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向陕西人大举报药家鑫案法院的违规
张显向陕西人大举报药家鑫案法院的违规
关于药家鑫上诉问题给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信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以及 第一百八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在4月22日宣判,则药家鑫方面最迟上诉时间本应为5月2日。5月2日为假日,故可延至5月3日。那么,首先接到上诉状的法院,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指副本,以下同)送交对方当事人,即受害人张妙的家属、诉讼代理人或其代表律师。如果不算5月3日,则法院应在5月4、5、6日这三天将上诉状交给对方当事人。
现在,我们受害人家属、诉讼代理人和代表律师都未收到法院应该给我们对方的上诉材料,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直至今日(今天是2011年5月11日)超过了法院应该交给我们的时间之规定。应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接到上诉状的法院仍未将上诉状交给对方当事人,则程序上明显有问题,而且这种程序问题的存在是对受害人一方不利的。越迟得到对方上诉状和上诉理由,意味着对二审的准备越不充分。
因此,我们建议省人大委员会明察此事,早日给我们一个答复。
药家鑫案原告代理人:张显
2011年5月11日
金牌民工简评:从赵东民案到药家鑫案,陕西法院的违规行为不是偶然,而是一贯。我曾经总结,最把法律规定不当回事任意践踏蹂躏的就是那些执法司法的人。大家睁大眼睛,看看法律规定在陕西这块土地上是被什么人强奸恣意蹂躏的,可知我的判断不假相关文章
- 从马聪肇事逃逸再论药家鑫案
- 《南风窗》荒诞不经的李昌奎死刑命题
- 药家鑫杀人动机初探
- 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
- 李昌奎案: 法官缘何称再审是最大的伤害?
- 评李昌奎案法官的新表态:再审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 黎阳:从药家鑫到李昌奎案件,看普世政变的一个突破口
- 犯罪分子在云南高院“少杀、慎杀”的保护伞下继续着杀人的罪恶?
- 伪善与傲慢:驳《南方XX》记者“反对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
- 法盲执法国之不幸民之悲哀
- 宪之:云南高院意欲何为?————评赵、田两位副院长对大众质疑的回应
- 杀与不杀的唯一检验标准是量刑准确——谁将国法用私话解释成了私法?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