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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怎么计算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交了股息红利后的利润分红,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吗?

火烧 2021-08-21 05:16:09 1059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交了股息红利后的利润分红,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吗?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交了股息红利后的利润分红,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的净利润再进行现金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交了股息红利后的利润分红,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吗?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交了股息红利后的利润分红,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的净利润再进行现金分红的,分配给个人的红利,取得红利的个人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公司股东,分配给公司股东的,股东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是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交股息红利和工资薪金两个税都要交吗

核定征收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应交的税,两回事。股息红利和工资薪金的个税和核定征收无关。只要有,就要交。

关于根据股息红利缴交个人所得税问题

1、根据股息红利缴交个人所得税各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
一般股息红利是分配的时候再按照20%交税。如果你确认税目就是股息红利,那可能是当地预征的个税。是一种组织收入的手段。
2、股息红利是股东应该承担的,税前不可以扣除。
3、一般股息红利是分配的时候再按照20%交税,那个时候直接分100万,股东拿到手80万,交税20万。不存在计入管理费用。
但是你的情况特殊。考虑先计入:“其他应收款-代垫某股东分红税款”,实际分红时再转回
4、如果以后不可能有分红,这笔费用应该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有问题,请打12366税务咨询热线。

企业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分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征过税的所以不用再征个人所得税吗??到底征不征个人所得

分红方案中会表明税前红利10派...,当除息除权的时候,发放到你账户上的就是扣过税的,比公告中要少

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给核定了,是否要缴纳?是根据开票收入吗?

是按照每月取得的收入乘以核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20万要交多少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1年未归还的,视同企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应该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20%

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财务认为核定无须做成本造成有利润现税局要我司补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你若是想问 有利润税务要你交企业所得税的话 那你们就得和税务商量 如果确实发生成本 把帐补做起来也就行了 只要税务核查人员承认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股息红利所得 是定期定律征收的 0.5% 假设收入1000 1)是否直接用收

定期定率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通常按照附征得办法计征,即: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附征率
因此,计算时,可以直接按照收入*附征率。

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怎么计算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交了股息红利后的利润分红,还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吗?

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 额 * 适用税率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20%(特别规定除外);
:baike.baidu./view/118.htm?fr=ala0_1
5、即你的1000元收入应缴税:
应纳税额 = 1000 * 0.5% =5 元 (直接拿每次收入额乘以适用税率)
6、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定额定率征收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是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纳税人的原因致使税务机构难以按查账征收这种合理的方式来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和补救措施。在现阶段的税收征管中,对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和迫使纳税人严格遵守账簿、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纳税具有重要作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因此,定率征收是核定征收的一种。
【问题】 我们是一个工程造价公司,能不能向税局申请所得税定率征收呢?
【解答】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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