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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本月开了红字通知单却没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怎么做

火烧 2022-01-07 01:15:47 1063
防伪税控系统本月开了红字通知单却没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怎么做 防伪税控系统本月开了红字通知单却没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怎么做直接按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金额,一般是退货,做库存的红字开了红字通知单 对方不开

防伪税控系统本月开了红字通知单却没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怎么做  

防伪税控系统本月开了红字通知单却没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怎么做

直接按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金额,一般是退货,做库存的红字

开了红字通知单 对方不开红字发票怎么办

他那边没必要不重开呀!单纯重开发票对他们没什么损失,肯定跟你们的业务有关系。你可以说的再详细点,我帮你想办法。

红字通知单已经开了红字发票怎么取消

带上报送资料,去办税服务大厅。
1.申请单位关于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事项的情况说明(申请单位盖公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关于未针对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的书面承诺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盖公章)。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两份)。
4.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登记表 。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您单位的情况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的纳税人,应报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随带电子文档)和下列附送资料:购货方提出申请的,应报送下列附送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退货合同或协议(销货退回提供);(3)折让折扣协议(销售折让提供)。

防伪开票系统红字发票通知单作废后怎么查询

防伪开票系统里填了红字发票申请单去税务局办了红字发票通知单,后来作废了红字发票通知单,怎么在防伪开票系统查询到是否已经作废?,我记得是在“红字发票申请”栏目栏目第二条查找,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怎样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进入开票后,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然后 一步一步按照提示开具即可。

在防伪税控里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1、打开开票系统--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2、选择购买方申请或销售方申请—销售方申请—A.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B.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录入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下一步
3、选择要开红字的发票进行选定便可以。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红字申请单时,对方把好几张发票开错了,要红冲?

如果原来的发票没认证的话那红字申请单需要按原来发票内容一张一张的开,如果原来的发票已认证需作进项转出的话那可以汇总到一张开申请单,当然一张也只能开好像是7行吧。所以20多种的要分成几张开哈。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怎么开

进入开票软件后,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然后 一步一步按照提示开具即可
或者直接咨询税控单位,电话指导操作

防伪税控系统本月开了红字通知单却没收到对方的红字发票怎么做

请问收到购方的红字发票通知单,但未收到购方的发票,能开红字发票吗?

购买方既然给你们开红字的发票通知单,是因为购货方已经将发票认证了,需要开红字抵减,所以无法退给你了,所以你拿到通知单就应该且必须开具红字发票,开红字发票需先录入通知单号码,此号码16位,是唯一的,号码全国联网,输入两遍正确后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如果确定通知单上没有号码,那你得与出具通知单的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咨询。 追问: 请问那个编号是日期后面的那个 编码 吗?

关于防伪税控开红字发票的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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