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属于公检法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应该怎样解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应该怎样解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应该怎样解决?
对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
对于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如果是民事案件,可以对不予受理裁定进行上诉。
对于公安机关,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对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不服不予立案的,可以申请复议。
当然对于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还能向该机关的信访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其上级机关申诉。
以上是个人理解,供你参考。
可以参考 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相关条文。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主要有以下情况:第一,依法应当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这包括从行为性质上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情形,也包括从情节严重程度上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形,前者如属于维权不当而非敲诈勒索犯罪的情形,后者如虽属寻衅滋事行为但未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形;第二,认定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明显不足,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比如明显属于自杀而非他杀的情形;第三,将亲告罪认定为公诉罪,即依法属于告诉才处理,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公安机关却认为是公诉犯罪而立案侦查;第四,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如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的情形;第五,对明显不属于犯罪的事实或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故意立案侦查,比如公安机关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等等。 那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如何行使监督权,即如何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监督要慎重。对依照法律明显属于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对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公安办案人员为追究不当利益而滥用职权,故意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可能不少是认识上的问题,有些案件可能确实存在争议,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要慎重,从严掌握,特别是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更应当谨慎,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检察机关如果不是有绝对的依据或把握,不应轻易地否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毕竟立案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二,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在实际操作上,如果公安机关不纠正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谨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后果。 第四,通过审查批捕程式和审查起诉程式制约。立案侦查只是刑事追究的开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能要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式。对于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处理,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于书峰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求问如何开展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张怡君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全面确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保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的需要, 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古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勇于探索,不仅切实发现和纠正了数起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案例,同时也加大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公安机关产生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原因
立法不完善,具体操作规范性不强;少数侦查人员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将本应由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来侦查和追赃,一旦“赃物”到手,而所立的案件往往是撤案了事;公安机关内部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又撤案的情况,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线索蒐集难。侦监部门开展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是靠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从审查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等材料中发现以及在调查摸排中获取案件线索,而实践中,该类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是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群众举报和在调查摸排中发现的线索相对较少。
2、实施监督难。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监督工作在具体实施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二、解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立案监督工作的困难及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健全机构。一是提高侦监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消极情绪。二是健全立案监督机构,落实人员。
2、加大工作力度,广辟监督案源。一是加大审查案件力度,注意从审查批捕案件中挖掘线索;二是加强内部协作,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要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挖掘立案监督线索;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定期通报立案情况和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情况,检法两家随时交流工作意见,共同分析寻找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四是突出重点,强化线索收集工作,要对刑拘后既未报捕又未移诉的案件进行重点关注。五是检察机关要结合普法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各种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厂活动。并鼓励他们积极控告、检举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现象,为该类案件的监督多提供线索。作者单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不应当立案的有哪几种情形
公安机关在调查稽核报案材料时,如果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或者无法证实该后果是当事人造成的,就不应当对该当事人立案,对不予立案的,应书面向报案人送达通知书,报案人持该通知书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并要求立案,由检察院审查核实后再做出处理决定。
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中止是否应当立案?
就你所述,应该立案。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依法,可以怎么办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犯罪分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犯罪分类就这些
公检法机关办案,从立案到结案严重超过办案期限,会怎么办
首先要找他们要说法。另外备足证据,做好到各部门的上级机关投诉的准备。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一,监督要慎重。对依照法律明显属于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对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公安办案人员为追究不当利益而滥用职权,故意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可能不少是认识上的问题,有些案件可能确实存在争议,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要慎重,从严掌握,特别是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更应当谨慎,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检察机关如果不是有绝对的依据或把握,不应轻易地否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毕竟立案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二,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在实际操作上,如果公安机关不纠正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谨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后果。 第四,通过审查批捕程式和审查起诉程式制约。立案侦查只是刑事追究的开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能要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式。对于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处理,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于书峰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很乱套,我国的人情思想牢牢埋在人们的心里,同时大陆法系对法官量刑的幅度限制导致司法腐败屡见不鲜。刑事诉讼的原则指的是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