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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灰色收入”没“规范”

火烧 2010-05-2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陕西法官违法入股煤矿胜诉事件,探讨灰色收入未被规范的现状,强调其对政治宗旨和公平正义的影响,呼吁取缔灰色收入。
陕西法官违法入股煤矿居然堂而皇之地诉诸公堂还能胜诉,确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都臊了个冏。不过最让人为煤董法官觉得惋惜的,还是今年全国人大上《政府工作报告》的“规范灰色收入”最终因为强大的民意压力而未能成为“规范”。假如这个“规范灰色收入”真的成为规范了,我们的煤董法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获得1100多万元的“规范利益”,而不会遭到被免职的厄运了。
  煤董法官用家庭财产入股煤矿,所获得的收益正是比较典型的“灰色收入”,因为它的性质既区别于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但确实又违反了公务员和法官“不得经商牟利”的明确规定。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曾经被许多落马官员在法庭上高高举起作为免罪牌,也曾被一些反贪部门定义为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来源不明、合法所得之外的第五种所得——“违纪所得”。在贪污受贿所得明显要担重责、来源不明的刑期也加重的情况下,“违纪所得”的“灰色收入”就可以既逃脱贪污受贿也避免来源不明,成为相当体面的致富说法了。也正因为如此,在老百姓们都厉声呼喊必须取缔的强大声浪中,官员们仍然堂而皇之地准备“规范”起来。如果“规范”成功,我们的煤董法官以及其他什么官不就心安理得正大光明地多一条“先富起来”的捷径而无须提心吊胆了么?
  好就好在《政府工作报告》终于没有让“灰色收入”得到“规范”待遇,虽然这对于煤董法官以及其他什么官们确实相当不利,让他们觉得非常遗憾和失望,但对于体现和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宗旨,展示人民公仆们在“取之有道”上的羞耻感,特别是对于表现“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理想,却有着非常基础的示范效应。
  这真的让人民群众感到很庆幸:“灰色收入”终于没有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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