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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新设立“投机倒把罪”!

火烧 2010-05-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主张重新设立投机倒把罪,以司法手段打击炒房及投机行为,认为仅靠行政措施难以有效遏制房价波动和市场乱象,呼吁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

谏议:应当重新设立“投机倒把罪”!

 
    近日,中央及地方政府连续出台调控措施,对遏制房价上涨起到了明显作用。
 
    其中,限制本地人购买多套房、限制外地人异地购房、限制银行信贷,抓住了楼市上涨的根源,是比较有效果的措施; 

    后继的措施,可能还有开征物业税(或对第三套以上的房产征房产税)、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 

    有了这“无指扇”,我相信房价必定能够理性的回归。 

    遗憾的是,这些措施还是行政命令,而没有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我生怕出现“行百里者半九十”的局面出现。 

    更令人遗憾的是,按下了葫芦浮起了瓢,房价涨幅收窄,其他地方暴涨了起来,比如,大蒜、绿豆、中药等等。目前,这些东西的上涨还没有引起混乱,但是这种危险的苗头必须引起关注。 

    但是,由于在2009年8月我国法律中彻底取消了“投机倒把”的罪名,使得我们在与投机势力作战时失去了最有力的武器。鉴于目前的情况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着想,我们有必要当机立断,及时恢复设立“投机倒把罪”。 

    对付投机倒把,专政机关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当年陈毅在上海对付投机分子,就用了“抓人”这一招,结果是立竿见影;再往前,蒋介石的政府也动用军警宪特在上海打击投机,而且,还真杀了几个人。 

    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据报道,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就在着手调查60多起疑似炒楼的个案,准备采取司法行动,并威胁要让炒楼者“坐牢”。 

    显然,动用司法手段打击投机,在历史上、在国内外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不采取司法手段,只采取行政措施和市场手段,不但代价高,而且见效慢。 

    当然,重新恢复设立的“投机倒把罪”,要与以往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危及正常市场经营行为。对此,我总结了两个必要条件: 

    第一、新投机倒把罪的行为特点,是以操控价格、牟取暴利为目的的囤积居奇。

    第二、新投机倒把罪的效果特点,是危及了经济的运行、制造了民生的危机。 

    坚持上述两点,就可以把投机倒把和正常的市场经营区别开来。 

    比如, 

    搞长途贩运、搞货物仓储、商品贸易,等等,只要没有操控价格,就不是投机倒把,而且,促进了商品流通,还值得鼓励并加以扶持。 

    炒作普洱茶、玉石等,虽然是囤积居奇、操控价格,但是,没有危机民生,也不算是投机倒把; 

    炒作绿豆、大蒜,的确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但还谈不上民生危机,也不算是投机倒把; 

    炒作中药材,这是投机倒把!炒药材这种行为你说缺德不缺德?这不是拿人命当摇钱树吗? 

    其他的如炒号(医院的专家号)、倒票(春运期间的火车票),是标准的投机倒把。 

    还可以说个例子,中石油、中石化在某些地方的分公司,故意囤气、囤油,逼宫决策层,这就是利用垄断地位的投机倒把! 

    在适用新投机倒把罪是,要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不是说,只要有了行为就必然定罪,还要把动机、手段和效果结合起来看。

    比如,一个人买了五套房,这是投机,但还是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线上,最起码是罪轻,处罚手段可以柔和一点;但是,如果一个人买了一幢楼,这就跨过了罪与非罪的临界线;如果,某地一伙见利忘义的混蛋组成“炒房团”,那就没得说了,不抓、不重判,全国上下的工薪阶层不答应! 

    从保证我国法律的效率和公正来说,在刑法中重新恢复“投机倒把罪”是非常必要的。刑法,是一切部门法律得以贯彻的根本保证。比如说,如果没有刑法中“偷税、漏税”等罪名,税法就等于废纸一张。 

    我国在调控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由于立法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低效性。 

    就拿楼市来说,一会儿扶持房地产,一会儿打压房地产;要调控了,非了牛劲也没见房价降多少,而且给房地产行业治病,全国其他行业也跟着吃药。决策层表示要依靠法律手段,这个方向是对的。 

    理想的状态是:用立法的形式把我国的住房制度固定下来,不要因政府一换届、经济形式一有风吹草动,房地产政策就跟着换版本;对楼市中那些危害民生、危害经济安全的行为以明确的条款加以禁止,并以刑法(也就是国家强制力)确保实施。

    在一个确定的规则下博弈,并有公正、严厉的裁判保证规则的落实,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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