舍,租赁给同一社区内的私营养猪场经营。粗看这种合 作形式非常简单,实则不然。第一,通过租赁养猪场解决了资金不足难以扩大生产规模的问题,存栏翻了两番,由5万头扩大到20万头,猪粪的销售也是一笔不小 的收入。第二,合作社社员和养猪场都是同一社区的农民,与当地社区的结合更为紧密,他们的合作得到了社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修通了40公里的道路,在饲料加 工、卫生检疫等方面都给予扶持。第三,得到当地其他合作社的支持,信用合作社以优惠利率向养猪场和农民提供贷款,零售合作社优惠供应农机具及其它生产资料,萨省小麦合作社将自己的加工设施优惠卖给了合作社。第四,农民社员收入明显增加。合作社与养猪场的合作,使社员有了稳定的租金回报,直接得到了谷物转 换成饲料的加工环节利润;从养猪场得到低价有机肥料,节约了生产成本;还有一项收益,就是降低了运输成本,原来的谷物销售运输距离在100英里左右,现在 降到了20英里。加拿大合作社协会的官员说,这种“新一代合作社(New Gereration Cooperatives)”合作模式是社区和谐发展的典范。 
  在美国、加拿大,近年来,这种“新一代合作社”已渐成规模。早在1994年美国明尼苏达州中部67名农民抵押了3640公顷地,筹资200万美元创办 新型的精菜合作社,使其在加工中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了收入。于是,很快在北达科他州和其他地方建起50多个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目的新型合作社,又叫“ 新一浪”(new wave),或“新时代”(new age),大多数学者称为“新一代合作社”。这种合作社适应农民对获取产品附加值利益的需要应运而生,截止2001年已在美国涌现200个,农民社员投资 15亿美元,涉及屠宰加工、玉米加工、禽蛋生产、酱油和蔬菜加工,以及奶酪、野味加工等行业,规模不等,如北方玉米生产者合作社2500社员,投资 2.35亿美元,北达科他州养兔者协会拥员150人,投资5万美元,目前大有扩张势头。“新一代合作社”在坚持罗虚戴尔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和盈利返还等基 本原则外,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交易份额制,二是限制成员制。合作社根据加工能力限额接受社员产品进行加工增殖,并按交易量返利,这就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构成了按市场供需要求形成的“双向合约”,对于社员来说,要求社员必须按约交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对于合作社来说,必须按约收购一定数量的产品并经加工增值后再按交易量返利,这就规定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双方的利益限制及其权利和义务。合作社必须按其生产能力确定交易数量和发展社员人数,超过合作社生产能力 的产品成交数和社员人员,合作社就势必出现“产品过剩”而亏损,如交易量和社员数不足就会出现生产设备及生产力闲置或浪费,同样会出现回报率不高或“亏本 ”风险,只有交易量和社员数与其生产能力要求一致时,“双向合约”才能产生正效益。这种做法有效地规避了市场风险,有效地防止了传统合作社不限制社员交易量和社员入社数,所可能出现的生产能力不足或原产品供给不足,以致不能保证社员投资收益的状况。因此,“新一代合作社”区别于传统合作社的服务取向,从本 质上说,是加工增值取向或投资利润取向的效益型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虽然还存在高额股金使许多有合作要求的小农户望之却步、公积金留存不多影响再生产 等局限性,但仍然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社员利益要求的创新,从长远看,这种创新已将罗虚戴尔原则升华到市场化更高水平的合作社发展新阶段。 
  罗虚戴尔原则是一个发展的概念,这个概念只是从本质上反映了作为弱者组织的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是有局限性的相对发展。今天,罗虚戴尔原则面临着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崭新挑战。 
  一是对“入社自愿”原则的挑战。在市场激烈竞争中,合作社发展要量力而行,尤其是今天的合作社已区别于当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年代仅仅为满足社员生存,进而在生存中求发展,今天任何一个合作社一旦有市场经济需要中产生,立即就面临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是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因此,合作社社员数量应受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或者说生产经营规模限制,不能无限地“门户开放谁愿谁入”,要有一定限制,持有足额股金者准入,具有合作精神和 一定合作条件者准入,新准入者不能同老社员享有平均分配的权利。 
  二是对“一人一票”原则的挑战。“一人一票”是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确立的一条主要合作原则传承至今,ICA成立100多年来亦肯定此则,并以收取社员 同等股金以示“一人一票”的原则要求。但近年来,有专家认为,一人一票应相对于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而言,就某些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经营公司在经营业务或利润分配方面很难实行一人一票,并且也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和扩大合作社经营规模吸收足量资本。在市场竞争中,既要坚持合作社“一人一票”按交易额返利, 又不能使经营扩张受到局限,但也不能因为采取市场竞争中的某些灵活性使合作社蜕变为经营公司,据此,社员拥有股金多少与所承担风险大小、获利多少产生了必然的关系。为了解决“谁出钱谁赋权”的问题,有学者建议可以探索“一社两股制”的办法,即实行社员资格股和社员经营股,社员资格股按ICA通行做法平均收 取股金,取得“一人一票”资格参与合作社民主决策;社员经营股是按股份公司的通行做法入股经营并取得相应股本权,实际持此股的社员同合作社构成了股东与公司的双向权利和义务,应视为合作社股东,但持有资格股和经营股或两者同时持有者的活动范围、各权利和义务要进一步划分和明确。 
  三是对社员服务原则的挑战。为社员服务,这是罗虚戴尔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办社的前提,但合作社要参与市场竞争必须在经营中获取利润,为社员服务是一个“ 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概念,合作社如不实现利润的最优化,凭什么为社员服务?盈利和服务的关系处理不好,要么就蜕变,要么就灭亡,有没有第三条路?实践中,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采取对内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体现合作社原则,对外经营必须实现利润最优化,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在坚持合作原则与市场经 济原则之间有一个“度”要把握好,内外如何区别,从长远看,“内”要扩大,“外”的空间必然缩小,是不是意味着随着合作社“内”的无限扩大,合作社“外” 的市场空间就无限缩小?对此,有学者建议,合作社应“内”、“外”一视同仁体现“实现利润最优化”的目的,因为“社”是社员的社,社有利亦即社员有利,社 在市场交易中先有利,社员在分配中后有利,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应在交易获利后体现,将其“利”转换成服务力。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应体现在盈利以后,通过“利” 与“服务力”的转换上。社员具有二重性,在合作社经营阶段的社员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绝对交易性,在合作社经营获利以后阶段的社员具有相对受益性,合作社在前阶段应按市场交易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为社员提供有偿服务,在后阶段应按合作社原则使社员获取相关利润,前者坚持的越彻底,后者体现的利益越大。一 些合作社单纯追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员服务即社员受益性,忽视经营阶段的社员市场交易性,或以社员受益性取代市场交易性,或将超过经济承受力的受益性意识过多过强地渗透到市场交易过程,削弱了交易的程度和品质,必然影响交易效果,合作社利益实质是社员利益必然受损害,如此,这种合作社生存或“服务”的 时间绝不能持久,因此而损害到极限的合作社只能倒闭。所以,表面上市场交易性体现的对社员的无情,恰恰是体现了对社员受益性的多么有情、有义、有法、也有理、有利。 
  四是对“合作社财产不可分割”原则的挑战。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生产的再生产理论,合作社将经营利润一部分二次返利给社员,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采取年底分红的方式二次返利,另一部分即大部分作为不可分割利润扩大再生产,称其为合作社不可分割的财产。目前ICA大多数成员通行此做法。这种做法和原则在合作社初创阶段显然具有积极意义,但长此以往必然带来负效应。合作社“财产不可分割”的原则有悖产权规则,有失分配公允,有伤社员积极性。有专家认 为,合作社财产属社员所有,应按其贡献大小量化给社员,或届时返还给社员,如将属于社员所有的利润作为积累留存而且不可分割,实质上剥夺了社员所有;社员对合作社拥有同等产权,但不同社员对合作社贡献必然不一样,所分配利润也有多少,留存利润转化为不可分割的财产事实上掩盖了财产所有的差别,实质上是给社 员造成了分配不公的“大锅饭”;年代稍久的越积越多的不可分割财产,必然造成产权不明晰、权责不分,甚至贪污、浪费和资产流失的状况,实质上是“财产无主 ”,长此以往,不利于合作社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合作社的“剩余”不能直接用于日常开支或转化为集体财产,合作社的日常开支,或需投入再生产购置某项设备,应由社员大会决定,自愿平均出资,或通过贷款、重新吸纳股金解决,当年收益、亏损以及投入来年再生产资金,都应由出资社员承担,如果未出资社员使用某项设 备或某项财产时应按市场交易价格支付费用,至于用于合作社教育、培训和关注社区发生的费用,也应由出资社员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和分享相关连带利益。 
  五是对“自主和自立”原则的挑战。罗虚戴尔原则先驱者当然鉴于英国资产阶级政党执政情况,提出了“政治中立”的合作社原则,ICA于1995年将此修 改确定为“自主和自立”的原则,事实上,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弱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自主经营可以,自立较难,必须争取政府给予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首先,合作社在成立之初竞争力较弱,需要政府在立法、注册资本、信贷政策甚至在地租、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扶持;其次,合作社进入市场 后要与公司及其他竞争体同台公平竞争时,在获取资源配置优势,信息技术支持、税收等方面仍然需要政府给予相关政策优惠,以此优惠弥补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不强的先天缺陷,通过一段时间的政策优惠培育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的“内力”;再次,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或优惠以及委托经营有关商品业务,客观上给合作社注入了社会政治含量,但又不能影响合作社的自主和自立,更不能将合作社作为政治工具或变成“二政府”。所以,当代合作社在坚持“自主和自立”原则时,更要抓紧两个环子:一是争取政府政策支持但不能沦为政府工具的环子,一是支持政府工作但不融入政府变成“二政府”的环子。 
  罗虚戴尔原则遇到的挑战是世界性的。在加拿大、美国、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合作社坚持罗虚戴尔原则主要是更具市场竞争性和最优效益性的问题,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最大可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并逐步影响市场、主导市场的问题;发展中 国家主要是根据全球化和适合市场经济要求坚持运用罗虚戴尔原则兴办合作社的问题,罗虚戴尔原则在这些国家遇到的挑战是其基本原则精神不要被异化、违背;中国、越南以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合作事业面临的形势更为艰巨、复杂,一方面要在转轨时期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旧的合作社进行脱胎换骨地改造,对那些曾挂羊头卖狗肉的合作社进行改造和深化改革后,真正回到罗虚戴尔原则上来;另一方面按合作社原则新办的各类合作社,在坚持罗虚戴尔原则的同时又不拘泥于罗虚戴尔 原则,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创新和发展,大胆探索转轨国家“新一代合作社”发展的新路。斯如,发展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事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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