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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最佳手段

火烧 2011-05-2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刑罚是否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最佳手段展开,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同时批评当前法律执行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主张醉驾应一律入刑以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

陈中华;刑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最佳手段


 
    人民法院报刊文吁区别对待醉驾:刑罚不是最佳手段,刑法的功能是有限的,刑罚不应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佳手段,在醉驾问题上也是如此。除刑罚外,行政处罚也是应对酒驾和醉驾的有效手段,许多醉驾者不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醉驾没有入刑而醉驾,而是因为抱有“不会被查处”的侥幸心理。 

    我认为;刑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最佳手段.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

    目前;在中国你一颁布法律又要做人为主观判定,完全就是为了给权势长臂膀顺便再作权钱交易。酒驾多年来管不住就是没有严厉的法律。订了法律还要严格执行,少一些区别对待,你的区别对待,就是想给法院执法开一道后门,方便你们把法律当儿戏来玩。我们现在不是法律过严了,而是太不够了,执法就更差远了。醉驾一律追究刑责,则法院没有回旋余地,也就没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寻租、交易!试想,如果醉驾被抓住后,出钱就可以免刑责,只要醉驾不入刑法,其结果就有可能被权贵、有钱人所变通所钻空子,是法律成为摆设!!!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的话,那么这批人就会运用权力,制定适合他们自己私人利益的法律;并且在执行法律时,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更为甚者,由于有这种权力的存在,会给人以绝大的诱惑,不少人为攫取不惜一切代价、挺而走险。

    因此,立法权与执法权的统一,在特殊的时期可能会效率奇高,但这种高效是以牺牲了公平正义为代价的,亦为腐败敞开了大门。现时,极个别行政机关并没有决意去执行法律,而是想方设计去出台一些政策,或通过左右立法机构为自己的集团利益添加筹码,并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的一大诟病。

    权力还是要相互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只会产生绝对的腐败。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归结为简单一句话: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

    我们知道,最近查酒驾很严,昨看新闻,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9日在北京涉嫌醉酒驾车,将依法被刑拘1-6个月。据说,他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第一个因醉驾入刑的明星。高晓松当天被警方带走后,写了7个字对媒体作出回应:“对不起!永不酒驾!”他还说,“我是违法行为,我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是违法行为”,可见高晓松虽醉酒状态,却没有影响其对酒驾这一严重后果产生清醒而又正确的认识。“我愿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见他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是正确的,也是肯定的。刑法对明星也不例外,可见刑法的公平、公正。

    还别说醉酒驾车,就说酒后驾车这事,已经不知说了多少年了,也不知在媒体中看到过多少痛苦、悲惨的报道和血腥、惨烈的图片。酒驾而亡的无名之辈,不用说了,就是那些壮烈殉车的明星们,也不在少数!想想看,这些酒事故中,哪些不是因为酒后驾车造成的?又有哪些不是因酒驾而上升为醉驾而造成的?事故中,又有哪些是很好地控制了酒却没有控制好方向盘,没有控制好驾?

    酒驾,不是一般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他可能会造恶果。而这种恶果的严重性是不可预测的。不可预测,就是不可控制。不可控制,就要设法防范。怎么防范,酒驾入罪!

    “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这真的非常可笑,非常愚蠢!我们都知道醉驾的后果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后果。但你能在醉驾前预测到后果到底如何严重、如何恶劣吗?持刀行凶者,在其持刀行凶前,我们或许还能进行有效的防范,避免造成严重的后果。但醉驾快速行驶的汽车者,我们如何有效防范?我们又如何在其造成后果前进行防范?正因为对醉驾无法防范,所以一旦醉驾,无论情节的轻重,一概入刑、定罪!这是我们目前防止醉驾的最为有效、最为安全、最易界定、最易量刑、定罪的方法。

    酒驾,不身就具务不可预测的危险,醉驾,就更具有不可预测的危险。这在所有可量刑定罪的犯罪行为中有其特殊性,不可将其与其它罪行并论。因此,一旦醉驾,无论情节有无严重、恶劣与否,一概定罪!如此定罪,合情合理,更合立法的初衷和立法的精神。

    高晓松醉驾了,入刑了,对醉驾也明白了,肯定了。但有些人,似乎不醉驾一次,就难以理解醉驾入刑的合情合理和合法性。真的不是可怕,是恐怖!

     “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我认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酒驾入刑”大讨论引发的第三个普法教育契机就是法律宣传如何入脑入心,如何让刑法修正案(八)被广大的司机知道,让司机的家人知道,让社会交通的每个参与者知道。

    据调查;有些人被问到是否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时,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而针对目前很多外地司机出现的类似的“不知道”和外埠司机在京发生酒驾行为频率高的特点,北京交管部门专门印制了“醉驾入刑”提示卡,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醉驾、酒驾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各进京检查站向外埠司机发放。而醉驾司机的这种“不知道”也提醒我们,当前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认为,针对“酒驾入刑”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变化,应当有专门的普法教育宣传资金制作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更多人及时知法。

    目前,这场围绕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大讨论还在继续,而各地依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已经初见成效,不仅辽宁等地醉驾现象锐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五一”小长假期间的统计也表明,全国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在这种背景下,我认为当前各界应当坚持三个不动摇: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二是对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立法权威绝不能动摇;三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绝不能动摇。

    同时,立法、执法相关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的疑问,及时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使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把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使这场结合实践的普法宣传教育能够发挥实效,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汽车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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