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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及劳务包括哪些 利用网际网路的通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报缴营业税
利用网际网路的通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际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与实体商店之交易行为只是交易平台不同,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及报缴
利用网际网路的通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应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际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与实体商店之交易行为只是交易平台不同,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规定课征营业税。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际网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属营业税课征范围,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9条规定得免办营业登记规定者外,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若个人非以营利为目的,透过拍卖网站出售己使用过二手商品、买来尚未使用或他人赠送的物品,则不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
该局指出,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际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若连续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货物之销售额已达8万元或销售劳务已达4万元者,应尽速向所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办理营业(税籍)登记,依法报缴营业税。至于已办理营业登记之营业人,如利用网际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自应依法报缴营业税,若经查获有短漏报销售额情事,除补征所漏税款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1倍至10倍罚锾。 (联络人:法务一科杨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871)
参考文献:
1.简锦宏、陈新予 2002 租税与电子商务

2.陈香梅、贾志豪 2000 电子商务下之租税议题及税收损失估计
3.财政部 网路拍卖课征营业税Q&A
资料来源:税税平安~~赚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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