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我转入新公司 公司登出,人员转入新公司前是否应该先就年资赔偿后再签订新合同
公司登出,人员转入新公司前是否应该先就年资赔偿后再签订新合同

公司登出,人员转入新公司前是否应该先就年资赔偿后再签订新合同
协商一致的话,不影响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协商不一致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工龄补偿金然后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已于07年底之前到期,公司一直未再与我签订新合同?是否能要求公司双倍赔偿?
注意储存一切证据,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发放的证据、加班的证据等,再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合并,需要签订新合同,解除原合同时,是否有赔偿金。
需要赔偿.如果不做赔偿的话,那就必须按照之前公司的无期限合同来履行,要不然就是违规行为.
自动离职后进入新公司签订新合同问题
如果人事在短期内没有到劳动部门备案。则会影响,不然没事,可以继续签订下一份合同。
公司登出,重新跟新公司签合同,工龄累积, 以后公司倒闭或裁员,以前的工龄能申请赔偿吗?
可以。
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再入职签订新合同后公司不愿发放年终奖
这个公司做法绝对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你必须储存好以前的工资条、两份合同、包括打卡记录等一切可以提供的资料。但13薪没有书面约定,这个就不好说,可以到仲裁部门咨询一下。
原公司登出后再注册新公司,员工保险怎么转
一般情况是公司员工离职后的处理问题好解决,你的问题还真没遇见过。可以试试先把员工的合同解除,再和员工重新签合同,这样应该就可以了。
实在不放心就问下社会保障局!
公司被卖了签订新合同就赔三个月月工资,不签订新合同就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赔,我想知道公司这么做是否违
你好,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可以不需要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支付三个月的工资已经是非常不错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劳动合法第40条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
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30天与员工签订新合同,并要于此月撤销公司,应该给员工多少补偿?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也是1个月,不满半年是半个月,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加1个月工资
旧公司登出后换新公司名字,其余都没变,员工签合同时是否应该有试用期。
单位进行变更,新单位应该接受原单位所有关系,员工和新单位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并不需要由试用期,沿用以前劳动合同即可。如果单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