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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忘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火烧 2009-05-31 00:00:00 网友杂谈 1035
文章强调中国对朝鲜的条约责任,呼吁安理会避免制裁,推动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主张通过对话与合作维护半岛稳定。

请不要忘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我写了《退让一步自然宽》后,欣闻将提交给安理会讨论的关于朝鲜问题的决定草案没有进一步制裁的内容,我看到,在亚洲安全大会上,日韩在30日上午分别表态希望透过和平方式解决朝鲜问题。韩国防长李相熹也呼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国际社会对朝鲜的错误行为采取“适当措施”。  

但是,美日韩三国昨天也在大会的场外举行三边会谈,并告诉记者它们已同意针对朝鲜的行为作出“联合反应”。5月28日,美国陆军参谋长乔治·凯西称,如果朝鲜与韩国爆发战争,美国将同朝鲜作战。并表示,他认为美军从目前作战方式到准备好新的“常规战争”大概需要90天时间。“但这不意味着美国需要90天才能有效打击朝鲜百万大军”,凯西在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强调。他表示,美军在迅速移动的同时也能准备好作战,美军是一支可以迅速转身的“战斗经验丰富的部队”。 

明天,安理会就要开会讨论朝鲜问题,我再次赶在开会前夕提出退让一步自然宽,最好不要做加剧紧张局势的事情。提请各国代表注意:中国与朝鲜签订了《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中国不能做背信弃义的事,参加反对朝鲜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一旦朝鲜处于战争状态时,中国须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希望我国代表在表示坚持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东北亚和平稳定的同时,提请安理会考虑中国对朝鲜承担的缔约责任,希望通过如下内容的决定:委托中国派特使赴朝做朝鲜政府的工作,并沟通各方,促六方会谈重启,在已有的协商基础上,解决争端。不要急于搞一个只能火上加油而无助于和平解决问题的制裁朝鲜的决定。  
要和谐,不要对抗。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周  恩  来                          金  日  成  
            (签字)                            (签字)  
---------------------  
注:本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双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附二  中新社2006年09月15日报道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今天下午在例行记者会商说,中方没有修改《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考虑。  
秦刚说,不断发展同朝鲜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是中方的一贯政策,这一政策没有变化。《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促进中朝友好合作关系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没有修改这个条约的考虑。(中新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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