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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节”的法治和道德启示

火烧 2011-12-08 00:00:00 网友时评 1032
文章探讨‘偷盗节’的法治与道德启示,分析其背后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关系,揭示古代风俗如何体现社会规范与道德约束。

  在中国古代边疆少数民族的节日中,最奇怪有趣的,恐怕要算宋朝时期北方女真族所建大金国的“偷盗节”。

  据南宋人洪晧所著的《松漠纪闻》一书记载,本来按照大金国的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对窃贼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责令按所盗财物的7倍价值来赔偿事主。可是每年的正月十六这天,全国可以随便盗窃,来作为新年的重要游戏——所以笔者给它追拟为“偷盗节”。

  到了“偷盗节”这天,每家每户首先都以防止被偷盗为第一要务,然后再想办法去合法偷盗别人家的财物,显示自己的能耐。一些人带着随从到别人家去访问,自己把主人纠缠住,随从们就到处寻找“下手”机会。对于被盗走的财物,失主事后可以用其他财物去“赎回”,大家一笑了之。

  这个“偷盗节”对于相恋中的未婚男女,也是一个非常珍贵的成亲机会。因为小伙子是可以去“偷”自己心爱的姑娘的,而且“偷”到之后,只要姑娘愿意留下,就可以合法地成为婆家一员。当然小伙子的“偷”,不过是恋人们事先商量好的一出戏而已。

  这个“偷盗节”的风俗,如果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去考量,又蕴含着丰富深刻的理趣。在偷盗者方面,如果将节日前后的行为坚执为节日当天所为而能得逞,就将逃脱法律的惩罚;就失主而言,如果不承认偷盗者系节日当天所为也能得逞,势必让无辜者承受很大的冤枉——其中所蕴含的道德风险之大,简直难以形容。而这个节日在当时能够成为传统,起决定作用的根本条件必然是“民风淳朴”,在盗窃与被盗的时间上如果说假话,承担的道德谴责压力已经远远大过法律责任,甚至连7倍的赔偿所得都难以诱惑他们这样做。假使不是这样,这个节日是根本不可能诞生乃至延续的。

  记得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尽管没有健全的法制,但社会风气、治安各方面都非常好,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觉悟的建立和提高。我们在后来看到的许多堕落肮脏的社会现象特别是违法犯罪,在那个时代可以说简直难以想象——道德谴责的力量就足以让那些肮脏念头都难以产生。有法理名言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么当我们片面地强调法治的时候,难道就不会让社会停留和满足于“最低限度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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