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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了三年没有感觉了 在一个单位做了三年,公司突然把你调到很远的地方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火烧 2021-05-03 22:20:07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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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单位做了三年,公司突然把你调到很远的地方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在一个单位做了三年,公司突然把你调到很远的地方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违反劳动法,可以拒绝。

公司积分管理制度突然取消是否违反劳动法

用人单位突然取消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用人单位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我合同是质检公司把我调到做充床这算违反劳动法吗

岗位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就是违法。

公司的单价一次下降50%是否违反劳动法?

公司违法劳动合同法,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支付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公司实行单休是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每周44小时,每天8小时,用人单位可以加班,但是每周最少保证一天的休息时间。就是说,公司单休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支付加班费。每天8小时以外的加班时间,每小时工资是正常小时工资的1.5倍,周六日加班,每天的工资是正常日工资的2倍。

公司年假只有一天是否违反劳动法

您好,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我国法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并且法定节假日不属于年假范畴。
所以你们公司的这个年假是违法的。

电工岗位调到仓库做仓管违反劳动法吗

这要看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合同上明确了工种为“电工”的情况下,调换工种需要双方协商,单方调动属违法。如果合同上约定的工种是“普工”、“后勤”等比较笼统的职位,就属合法

在一个洒店干了三年被突然就辞退了按劳动法能补多少钱

如果是你严重违纪,突然被辞退,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如果单位没有合法的理由辞退你,应按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即三年可以得到六个月工资。

公司搬到很远的地方怎么办?

某公司成立之初,在市中心。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场地明显不足,公司决定在远郊县盖一个很大的厂房,把生产车间迁往那里。 宦某是该公司生产车间的一名工程师,当听说车间要搬到很远的县里去,便找到总经理:“我不愿随着生产车间到远郊县去上班。经理,您把我调到别的部门工作吧,省得我上班得跑那么远的路了。” “那可不行,我若是照顾你的话,车间里别的员工都来跟你攀比,我可怎么办?”“可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地点是这里,而不是远郊县。”“要是这么说的话,那你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就是生产车间,凭什么还想往别的部门调呢?再说,《员工守则》上有规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领导。”宦某看到自己跟总经理话不投机,便转身离去了。 几个月后,生产车间迁到了远郊县里。全车间除了宦某以外,其他员工都开始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宦某却嫌路途遥远,坚决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三个星期后,公司以宦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理由,做出了给予他除名的决定。 宦某对公司做出的除名决定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宦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市中心,工作岗位是生产车间的工程师。但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生产车间迁往远郊县,致使宦某及其所在车间的全体员工需要改变工作地点。此时,对生产车间的员工(包括宦某)来说,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条款需要进行变更,否则,无法继续履行。 宦某向总经理提出调到别的部门工作,免得到远郊县去上班的请求,可以看做是与公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提议,但遭到了总经理的拒绝。宦某又由于不愿忍受到远郊县上班的路途之苦,所以,一直未去上班。这说明宦某与公司在原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面对这种局面,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与宦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宦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可是,公司并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事先与宦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强迫宦某按自己的意愿去做,在宦某不愿服从后,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对其按除名处理。很显然,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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