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后“大修”: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6大看点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新公积金管理条例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住房装修、物业费缴纳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公积金还将可以用来购买国债等金融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条例》对于支持刚需购房合理去化库存有不错的帮助,考虑近期决策层释放的去库存信号,未来更加宽松的房地产政策或将出台。
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
《条例》提到,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公积金分配的公平性,部分单位有超额公积金,而很多单位却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如果可以落实,可以保障刚需人群的住房消费问题。”上海链家研究部总监陆骑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同时,《条例》在提取方面放宽了提取条件。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陆骑麟认为,通过放宽这样的条件,可以更好的利用公积金的资源,而不是沉睡,这些资金可以活跃房地产的上下游产业链,比如家装、物业等产业可以带来一个刺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规定,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中原地产研究部高级经理卢文曦指出,公积金的适度活跃也可以盘活里面的资金,可以藏富于民,这些购买也利于人民财富的增值,并可以有更多的大宗资产消费。“目前中国一线城市房价太高,如何去让普通购房者买得起房需要更多政策支持这些刚性需求。”卢文曦认为。
此外,《条例》还做了一些机制创新,一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就是通常所说的MBS证券,也就是把公积金贷款打包,通过信用背书发行证券,进行融资,这在美国等国家很常见。
杨红旭认为,目前在某些城市公积金余额比较少,这样的话就制约了利用公积金购房的需求。通过这种MBS资产证券化后,就可以把这种证券化的产品卖给其他机构,从而为公积金中心提供更高的信贷金额。
虽然如此,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上述政策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文件,是否能办到,还要看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后落地的政策。目前最大的难点其实是公积金贷款的上限额,如果这个突破不了的话,其它任何的政策意义都非常小。同时,很多地方的公积金余额依然有限,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福利的人并不多。
正荣集团一位高层此前向记者透露,目前购房者大约不到30%的人会选择公积金贷款,这个影响的人群有多大目前还是待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大修” 6大看点
2015-11-22 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记者 刘薇
时隔13年,修订呼声日益高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终于迎来再次“大修”(该条例1999年颁布实施,2002年经历过一次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就住建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羊城晚报记者发现,《修订稿》从缴存、提取、增值收益使用、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条款修订。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看点1
拓宽缴存职工范围
原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修订稿》则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与缴存。
看点2
划缴存比例上下限
《修订稿》规定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记者查询发现,2002修订版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设定了5%的最低缴存比例,并未对缴存基数做出上下限规定。而2005年住建部曾下发一个指导意见,明确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也留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口子。同年12月,广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缴存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缴存比例为5%-20%,此后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严格按照《修订稿》中的缴存上限和比例执行,则部分高收入人群或受影响。
看点3
提取条件有增有减
《修订稿》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公积金;发生上述支出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公积金。
对比旧条例,《修订稿》减少了“翻修”可提公积金,增加了租房和交物业费可提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广州已实现租房提取公积金并对提取手续作出了简化,发生上述开支时可提取配偶公积金。
看点4
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修订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在增强资金流动性上,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融资(如广州已在实行的公积金贴息贷款)。
看点5
增值收益回归本源
《修订稿》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要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来,公积金增值收益用来建廉租房这一做法越来越受到诟病,不少业界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此行为侵占职工权益,上述条款的删除将使公积金的使用回归本源。
看点6
骗提骗贷要被追责
《修订稿》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比如,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修订稿》缩短了提取和贷款的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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