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几点构想
一、基本特点:
一党执政和多党参政相结合,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相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相结合。
二、基本组织结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行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各级政府首脑在本区域内民主选举产生,政府各部门除国防部、外交部、安全部外,其负责人由政府首脑提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任命产生,根据党管武装的原则,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安全部负责人只能由执政党提名报全国人大审议批准任命。各级政府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政府公务员实行财产公开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代表构成中执政党党员不得低于总名额的三分之一,不得高于总名额的三分之二,代表选举产生分两个过程:首先通过执政党党内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一的名额,在党内民主选举中没有当选的党员还可以通过党外人民民主选举的途径参加另外三分之二名额的竞选。人民代表大会赋有宪法规定的立法权,但所立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所立法律法规必须经国家首脑(既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后才可生效实施。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否决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所立法案。有权对本级及下级政府提起不信任案。
中国共产党是由国家宪法规定的唯一执政党,作为执政党,它主要的功能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守护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方面监督人大立法不得与国家现行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只有执政党才可在全国人大提起有关修改现行宪法的议案,其他参政党及无党派人士无此权力。二是作为执政党,另一个主要功能是守护社会主义国家武装,即党要管枪,坚决反对军队国家化,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军事武装力量必须牢牢掌控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手中。国家军委会主席和国家主席必须由执政党党内产生,原则上由党的总书记兼任。党的总书记通过党内民主产生。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首脑。
中国共产党即是唯一的执政党,同时又是国家主要参政党之一,党内有关决议必须提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才可上升到国家意志交由政府执行。
以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或地方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政协委员代表的产生由执政党统战部门拟定名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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