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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种及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还有没有新文件

火烧 2021-07-18 17:56:42 10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还有没有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还有没有新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没有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还有没有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还有没有新文件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没有新文件。最近的一个就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ine ta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第299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0 更新时间:2008-4-17 10:08:04 文号:房地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国税发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全文已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是否有效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继续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房地产企业税种及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还有没有新文件

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gdaia../zcfg/200805/t20080509_62972.ht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作废了吗

如果你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话,那么这个文件本身还是有效的,但是:
1、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参见“财税[2012]27号”文件)
2、部分优惠已实际必然到期,本所属年度和以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不再有被继续执行的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执行:

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只有这两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管理,其余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还有效吗?

部分失效。第一条(一)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总局虽然尚未将其全文废止,但是由于国税发〔2000〕119号的制定依据是已经废止的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使它的内容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冲突,原则上不建议作为执法依据。如果要引用其中的条款来解决新税法实施以后(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涉税事项,请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是不是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的,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因此《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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