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坚持实践正确的、自主创新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制方能救国

火烧 2009-02-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强调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制改革,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推动自主创新,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批判西方法治观念,主张通过法制改革摆脱国际资本控制,维护社会主义体制。

乔驴狮诤言:坚持实践正确的、自主创新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制  

方能救国救民进而长治久安   

   

作者简介:毕业于军事院校国际战略研究专业,先后任军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副总。版权所有,欢迎转载。稿费请以乔驴狮名义捐希望小学。联系:[email protected]

   

危机促人深思!中国人民唯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透过现象看本质,看清我国法制现状的不足和错误,在此基础上坚持实践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改革,才有新中国、全体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真正未来!  

西方法律界有个观点说:最有智慧的人立法,最无智慧的人守法,中间智慧的人司法,就让我们借人类史上最智慧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来看看我们所处的中国法制现实吧!  

马克思主义资本论揭露了剩余价值规律,毛泽东思想坚持了阶级分析的方法,人民民主专政则是最有利的人民参与国家建设的方式!唯有以前面三项法宝和武器,我国人民和真正的共产党人方有可能打败资本主义的进攻以及社会主义堡垒内部的腐败、堕落甚至瓦解!中国共产党才能保持执政党的地位!中国才不会重演苏联社会主义体制解体的悲剧!中国人民(包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内外资企业)才能摆脱被国际资本奴役的悲惨命运!  

社会的对外开放和改革或变革,其实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都是常态!改革无非是针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改革,需要改革的是创新和推动生产力的是科技能力!以及创新、促进和改良生产关系的各种责任机制(包括全社会的法制、绩效管理和流程管理机制)!必须明白,科技创新能力和法制是所有社会的基石!所有制政体(或说体制,剩余价值的分配归属是区分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体制的标志)与管理体(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四海皆准的,社会主义同样需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故意混淆管理体制与所有制体制概念,进而要求改动社会主义宪法的瞎折腾,妄图借“改革管理体制”之名行“改革所有制”之实,必然是怀有“叛国”的邪念!  

稍有历史常识的中国人都知道:中华历来都是开放的国度(除了昏庸的清王朝),1978年前的所谓“不开放”,主要原因当然是帝国主义的封锁(当然,一部分原因与我们自己内耗瞎折腾有关,无暇“对外开放”)!因此,特地把这种常识(而不是法律专有属性的东西)加入我国宪法(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决定增加“坚持改革开放”),完全是弱智的、自以为是的、“只会玩文字游戏的文人”多此一举的瞎折腾!  

稍有管理知识的人都知道:企业管理最难的,其实就是绩效管理!管理一个企业尚且如此,管理一个国家难道不是更须注重绩效管理吗?管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难道就不允许我们不断探索更有效地治理国家、管理公有制经济的绩效管理体制吗?“平均主义”固然不能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特别是“能人”的积极性,但以平均主义就否定新中国建国后30年公有制经济对新中国建设的丰功伟绩,无疑是浅薄的!与战争一样,企业绩效管理其实最重要的,莫过于鼓励“劲往一处使”的共同认知和精诚团结精神!因此,破坏民众团结的任何法制改革(取消人民公社和国有企业改制这些形而上学的改革),必定成千古罪人!  

遗憾的是,审视当今中国法制,我们的改革中存有太多破坏民众团结、窃取劳动人民剩余价值、窃取本应属于全国人民土地收益的败笔!归根到底,我们太缺乏正确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自主创新!  

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最需要的是人民群众的群体智慧!政府官员(无论是个体或是群体),只要远离民众,就决不会有这样的大众智慧!因为他们早已深陷“政府官僚”这座大山之内,真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因身在此山中”!  

政府官员讲政治是对的,但应该坚持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现在最可恨、最无耻、最大的“犯罪”就是许多政府官员,已经把这个“政治”异化为“只是为了保住个别地方政府官员位子(甚至是面子/票子/二娘子/私生子/超级房子)的政治”,严格意义上讲,这明显属叛党叛国!   

资本主义国家宣扬他们的专业律师、立法者必须讲究“立场”或者说“职业精神”,当然其本质都是维护资本家“老板”或者是所谓“当事人”的权益!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立法者们难道就不需要“立场坚定”和“职业精神”吗?当然不是!只是,非常遗憾,在我看来,特别是规范经济建设方面的中国法律,至今没有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以及人民民主专政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一整套社会主义法制,而这正是保障一个社会在政治上能够长治久安的经济基础的基础!这需要全国人民的立法创新精神!      

在自主创新的原则和前提下,建设和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改革目前堕落的、“仿西方资本主义”的、事关政治基础的经济建设相关的所谓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已迫在眉睫!不容再有任何迟疑!   

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必然是废除人剥削人的机制!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原则就是剩余价值理应归劳动人民所有,鼓励劳动并坚持按劳分配,并逐步取消和废除“按资分配”的资本主义机制!因此,无论是企业利润的享有者,还是发明专利的获益者,都应归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所有!   

现代强国,必定是法制国家!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的坚实保障,也是一切信心的真正来源!  

   

一、坚持实践正确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治!坚决不允许我国的人大制度变成“富人和政府官僚的议会制”!应充分保障全国各级人大代表真正行使宪法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利,让人民能够在各级人大充分做主,进而让各级政府官员真正长期成为人民的公仆,防止和杜绝官僚腐败!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制是否是社会主义的法制,最关键的是看这个国家的法制是否真正保障了人民民主参与政治的权利!整个政治体制必须保障绝大多数人民能够成为这个社会真正的主人,而不是“保障”大多数中国人成为被少数人(无论是官僚资本家或是所谓国内“民营”资本家、还是国际资本)在政治上(通过国家强力机器)控制的“猪仔”!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无比优越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然而目前的现实不容乐观!现实不容否认:人民代表之间存在了太多代表资本家利益的“代言人”和资本家、存在了太多代表政府官员利益的“政府官员“!  

我国当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没有限制政府官员的比例,造成的客观现状就是官员比例太高!人大会议变味了!变成了政府官员代表会议!其次,也没有限制资本家的比例,造成的后果就是资本家有机会在人大会议上发言,而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没有机会在人大会议上发言!  

难道,非要让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学习一下土耳其总理在达沃斯国际会议上的罢会?才能引起中央和全国人民的充分重视??  

各级人大代表的组成比例,最起码应该是居于全国各级的人民各种身份之间的自然比例,最起码应该限制个别身份的人员在各级人大的比例!  

比方说:政府官员在人大代表中所占席位的比例,不得超过全国政府官员占全国人民的比例;民营资本家在人大代表中所占席位的比例,不得超过民营资本家占全国人民的比例!    

另一方面,就是应保障特殊身份人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如军人和劳动模范!  

总之,人大制度当然存在必须改进的地方!相信人民的智慧完全有能力解决,最关键的,作为有近60年发展历史的人大机制,虽然期间经历了一些波折,但已经长大成人,应该不需要“父母官”(或是“人民公仆”)的继续代劳!  

   

二、各级人大应充分履行职责,尤其是纠正一切错误的瞎折腾,特别是“违宪”和各种违法行为!(经济方面的内容在后文论述)。  

首先,宪法不容许频繁的修改,因为修改本身意味着“修改前的宪法某些条款存在着非宪法化的立场”,更坏的后果是降低宪法的权威性!其次,对违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坚决清除;最后,对违法行为,应督促责任人立即纠正!  

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些在政治方面错误的瞎折腾:  

言论自由:  

l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乔驴狮注:须知言论自由,是需要有保障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手段、途径和方式,作为弱者的民众,如没有这些途径,他们的微弱的声音,社会还能听到吗?我们当然不允许、不赞成文革中的“武斗”,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允许人民“文斗”呀!  

另一方面,没有法律对“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有任何处罚,根据刑法的原则,根本不算犯罪行为,作为基本大法的宪法,有必要对“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赶尽杀绝吗?  

究竟是什么人害怕大字报?特别是“网络大字报”?徐州的“网络大字报禁令”有法律依据吗?  

再说了,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众的思想觉悟提高了许多,也看到了西方人民的言论、示威和罢工自由!因噎废食,我们都知道不可取,那就让我们在宪法中恢复人民“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吧!还民众充分的言论自由!  

   

罢工自由  

l        我国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2年的第35条却又取消,“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反观国际社会,罢工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1年2月28日 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该公约第8条第4项即规定公民有且政府有责任保证和保障公民“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  

罢工是人性基本权利!无论基于何种“高尚”的理由,漠视人性基本权利,从宪法中删除公民的罢工权利,是错误和无知的瞎折腾!难道我们不能在黑砖窑、外资、私营企业中罢工?难道国有或集体企业中,面对企业领导人/经理/资本家走狗的恶行,工人兄弟们就没有权利罢工?  

让我们在宪法中恢复公民罢工的权利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剩余价值分配   

l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乔驴狮注:多种所有制经济其实并无大碍,关键错误在于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说白了,就是允许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骆驼把头伸进主人的帐蓬了!  

l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  

乔驴狮注:1;删除了“通过行政管理”,资本主义萌芽就可不受约束,茁壮成长了!2;相对弱小的个体私营,已长成可以借贷发展的私营经济了!资本主义的阴谋更显露无疑!骆驼把身体挤进主人帐篷了!   

l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乔驴狮注:最新的国家统计局表明,公有经济在GDP中所占比例连三分之一都不到了!三分之一强为外企(当然是资本主义经济),三分之一强为民企(实质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已经失去了主体地位,说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违宪了!从资本主义“小不点”的“补充”,到资本主义“小孩”的“保护”,上升到对羽翼丰满的私有企业继续“鼓励、支持、发展”?难道我们如果还要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直到挤跨已经不占主体地位的公有经济?骆驼开始把主人把帐篷外赶了!  

再这样任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下去,我国发生颜色革命是必然的,因为经济基础决定政治命运!颜色革命往往伴随危机而来!  

今年,国际经济危机必然恶化(看看资本论,这源于资本主义的必然!),国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最近的干旱更可能造成农业减收,真不希望看到国内下半年发生动荡!经济危机来临之时,对贫穷大众而言,是灾难,因为他们连基本的生活都穷于应付!但经济危机对富裕人士而言,更多的是机遇,因为他们可以趁机以极低的价格收购优质资产!这正是民众在每次经济危机后更贫穷,而资本家更富的原因之一!  

综上,我们应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的继续发展,反过来,应抓住机遇,积极鼓励、支持和发展集体和国有经济,这样,经济再次发展时,民众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很可惜,我国连规范集体经济的主体法都没有!相反,维护资本家利益的公司法倒是登封造极!因为我们只知道抄袭维护欧美资本家利益的公司法!不知道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约束下的公司法原则)。  

   

另外,让我们再看下面这些根本没有必要、没有实质意义(纯粹是文人文字游戏)的瞎折腾:  

l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乔驴狮注:任何体制下的经济,都同时存在着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只是所占比例多少不同而已,区分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不是看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关键看剩余价值的分配!计划指导根本没有错!为何一定要删除呢?没必要的修改,不是瞎折腾吗?  

原来的条款,根本没有错,现在非要删除“由它的全体劳动者”这个主语,叫谁去罢免管理人员呢?没事找事,写个病句,少点这种瞎折腾吧!  

l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乔驴狮注:文字修改水平太差!“反革命”改成“危害国家安全”倒也罢了,非要把“活动”改成“犯罪活动”,多了限制,难道我们就不追究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了?难道我们只能针对犯罪活动追究责任?这样的修改,是否就是为了给那些“卖国贼”、“乌鸦嘴”、“鹦鹉”留条活路?

l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乔驴狮注:字典里历来只有物质丰富和政治开明,何来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中文还没学好,就不要来乱改神圣的宪法!追求物质丰富和政治开明,本来就是人类社会的常识目标,根本不属法律规定的范畴,有必要一定加上去吗?这样加,莫非就是想给追求“物质奢靡”的生活目标寻找一个冠冕堂皇的“掩护”?

这样毫无意义的修改就不多说了。多说也无意义。

   

三、应不折不扣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5年10月27日 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序言部分就明确:“本公约缔约国,关注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构成的威胁的严重性,它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并关注腐败同其他形式的犯罪特别是同有组织犯罪和包括洗钱在内的经济犯罪的联系,还关注涉及巨额资产的腐败案件,这类资产可能占国家资源的很大比例,并对这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确信非法获得个人财富特别会对民主体制、国民经济和法治造成损害。。。”。   

进而,该条约第八条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就规定:“四、各缔约国还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考虑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以便于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五、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定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  

乔驴狮注:既然该公约规定的官员的“财产申报制”,为何我国至今还没要求并落实官员的财产申报?如果借口说没有国内法,为什么不早点立法呢?国务院1993年就发布了《关于印发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为何到现在还没有反腐败法?  

反腐败真要抓,其实也不难,只要:  

a.    制定和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以及《反腐败法》(最关键的措施是(1)离间行贿人和受贿人:谁先举报,谁就享受免或减轻刑罚!(2)举报人有奖机制!真正把人民动员起来,不怕腐败不除!)   

b.    将国务院监察部升格为廉政监察院并加强和改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现在看来,关键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反腐决心不够大!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人民政权的生死存亡,是党和人民政权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所以必须以优异成绩完成。  

我们拭目以待今年的全国人大在反腐立法上是否有新的作为!而不是继续乱捣浆糊的瞎折腾!  

   

四、应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制度在各级法院的正确实施,以彻底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  

l        1954年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l        1978年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l        1982年宪法、1993年宪法及现行2004年宪法却没有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内容!试问何人大胆剥夺人民审判的权力??  

l        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04]22号);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5]1号)  

l        2006年最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  

乔驴狮注:改革开放至今30年内,人民陪审制,就经历了有、无再到重新确立的折腾!这种折腾,是造成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任何权力,没有监督必有腐败!现行陪审制度的根本问题,一是远未真正全面确定和实施,二是陪审员产生是经过法院和政府部门的审核,使陪审员天生就受“官僚”的限制,与人民陪审的本意相差太远!白纸黑字,人大常委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是陪审员选举,权力在民!而高法和司法部的《选任意见》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是陪审员的选任,权力在“官僚”!  

呜呼唉哉!怪不得法官可以有恃无恐地腐败了!怪不得陪审员制度总是“光打雷,不下雨”!  

五、写到这,觉得很有必要对律师业现状呼吁呐喊一下:应充分保障公有制律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l        1996年《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下称“国资所”),也可以为律师设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作所”)或合伙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伙所”)。  

l        2001年版的《律师法》也规定了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的形式。  

l        2007年版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的形式,即未列明也不废除合作所的形式。  

l        2008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只列举规定了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的形式,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l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司法部1996年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5号),第二条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乔驴狮注:2008年,随着司法部的《事务所管理办法》,各地司法部门正在强迫合作所转型为合伙所!一方面,各地国资所越来越少(大多已转为合伙所),新成立的更是几乎没有!另一方面,对已存在的合作所进行“灭绝行动”!对希望团结创业的年轻律师,又不许他们创办合作所!!  

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地球人都知道,合作所代表着公有经济,而且是马克思更为推崇的比国有制经济还高一档次的民众共有体制经济;合伙所代表私有经济体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为什么在律师这一行业,要对公有制律师事务所赶尽杀绝!我们的司法部,到底是为人民还是为资本家服务?  

常言道,物以类聚!养成剥削律师同事的习惯后,合伙所律师们,还会尽全力为人民仗义执言吗?难道社会主义中国的律师,一定要跟欧美律师一样,主要为资本家服务?  

社会主义新中国,能允许这种在一个行业内绞杀公有制经济的严重违宪行为继续吗?对律师行业而言,是何等的悲哀!是何等辛辣的讽刺!  

仅仅十年时间,就不再允许公有制律师的继续发展和生存!从一个行业,就可以一定看出,这是有计划绞杀公有制经济的巨大阴谋!说明对公有制经济的绞杀,已经从制造业上升到了关键的服务行业!联想到会计行业、评估行业的沦陷,中国经济危在旦夕!  

经济基础的丢失,必然导致上层政治的颜色革命!难怪张宏良教授说,这种革命,只须24小时,绝不是危言耸听!  

   

综上,我们只有坚定社会主义政治法制,在此基础上,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则,开创性地建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定能保证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长治久安。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