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职规定 工资 关于劳动法辞职后工资结算
关于劳动法辞职后工资结算
关于劳动法辞职后工资结算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劳动成果一次性结清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应当支付到离职之日止,一般应在3日内结清工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急!关于劳动法对辞职后工资结算时间的规定
如果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必用人单位批准。
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日口头通知即可,也不用批准。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结清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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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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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议:自己为了进步等原因就不要闹太僵了,相互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单位违法或排挤给你穿小鞋,就追究到底 ,拿工资的125%吧

请问辞职后工资结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公司这样做不合法。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工资如何结算
你辞职的话没有赔偿,公司辞你的话一般根据工作年限N,一般是N+1个月的工资
劳动法 工资结算
从法律上来说,是应该给的,因为只工作了一周,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比较困难
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 辞职与工资结算
1、因为劳动合同没在你手里,收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有公司字样)、工作证(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同事证言等都可以;
2、去劳动监察投诉,要求给你劳动合同文本;
3、可以要求补缴。个别省市属于劳动监察负责
4、胜算大小,主要看你手里的证据多少,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胜诉肯定没问题!
关于辞职和工资结算
1、无合同,可申请仲裁,补偿工资,按个人前12个月工资平均水平计算;
2、公司违反规定,正式员工辞职最多30天;
3、可以离职后拿到提成;
4、仲裁一般90日结束;视地方政策和执行力度而定;仲裁不行的话,可申请法院下发支付令;
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第90条是什么内容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