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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法未及时悔可赦

火烧 2016-04-26 00:00:00 网友杂谈 1035
文章探讨反腐应分轻重缓急,强调策略与民众支持,提出‘法未及时悔可赦’概念,主张对悔改者给予宽恕,以实现官清民和,推动国家复兴。

  法未及时悔可赦

 

 

 

 

 

 

  敬礼先生在在下《警惕反反腐》中跟帖:

 

 

  反腐,要是振兴人心、凝聚力量、引导阳光、促进发展,好。

  若没有达到目标,就要及时总结。

  反腐,若十之三、二、一,可以大刀阔斧;

  若十之七、八、九,就要讲策略。

  只有获得广大民众支持、打击腐败与无作为并重才会赢得民心,而不是反腐至上、统领压倒一切;对有突出贡献的、对民间良好威望的可以教育为主。这也是事分轻重缓急的无奈之举。

  若民众看到切实做出实绩的能人、苦干勤奋的人因反腐而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再加以总体对比,心情自然是复杂的。

  譬如为高铁发展做出贡献的、河北三年大变样奔波的人-------

 

  最后:尸位素餐、保身不进的行为,是最大的“腐败“。

 

 

 

  天合一回复:

 

 

  不同意“反腐至上、统领压倒一切”评价,在下认为当前存在“上热、中温、下冰凉”危险,反腐力度、烈度,差太远呢。

  更不同意将反腐者与“尸位素餐、保身不进”相连。反腐,是进、且舍身;腐官,才尸位素餐,且正以“不进”冷对抗反腐,实行着“反反腐”。

 

 

  在下倒是赞赏先生“讲策略”的卓识与“对有突出贡献的、对民间良好威望的可以教育为主”的建议。

  于是凑趣和先生一箸:法未及时悔可赦

 

 

 

  “法未禁止皆可为”。

  贪污、贿赂,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任何党派,皆明法明令禁止。

  因此,腐败者再众,也需要给过说法。特赦,总要有个法源。

 

 

  在下思考,可否提出一个观点:法未及时悔可赦。

 

 

  法未及:

  法未清晰的、有争议的、有含混的;

  改开氛围下群体性将红灯降成了黄灯甚至绿灯的;

  有法有律而执法主体未严法的;

  明法明令知法犯法而执法主体未知、法纪未及、未制裁到的。

 

 

  悔:

  主观上认识到罪、错。

  客观上有真悔行为,如自首、自白、算清有、主动归还不义之财、自赎、等等。

 

 

  赦:

  不是一风吹,要分程度处;

  不是捞痒痒,要生真痛悔。

 

 

  在此基础上,洗手、洗脸、洗澡、净身下楼,清清爽爽,或可得到党、人民的谅解,也可使反腐事半功倍,顺利达到官清气正民和国强中华复兴之盛景。

 

  前几天,有离岸开户头、开公司之传闻。

  在下孤陋寡闻,不知其是否属于“法无禁止皆可为”之列,若非,也许尚在“法未及”之内,大可以“法未及时悔可赦”处置,共产党员、公务员、公有企业,户头、资金转回、说清,下不为例即罢。

 

 

 

 

  附:

 

 

  有前提的“悔可赦”

  此前,当立峻法;此后当行严刑

 

  入法:貪污金額 除 貪官年薪 = 坐牢年月

 

  原因,大家曉得的。

 

  可以結合過往立功、自首等從寬從嚴老套路加點係數。

  可以對此標準公佈前的貪污行為來個限期自首退賍減刑甚至大赦。

  可以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官階、不同消費水平這,甚至考慮“高薪養廉”因素,甚至大大從寬確定官員年薪水平。

  只是,有了客觀標準、喊醒叫明、勿謂言之不預之後,鬥硬、公正、公開、透明化實施。

  如是,

  反貪,制度化、透明化、公開化、複雜事情簡單化、大貪小貪官童叟無欺化。

  自然也就反貪本身反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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