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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江居然也知道“我国有宪法”

火烧 2009-03-3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王长江对宪法的认知展开,指出其对宪法的理解与改革实践之间的矛盾,强调依法治国和公有制的重要性,呼吁对改革进行宪法审查。

王长江居然也知道“我国有宪法”

   

   

   

先作声明:本文只针对王长江个人,其他人或组织如对号入座,非本文之意。  

   

王长江,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党建教研部主任。  

   

最近,他对有网民批评他资本主义大不以为然,甚至发牢骚说:这些批评,是个“无厘头”的判断。他说:  

   

“社”姓“资”的标准已经过时,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有了全新的认识(究竟有什么全新认识,他并未论述。希望能给国人论述一下)。  

   

王先生(恐怕王不是共产党人)还从选举问题,说到了我们国家的宪法。用[宋公明]的话说:“王先生知道我国是有宪法的”。  

   

据此,我想,既然王先生知道中国有宪法,那么,我就应从宪法说起:你们倡导的某些改革,对宪法大义贯彻得怎样?改革至今,是否要依照宪法来检审一下?  

   

下边,请王先生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五条至第七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  

的巩固和发展。  

   

根据以上几条,估计王先生再不会对有人批评“资本主义”不以为然了。王先生大概不会昧着良心、闭着眼睛不承认当今中国某些地方“公有制受到的伤害”!  

   

同时,我也在想,王先生是不是在继续贯彻“去天津,佯说去廊坊”的方略,等到了“天津”——“资本主义欢呼胜利”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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