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参照哪些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参照哪些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参照哪些法规
港资企业法定比照外国投资者处理,如果你们希望通过港资企业直接增资房地产企业,获得该企业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适用《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需要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档案”,持批准档案至内地房地产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并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并应在3个月内完成增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广告公司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有两种形式:
1、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则新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条件:
中外合营企业(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外商独资企业:(一)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境内投资,则新公司属于内资企业,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但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第六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释出《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具体执行情况最好咨询一下当地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对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吗
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版)确定经营范围的型别,不可投资的型别为禁止类;需商务部审批的情形包括限制类及母公司为投资性企业;鼓励类及允许类直接向工商登记即可(不含母公司为投资性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再投资要交什么税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再投资不要交企业所得税,股东也不要交个税。
如果 用于增资,则要交印花税。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事项的审批办理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办理。
2、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型别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5、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能否购汇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当然可以,而且还是外资形式的公司
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再投资还退税吗?
还有再投资退税的。
不过可以退的只是07年以前的利润所形成的投资部分,
07年以后的不享受原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规定,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落实这一政策需注意两点:一是继续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物件必须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了再投资事项并办理了变更或注册登记的专案;二是用于投资的资金必须是取得的2006年以前的税后利润。因此,贵单位在符合上述条件下,2007年度可以享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4/18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政策真的取消了吗
新税法已取消再投资退税的政策
新税法规定从2008.1.1号起,老税法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15%或24%的低税率、“两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捐赠和广告费等开支全额列支等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优惠条款,这次都予以取消,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三免三减半,其他类企业没有该项优惠.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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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档案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稽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档案、注册登记证明档案(影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档案(影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影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档案。
上述档案除已注明为影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档案。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档案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档案及税务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八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