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至上无处不在
人治呼?法治呼?权力至上无处不在
邻居她57岁了,一辈子老实本分,对父母也很好,但母亲在利益面前,却同她翻了脸,还害她背上“不孝”非议。她的遭遇在别人看来是一件平常小事,可放在她身上,却是天大的事。比起赵东民、钱云会、王培荣,她的遭遇的确不起眼,对于一个只想安安份份过日子的普通百姓,你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法制,可政治和法制偏偏与普通百姓联系紧密,息息相关。记得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上、媒体上指责毛泽东时代是人治,赞扬改革开放年代进入了法制社会。可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今天,就连体现在普通百姓身上的小事,无不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人治的疯狂,说得更确切点,是权力至上的人治,为官者手中有多大的权就能遮多大一片天。
邻居她的遭遇令我同情,但我帮不了她,我把她讲的事情说给大家,只想告诉老实善良的人们——你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法制,而这两件东西无处不在,并且时时刻刻可能与你不期而遇,给你造成政治的、经济的、生活的灾难,犹如泰山压顶,教你难以承受、无处逃避。
下面是其自诉(笔者整理)——
1998年8月,我父亲将自己名下的两套片石(俗称干打垒)房(101房、102房)其中一套(101房)卖给了我,双方签订了住房转让协议,当面付清购房款,父亲也出具了收据,在矿家庭成员:母亲、二妹、三妹、兄弟以及证人均在住房转让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办下来也交由我保存(两套房为1个产权证和国土证,产权证载明为101、102两套房),我在该房居住至今。
2010年该房被列为棚户区,5月下旬在登记安置房时,出于对母亲的信任,我将房产证交给母亲登记安置房,事后一段时间才知道,母亲没有为我登记安置房,私自将两套安置房分别登在了母亲和兄弟名下。我出示户口和住房转让协议向厂棚改办提出登记安置房,得到答复是:“父亲死后由母亲说了算,母亲说登谁就登谁”,拒绝了我的请求(父亲2008年1月去世)。
2010年6月,因我丈夫心肌梗死在县医院抢救,我前往护理,7月下旬出院回家,我再次到厂棚改办要求解决安置房问题,厂棚改办回答,要我拿出法院判决书才能办理。于是,我的住房产权归属被迫走上诉讼程序, 8月25日 ,向厂棚改办出示了法院受理文书,并提交了复印件。
8月27日 ,母亲与兄弟在我丈夫心肌梗死复发住院情况下,乘人之危,强迫我交出国土证去签订安置房协议,我与母亲、兄弟一同前往厂棚改办签订安置房协议,同意对方购其中一套安置房,并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当我提出另一套安置房应该由我购买并与棚改办签协议,但厂棚改办拒绝与我签协议,仍然与对方签了协议,这份协议我不认可也拒绝了签字,并指出存在产权争议情况下,无视我的合法权利的错误做法,厂棚改办回答,要我拿出法院判决书才能与我签安置协议。
2011年3月3日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据住房转让事实,将101房产权判归我所有。
4月1日 我持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要求厂棚改办签订安置房协议,厂棚改办以已经与对方签订协议为由,要求我为其收回棚改办原与对方所签协议,才能重新与我签订安置房协议。
自从产权纠纷诉讼开始,对方多次对我采用暴力,至今我犹四处躲避不敢回家,虽托人劝说对方交出协议,但都没有结果。我实在没有能力为厂棚改办收回协议,也没有这样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在住房产权纠纷诉讼期间,厂棚改办与对方签订的安置房协议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棚改政策,理应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原安置房协议为无效合同,重新签订。但厂棚改办却坚持收回合同的观点,并说形成原与对方签订合同是我造成的,我有责任,理由是签合同时我在场。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因棚户区拆迁安置并不影响本案关于房屋产权的归属” 既然法院将我所购棚户房产权判归于我,我就理应凭判决书签订安置房协议。厂棚改办却为何还扭住判决前对方所签安置协议不放呢?为何还以种种借口拒不与我签订棚改安置协议、剥夺我的合法权利呢?法院的判决书为何得不到执行呢?我找法院问,答复是案子已经结了,去咨询自己的律师;我找律师问,答复是案子已经结了,你去找你们厂棚改办。真的教人好无奈,现在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说得确切些,现在就是权治。不讲理、不依法,法律、政策对百姓就是一纸空文,有权者说了算,谁官大谁说了算。
我知道厂棚改办是采取拖延办法帮助对方,等安置房建成后,再根据安置协议将安置房产权直接颁给对方,致使法院判给我的棚户房产权失效。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起“孝道”当抢使,指责我把母亲告上法庭属不孝,我感到万般无奈。我该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自己应该拥有的棚改安置房?特向高人请教,不胜感激之至。
最后,邻居她悄悄告诉我,为什么厂里和棚改办要如此?母亲年轻时结下的qing人,他们的女婿多在这里为官掌权,小小设一道坎,教人无法逾越。虽说是家丑,本不该外扬,但我要说明的是,当官玩权显威是不讲良知、无需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