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陷阱——历史视野中的发展战略》摘译
《富国陷阱——历史视野中的发展战略》摘译
Kicking away the ladder---Development strateg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Ha-Joon Chang,This edition first published
by Anthem Press,2002
骆桢 李静 编译
中文版: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第一章 导论:富国是如何真正变富的?
1.1. 引言
当下,发达国家及其控制下的国际发展政策组织给了发展中国家很大压力,以促使其采纳一揽子“好的政策”和“好的制度”来促进其经济发展。根据其议程,“好的政策”大致就是那些所谓的“华盛顿共识”。它们包括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私有化和解除管制。这些“好的制度”实际上就是现在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尤其是英美传统的。其关键性制度包括:民主,良好的官僚机构,独立的司法体系,得到强有力保护的私有产权(包括知识产权),透明且市场导向的公司治理和金融制度(包括独立于政治的中央银行)。
作者指出虽然对于这些制度是否适合于今天的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争论,但大部分质疑这些“建议”的可行性的批评家仍然想当然的认为这些好的政策就是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使用的。比如,大家通常认为英国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力量是得益于其自由放任的政策,同时,其对手法国因保守主义政策而落后;类似的,人们普遍相信在大萧条之初美国采取关税保护是“愚蠢的反贸易行为”;他们通常宣称,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这些国家不会创造出使之繁荣的技术,比如设在美国的“泛美自由贸易组织”的国际法律中心宣称,“以前曾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经济发展,出口增加,新技术、艺术及文化扩散的最有力的工具”,如此等等。
质疑:“但是,现在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这些政策和制度真的是发达国家在他们发展过程中所采纳的吗?”作者指出,即使在很肤浅的层面上,仍有一些零碎的历史证据暗示着其相反面,比如美国的高关税、美联储很晚才成立、瑞士在没有专利法的情况下成为世界技术的领先者。
作者接着怀疑“发达国家是否试图以某种方式隐藏其成功的秘诀?”这本书拼合了与资本主义历史正统观念相反的各种历史信息,并提供了一个广泛而简明的图景来展示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历程中所采取的政策和制度。换句话说,本书要问的是:“富国是如何真正变富的?”
对此,作者的简单回答是,发达国家并不是通过他们今天介绍给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和制度走到今天这步的,他们中的大多数采用过“坏的”贸易和工业政策,比如幼滞工业保护和出口补贴,直到他们足够发达(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它们才有了被认为队今天发展中国家很关键的那些制度。
由此,作者提出“发达国家难道不是在推荐“好”政策和制度的幌子下,使得发展中国家采用发达国家早期发展经济的政策和制度实际上更加困难了吗?”
1. 2一些方法论问题:从历史中学习
作者首先介绍了李斯特的观点:在面对更发达国家时,后进国家在没有国家干预,尤其是关税保护下,很难发展新工业。李斯特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回顾了西方主要国家到当时为止的贸易和工业政策,其中很多都是与我们现在所知道的经济史相反的,尤其是英美两国。
李斯特认为,英国实际上是第一个有完备工业保护政策的国家,他认为这是所有国家繁荣的必经之路。然后作者引了一大段英国经验的总结,大意是英国的君主认识到文明、权利和财富都只能通过工业贸易和农业来获得,但新生本土工业在与强大的国外工业的自由竞争中是不可能成长的,于是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激励的政策。
这个英国工业发展的描述从根本上与现在流行的认为英国是一个勇敢坚持自由主义、与大陆保护主义对抗并取得胜利的观点是对立的。
接着李斯特认为:自由贸易对相近工业水平的国家是有利的(所以他也主张在德国境内建立关税同盟),但在不同工业水平的国家间不是这样的,自由贸易对当时的英国有利而不利于其他国家,虽然其他国家的农业出口获利,但长此以往会损害其制造业基础。李斯特还认为当时英国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对自由的鼓吹是为国家目的服务的,虽然他们表现出来的是一种“世界主义信条”,其中隐藏着“过河拆桥”的阴谋,即当一个国家通过保护获得领先地位以至于对手不能和其平等竞争时,最聪明的做法莫过于“过河拆桥”,鼓吹自由贸易,还以后悔的口吻说他曾经走过弯路,到现在才发现真理。
至于美国,李斯特指出其曾被斯密误判为会成为像波兰一样依靠农业的国家。作者引了一段《国富论》中斯密对美国的警告,不要阻止从欧洲进口制成品以企图给国内的制造业垄断地位,这样会阻碍年产出的增长,妨碍其获得财富。两代人后,当李斯特在写这本书时,大部分欧洲人还坚持斯密的观点,但美国人对幼滞工业实施保护并在1816年后取得成功,而且印证了“过河拆桥”的说法,二战后的美国就像十九世纪的英国一样鼓吹自由贸易,全然不顾其获得这种超级地位是通过保护主义这一事实。
作者将在下一章详细叙述这些重要史实,这里注意力将转向李斯特的方法论,即经济学的历史方法。
这种方法若运用得当并不会被局限于对史实的搜集和整理,而会浮现出一种范式,进一步还包括寻找一种持久地历史模式,形成理论对其解释,并把理论运用于现实问题,即在技术、制度、政治环境发生变化后的问题。
这种方法是具体的归纳性的,与现在处于主导地位的基于抽象演绎的新古典方法形成了强烈对照。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典型的德国历史学方法。其在二战前在很多欧洲大陆国家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学派,而且在波兰尼等英国作者的作品中也能找到其影子,然后作者介绍一些代表人物。作者指出历史学派甚至影响了新古典的创始人马歇尔,以及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学领军人物,并直接影响了美国制度学派的诞生。
二战后,当后殖民地国家的发展成为主要议题时,历史方法被很多发展经济学的奠基者成功运用,如刘易斯、罗斯托、库兹涅茨等。在20世纪六十年代,发展经济学全盛时期,甚至还有一些论文集意图从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中为当代发展中国家提供建议,直到1969年,新古典发展经济学的领军人物Gustav Ranis还以“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为题为主流杂志“美国经济学评论”写文章。
不幸的是在20世纪最后两个十年,连发展经济学和经济史,这两个与历史方法联系最为紧密的经济学分支都被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所占领,其无条件的反对这种归纳推理。这个不幸使得当今关于经济发展政策制定的讨论是明显非历史的。经济发展文献充满了诸如自由贸易使所有国家受益之类的理论推导,以及当前经验的总结,而使我们很难看到关于当前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的讨论。即使有零碎地对历史的引用,也是高度模式化的描述,而且总是英美的,虚构这些国家的自由贸易、自由市场的历史来为发展中国家树立榜样,本书将说明这些英美经验的讨论都是有选择的,而且都是误导的。
作者提出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现在流行的“好政策”和“好制度”的批评重树历史方法的有效性。为了不使大家误解,作者强调本书的主要目的还是在历史的帮助下讨论现实问题。
作者指出本书主要关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大致从拿破仑战争结束到一战开始,这个时期正是当今主要发达国家完成他们工业革命的时候。但某些时候,作者会扩展时间框架,比如英国就值得从14世纪开始关注由于其诸多领域经济政策和制度的领先性;还有18世纪的普鲁士,由于其官僚机构的改革和国家主导的工业发展;还有二战后的日本和法国,通过战后重大制度改革获得了惊人的发展。
作者希望达到的效果是促使经济学家重新考虑其理论的历史基础,抑或使经济史学家更能察觉其工作在理论上的启发。
接着作者解释了由于语言和相关研究的缺乏,只能更关注“更主要的国家”(英美德日法),并说明对他们的研究更利于纠正对历史的错误理解。作者进一步说明本书对制度和政策的区分不可避免的是武断的。通常而言,制度更持久,政策更易变,比如关税税额和关税本身,但涉及到比如专利法或公司治理制度时,这种区分就不那么适用了。
1. 3篇章结构
第二章主要处理所谓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因为在作者看来正是ITT政策区分了一国能否成功增长并转换结构,这也是一直以来发展经济学争论的中心。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政策就不重要,也不是指经济增长就代表一切。第二章考察的国家比后面讨论制度的章节更少,因为相对制度,政策是很难描述并且易变的,很多讨论只能基于一国进行。
第三章从地理范围及概念上都包含了更多,一方面因为现代社会制度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源于我们对制度的理解包括:民主、司法、产权、公司治理制度、金融制度、社会福利、劳工制度等。
第四章,本书最后一章,回到了中心问题,发达国家是否通过阻止发展中国家采用他们曾经采用过的政策来蹬掉他们爬上来的梯子?
作者将论证现代的正统政策就相当于过河拆桥,简单来说,因为促进幼滞工业发展是大多数国家发展的关键,除开瑞士和荷兰这样的少数例外,因为它们本身就处于世界技术的前沿。对于制度而言,情况就更复杂了。作者的主要结论是当前认为对经济发展很重要的很多制度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现在这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结果而非原因。这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就不应该采纳现在发达国家中所实行的所有制度(虽然确实不应该才采纳产业和贸易政策),一些制度甚至对大多数即使不是全部发展中国家有利,虽然其具体形式仍然是个争论的话题。比如央行的控制系统性风险是必需的,但有争议的是他是否就应该像正统理论所要求的完全不受政治影响并只关注于控制通胀。并且后进国家不应该在制度上过于超前,不能扩大“制度赶超”的作用,而且所谓“全球标准的”制度并不是对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有利或者是必需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等等。而且现在的发展中国家与当年发达国家发展时相比,制度已经很超前了,这使得短期内制度改革的空间和作用缩小。
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现在提出的“以制度提升促进发展”也含有“过河拆桥”的成分,因为很多制度对当前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有害无益的,且是高成本的。
1.4. 善意警示
本书无疑从理性或者道义上是很多人感到不适,他们认为理所当然的甚至坚信的看法将受到挑战。作者并不在道义上对其争论给出评价,而只是想揭示长期被这些非历史的道德化的论述所掩盖的这些问题的复杂性。
第二章 经济发展政策: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的历史视角
2.1.引言
如前所述,此章将试图把从发达国家历史经验中获得的启示应用于当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而将涉及到的历史却充满了虚构的故事,以支持当前发达国家经济政策的传统视角——强调自由贸易和放任自由的产业政策。然后作者大致讲述了一下这个故事:
18世纪以来,英国通过放任自由的政策超过其竞争对手,保护主义的法国,从而成为“自由世界”的霸主,并放弃了各种保护性法案。在追求自由世界秩序的时候,英国的武器是经济上的成功,并使其他国家在1860年左右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并纷纷转向自由主义政策,英国还借助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鼓吹自由放任的优越性,尤其是自由贸易。
自由世界秩序在1870年左右趋于完善,其基于:放任自由的国内产业政策,较小的国际商品、资本、劳工流的障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的稳定,其有金本位和平衡预算保证。于是,前所未有的繁荣到来了。
根据这个故事,不幸的是随着一战的爆发,事情开始变坏,由于随之而来的世界经济政治的不稳定,各国重新建立了关税壁垒,美国也如此。一个经济学家认为这个关税影响了美国的增长和就业,甚至引起大萧条,而日德的高关税则影响了法西斯的兴起。当英国重新引入关税,世界自由贸易体系寿终正寝,随之而来的是世界经济的萎缩和动荡,以及紧接着的二战彻底的摧毁了世界自由秩序的残余。
故事发展到二战后,人们试图通过GATT使贸易自由化,但是保护主义的经济控制在政策制度中仍占主导地位,这在发达国家中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在发展中国家中到20世纪80年代。根据Sachs和Warner 的说法,有很多因素促成了发展中国家对保护主义和干涉主义的追求,包括一些“错误”的理论,如幼滞工业保护论、罗森斯坦-罗丹的“大推进”、拉美的结构主义以及各种马克思主义学说;还有一些政治上的追求,以及战时的控制在和平时期的延续。
幸运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干涉主义政策大都被抛弃。70年代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陷于停滞,除了几个坚持“好的”政策的东南亚国家。80年代早期经济危机中明显的增长的失败,暴露了老式干涉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局限。于是,大多数国家接受了新自由主义,比如巴西等。当然其最风光的时候是1989年共产主义的失败。结合以WTO为代表的世界组织的建立,这些国内政策的改变最终建立了一个新的全球体系,其带来的繁荣的潜力足以同早期自由主义“黄金时期”(1870-1914)相比。
这个故事描绘了一幅强有力的但本质上是误导的图景,事实上,19世纪晚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时期。
接下来,作者根据一个主要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的表说明19世纪末自由贸易是居于主导地位的。首先是英国于1846年废除谷物法,单方面实现自由贸易(这主要由于其经济霸主地位),1860年到1880年间,很多欧洲国家大幅降低关税,同时通过殖民主义世界其它部分被迫进行自由贸易,包括一些名义上独立的国家。一个明显的例外是美国,但当时它占世界经济比重还很小,所以说当时世界自由贸易的程度是前所未有的(甚至以后也很难达到)。
更重要的是,一战前(甚至二战前)国内干预的范围按现在的标准来说是很有限的,比如20世纪30年代以前平衡预算教条和有限税收原则极大限制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狭窄的税基限制了政府预算,使得以发展为目的的财政支出变得困难,当然铁路在一些国家中是例外。大多数国家直至20世纪初才有羽翼丰满的中央银行,所以货币政策是受限的。由于银行私有,在日、韩、台湾地区、法战后实施的“指导性信用计划”也不可能实施,还有比如国家工业计划和指导性投资更不可能。于是,一个多少有些荒谬的结论是19世纪关税保护相较于现在是更加重要的政策工具。
除此之外,就像第一章指出的,事实上所有当今发达国家都采用过干涉主义ITT政策在赶超时期促进幼滞工业发展,例外的是瑞典和荷兰,但他们处于或接近技术的前沿,所以不需要这么做,一些国家甚至在赶超成功之后仍然继续使用。关税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也不必是最重要的。
接下来作者介绍了其他手段,比如提供补贴;基础建设投资甚至直接对制造业投资;引进技术,或通过合法手段(资助游学、做学徒)获通过非法的手段(走私、间谍、不承认国外专利等);国内技术能力的促进则通过金融支持、教育、培训等,还有国家为此设置专门的机制促进政府私人合作。这些措施即使在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没有明确认为是非法,也是饱受责难的。
当他们到达了技术的前沿,他们会采取措施甩开对手,最明显的是英国,其控制对潜在对手的技术转让,并迫使别国开放市场,如果必要甚至使用武力。当然赶超者也不会坐以待毙,他们会采用各种手段包括非法得来突破障碍。
2.2.赶超策略
这一节作者通过大范围考察当今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曾采用过的ITT政策,说明这些政策与他们推荐给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几乎是相反的。
2.2.1.英国
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的源头,也是唯一可以宣称在历史的某个阶段实施过完全自由贸易的国家,英国被广泛认为是不通过重大国家干预而获得了发展,但这再虚假不过了。
英国在封建社会后期是相对落后的,其从大陆国家进口技术并依靠毛料和低附加值的毛料制品出口。君主为了收入而征税,对毛料制品的税轻于原料,从而促进了其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埃德华三世才第一个刻意发展本土毛料制品业。都铎王朝的君主采取了明确的幼滞工业促进政策,有一部当时的书《英国商业计划》为证。
这部书记载,亨利七世被低地国家因毛纺业带来的繁荣打动,并计划发展英国毛纺业,措施包括选址建厂,引进技术工人,禁止出口原料等,对此有法案为证。书中强调亨利七世意识到弥补英国的技术差距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它采取渐进的策略,国内加工不完的毛料出口并收高税。在亨利七世进口替代政策实施一百年以后,即伊丽莎白一世时,英国才对其毛纺业有足够的信心来完全禁止原料出口,这使得低地国家毛纺业受损。
英国毛纺业的成功还有另外一些因素,有些是很偶然的,如因西班牙独立战争而来的纺工移民,但其他因素都是国家创造的,为了开辟新市场他们外派贸易特使,强化海军,加强殖民扩张。很难说哪些因素更重要,但比较清楚的是如果没有这些幼滞工业促进措施,英国很难(即使不是不可能)在工业化上取得最初的成功,而且这个占了当时一半出口税收的关键产业对之后的工业革命也是至关重要的。
1721年英国第一任首相Robert 修改商业法,使重心真正转移到工业和贸易政策上。在此之前,英国主要目标是掠夺性贸易(殖民地、航海条例)以增加政府收入。毛纺业只是政府在增收的驱动下的一个例外,而1721年后的政策则是刻意发展制造业,措施包括原料进口、出口,成品进口、出口的区别关税对待,以及质量控制以建立良好的声誉,这些政策与战后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政策十分相似,后面将提到。
随着18世纪后期的工业革命,英国开始扩大其技术领先的优势,但他仍然使用产业促进政策直到十九世纪中期,此时他已确立了压倒性的技术优势。可以从前面的表中看出,关税保护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但其他措施也发挥着作用。比如殖民地产品若威胁到英国工业的话,会被完全禁止进口,这摧毁了爱尔兰的毛纺业和印度的棉纺业。但是1815年,不断增长的制造业的效率使得英国自由贸易的压力增大,当时除了几个有限的领域被比利时和瑞士领先外,大多数领域英国都是最有效率的。1846年,随着“谷物法”的废除,很多制成品的关税也被取消,现在通常认为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中商主义的最终胜利,虽然我们不能低估经济理论在政策转换上的作用,但更熟悉这一时期的历史学家会将其看作“自由贸易帝国主义”企图通过扩大农产品和原料市场来阻止大陆国家的工业化,事实上,废除谷物法的主要政治领袖就是这样想的。
虽然谷物法的废除具有标志性意义,但真正的自由贸易在19世纪50年代才实现,在Gladstone的预算和英法自由贸易协定之后,大部分关税才取消。我们必须注意到英国能够实现自由贸易的这种技术领先地位是在长期关税保护下发展起来的,而且在19世纪中期,自由贸易作为经济自由化的其中一部分,是在政府的监管之下进行的,并未采用自由放任的方法,同时在英国实现自由贸易仍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
此外,自由贸易制度并不持久,当他的技术受到挑战后又会重新寻求关税保护,当英国于1932年最终承认上是制造业的霸主地位并重新引入关税保护,自由贸易的时代就终结了。
2.2.2美国
正如李斯特指出的,英国是第一个成功实行幼稚产业保护策略的国家。然后,美国却是这项战略最热衷的使用者。杰出的经济史学家Paul Bairoch称之为“现代保护主义的发源地和堡垒”。
2.2.2.1 美国曾经存在产业保护政策
这个事实很少被现代文献承认,即使高关税的存在被承认了,也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更加认真地阅读历史可以看出,幼稚产业保护政策是非常具有争论性的政策问题。
殖民地时期,英国不希望殖民地执行贸易保护政策;独立时期,南方耕种业利益的代表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而同时期北方制造业利益的代表支持贸易保护政策。
2.2.2.2 美国产业保护的发展历程
汉密尔顿是第一个陈述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而非是人们误认为的李斯特。事实上,正如Henderson和Reinert指出的,李斯特是被流放美国后才有一个自由贸易的倡导者转变成为保护主义的信奉者的。在汉密尔顿的报告中,他指出来自国外的和习惯力量带来的竞争,意味着新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不会在美国产生,除非这些产业起步时面对的最初的损失可以由政府的支援来保证,具体的做法是进口税和极少情况下的禁止进口。
最初,美国没有联邦关税系统。1781年准予国会关税权利的尝试也失败了。1792年,关税范围增加了,但仍然达不到汉密尔顿的要求。直到英美1812年战争之前,平均关税水平维持在12.5%左右,但为了满足战时开支,所有关税在1812年翻了一倍。
1816年,政策发生了显著的转变。1816年通过的法案指出,几乎所有产品的关税上升到35%。1820年更是接近40%。
南部种植业利益者,借助新英格兰的货主的帮助,他们依然能够绕过1820、1821和1823年的关税法案所带来的税负,但是在1824年,一个被称为“可恨的关税”的关税被实行,从而对种植业的低附加值的产品征收重税。另一项关税法案在1832年被通过,其对铁和纺织品等产品征收平均40%的关税。
尽管51种重要类别的从价税仍然高达27%,关税保护还是在1846年有所缓解,并且在1857年有进一步的降低。
然而,南北双方关于关税和奴隶问题仍然处于紧张状态,并最终于1861爆发内战。内战最终以林肯的胜利宣告结束。林肯早期的政治生涯使他成为一个强硬的保护主义者。即使作为一个一贯的反对奴隶者,林肯仍然认为黑人是下等的,并且反对黑人投票。
1862年,一项新的关税法案被实行,这使得税率达到三十年来的最高点。美国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从内战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甚至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
1913年,随着民主党选举的胜利,安德伍德税法被通过,这导致了对那些免税进口的商品实施高关税来降低进口比例。之后1922年的法案,尽管没有回到1861-1913年那么高的税率,对进口产品实行保护性征税的税额依然达到30%。
随着国家陷入1930年的大萧条,Smoot-Hawley关税被实行,事实上,这个法案尽管被称为“有形和戏剧性的荒唐的反贸易”,仍然仅仅使美国经济的保护主义增加了很少的程度。
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没有挑战的膨胀,美国才成为自由贸易的倡导者。然而,应该注意到地是,从1860年至1932年美国从没有实行英国式的自由贸易。Bairoch指出,纵使19世纪乃至20世纪20年代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经济体,它的保护度依然是这个时期世界上最高的。尽管有人指出,贸易保护在很多时候是不必要的,但是没有对产业的保护,早期的美国不会有机会赶上其他发达国家。
2.2.2.3保护的重要性
关税保护是美国政府开展推行国家经济发展的赶超战略的重要手段,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美国政府即使到了战后仍然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角色,通过将战时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民用,例如由政府主导开发计算机、宇航、互联网,美国仍然保持技术的领先地位。
2.2.2.4总结
整个十九世纪,美国不仅是保护主义政客最强的堡垒,也是他们智慧的源泉。在赶超时期的美国的政客和智囊清楚地明白英国式的自由贸易不适合美国的实际情况,林肯的顾问亨利-格雷甚至将美国的形式命名为“美国系统”以和主张自由贸易的“英国系统”相区别。
2.2.3德国
众所周知,德国现在被认为是幼稚产业保护主义的诞生地,然而,历史学家指出,关税保护对德国的影响实际上远远没有对美国和英国的影响那么大。
2.2.3.1德国的发展历程
1834年之前,德国就对普鲁士的工业进行关税保护。但是保护在这个时期不是非常成功的。即使1844年对铁和1846年对棉纱提高了关税,影响仍然非常小。其后,Zollverrin的关税总的是一个下降的趋势,直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有所改变,例如1862年与法国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和1870年对钢比例的缩减。
1879年奥托-封-贝斯麦,德国的首相,推行高额关税来加强地主与重工业资本家的政策同盟关系。
低关税保护不意味着德国实行放任的经济发展手段。随着弗莱德里克大帝的登基,他确立了专业出口的策略。他试图建立一个强大的军事化国家,所以他必须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着重推行重工业和纺织业。
另一个重要人物是格拉夫-封-雷登,他成功的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特别是英国。
到1842年,西里西亚已经几乎被视为拥有和英国同等技术水平,并且是大陆上最发达的地区。
从十九世纪早期,普鲁士吸取了西里西亚的经验,用政府财政建设鲁尔区,并推进教育改革。
普鲁士的政府干预政策在十九世纪前半叶对经济发展有些延迟的影响,但是到1840年以后,随着私营经济的增长,没有人再质疑德国的经济增长。
2.2.4法国
与德国类似,法国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奇迹般的增长。法国被视为一种国家引导型经济,恰好与英国向反。
法国的政策在前工业革命时期就被认为属于高度干预的。工业革命使得法国政府转变了经济政策,直到在拿破仑后期,放任自由的发展政策被确定,并坚持到第二次世界大战。
最好的例子是关于贸易政策。见表2.2。
拿破仑三世签署了著名的英法贸易协定。这个协定放弃了1892年之前的关税税率,许多税率,特别是工业产品的税率,都有所提高。
法国政府,尤其是第三共和国时期,如同英国般推行放任自由的经济,直到1886年法国都没有成立工商业部,只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才重组了它的国家机器来加强国家处理经济事务的能力。
2.2.5瑞典
瑞典尽管被称为自由开放的小国,在战后时期,自由贸易并没给它带来现代化。从大约1830年之后,瑞典的保护主义有所减弱。然而,这是很短暂的。从1880年开始,瑞典就对农产品进行保护以应对新兴的美国带来的竞争。随着保护的增强,瑞典经济快速好转,十九世纪后期的关税保护是很成功的,这使得瑞典的工业得以发展,并转向新技术的研究。
瑞典不仅仅进行贸易保护,瑞典还发展公私合营的方式,例如应用在农业灌溉、铁路建设、电报电话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上。
瑞典促使本国获取外国先进技术,加强教育与研究。
瑞典的经济政策在社会主义党赢得1932年选举后彻底转变成高福利高税收的政策,在二战后,瑞典的工业增长基于活跃的劳动力市场和稳固的组合收益,加大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
2.2.6其它欧洲小国
A.比利时
我们已经讨论过十五世纪低地国家毛纺织业的优势。十九世纪初比利时是欧洲大陆最发达的部分之一,不仅仅因为技术的飞跃,比利时还保持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较低的经济保护程度。然而,在这个时期之前,比利时的保护程度比荷兰和瑞士更强。
B.荷兰
在十七世纪荷兰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海军和商业力量,很难解释荷兰为何没能将航海和商业力量转化成工业和经济统治力,不管到底是怎样导致的,荷兰最终在工业化上败给它的对手,即使如此,荷兰仍然是二十世纪早期世界最富有的国家之一。
一个政策瘫痪的例外是,威廉一世国王成立了许多部门来给工业提供财政补贴,然而,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晚期开始,荷兰转向自由放任的制度,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甚至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纵观这段自由放任的时期,荷兰经济整体相当迟缓,其工业化非常薄弱。很大程度上因为这个原因才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干涉主义者的政策得以推行。
C.瑞士
瑞士是欧洲最早期的工业化国家。Buicchi指出,瑞士的工业革命在英国的工业革命仅仅20年后就开始了。在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棉纺织业得到难以置信的发展,考虑到与领先国家的差距不是那么大,幼稚产业保护看起来不是那么必要。Buicchi认为自由贸易是瑞士最重要的部分。
2.2.7日本和东亚
日本进入工业化时期相当晚,它是在1854年遭到美国强行打开海关之后才看到自己与欧洲世界的差距。在其发展的初期,日本由于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无法施行贸易保护政策。于是,与早期的普鲁士类似,日本建立了相当大规模的国有的示范工厂,如造船业、采矿业、纺织业和军工企业。国家参与大规模的项目,不但没有随着工业发展而止步,而且进一步扩展到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去。
我们应当如何评价日本的国有企业在早期新兴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呢?以托马斯-史密斯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虽然国有企业的数量少,资产少,影响力也较小,但是这起到了新经济的启蒙作用。另外,日本政府的影响扩展到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研究。更加重要的是,明治时期的日本把吸收先进国家的研究机构作为发展的重要部分。不用说,让这些机构扎根日本花了很长时间。
如同我们所见到的,日本越来越成为一个保护主义的国家。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在强大的德国的影响下,日本开始鼓励合理化的关键部门的合并,通过这些合并来减少“浪费的竞争”。尽管所有这些发展都很有效,在二十世纪的前半叶,日本在战前仍然不完全是经济发展的明星。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增长才变得没有对手。
纵观战后东亚国家的发展经验,我们又一次发现他们实施了与那些现在的发达国家曾经实施过的类似的ITT政策。随着现今对韩国的批评和日本对衰退的阻击,对活跃的ITT政策的批评被证明是错误的。
2.3领导者的抢先策略和赶超国家的反应——英国与其追随者
一旦一个国家获得超过其它国家的领先地位,它就产生了一个天然使用它的经济和政治力量来阻止其它的追随者。英国的政策,尤其是那些十八、十九世纪的政策,是最好的例子。
2.3.1殖民地
英国运用强大的政策来阻止殖民地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对美国。英国推行的政策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鼓励殖民地单一主要产品的生产。
第二、 剥夺了一些产业的活动性。
第三、 能与英国产品相竞争的来自殖民地的出口被禁止。
第四、 殖民地使用关税的权利被剥夺。
2.3.2半独立国家
在正式的殖民地之外,英国通过自由贸易和不平等条约阻止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英国一开始使用不平等条约对待拉丁美洲,连日本都由于不平等条约而失去关税的独立性。拉丁美洲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才能够重新获得关税的自主,在日本之前,其它的国家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但土耳其直到1923年才获得自主关税,而中国更是到了1929年。
2.3.3竞争者国家
当我们谈到其它的欧洲竞争者国家,以及后期的美国,英国面对着领先的技术优势的流失,到十九世纪中叶,当机器已经具体化应用到每一个关键技术环节,技术的转化的过程还意味着熟练技术工人的流动。由于法国和其它欧洲国家尝试招募大量技术工人,以致1719年英国最终禁止技术工人的移民。随着技术的增长,机器的出口也在政府的控制下。十七世纪的荷兰,作为世界上技术的领先者,采取了对外国相当开放的态度,所以技术优势很容易就流失了。
面对这些先进国家保护技术不流失的策略,落后国家想方设法获得先进技术。许多国家都有组织的支持技术工人从英国移民。尽管这样,技术的追赶依然是不容易的。面对同样问题的现代的发展中国家,在政策的支持下这些技术的转化更加有效,现今的技术的转化被看作是技术资本的流动。
在十九世纪中叶,关键技术是如此之复杂以至于引进技术工人和进口机器不能满足对一种技术的彻底掌握的要求。在1790到1850年间,大多数现在的发达国家都颁布了专利法案。这些法案针对外国人进行对本国知识产权保护,而这种保护基于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尽管十九世纪后期才出现对知识产权的严格管理,甚至最先进的国家仍然例行公事的干涉其他国家公民的知识产权。例如,英国在1862年通过商标法,禁止商业偷窃。
2.4工业发展政策:历史上的奇迹与教训
本章已经研究了一系列现在的发达国家的ITT政策,下面进行总结。
2.4.1一些关于早期政策的奇迹和事实
A.几乎每一个成功的国家当它们是赶超经济体时都曾运用幼稚产业保护和其它积极的ITT政策
几乎所有的现在的发达国家都使用过各种各样的幼稚产业保护政策。在这些国家中一些明显的例外,例如荷兰、瑞士和较小范围下的比利时,也进行了回顾。也有争论认为,这几个国家没有进行保护主要由于它们的规模小,并由保护引发的对国力的消耗过多。当然,对于这些讨论,也许可以说有一些现在的发达国家能够不借助积极的ITT政策来实行独立的工业化。
B.作为自由贸易和放任自由的经济的奇迹的英国
对比现代的经济奇迹,英国更具有侵略性,并且作为一个先导,积极地运用ITT政策来促进幼稚产业发展,直到十九世纪中期它建立了工业霸权,才开始推行自由贸易。
这些政策,要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则可以追溯到十四世纪爱德华三世和十五世纪亨利七世时期的羊毛贸易。
C.作为现代保护主义的发源地和堡垒的美国
是美国,而非众所周知的德国建立了第一个系统的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的体系。这些美国的思想家,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唐纳-雷蒙德,以及保护主义之父李斯特,都认识到对幼稚产业的保护的必要性。
美国政府将这种逻辑应用到实际中比其它的国家都要早一个世纪。确实不是美国所有的产业都需要关税来保护,也确实有很多关税的存在过久,但是,很清楚的是,美国的一些关键的幼稚产业没有贸易保护是活不到现在的。
D.与英国自由放任模式相对应的法国的国家干预
工业革命前期法国积极推进工业发展,然而,给予各方面的影响,尽管法国政府试图建立一个国家干预的政治体系,法国许多地方比英国的经济更加自由。法国人自由的发展时期在法国的历史上占据了很长时间,这导致了工业和技术的停滞。
E.有限的运用贸易保护的德国
尽管经常的被当作幼稚产业保护的发源地,德国其实从未使用过紧的关税保护。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即使一些关键的重工业处于稳定的关税保护之下,它却已经成为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体。
然而,这不意味着德国是放任自由的发展。即使私营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部分得益于那些成功的尝试,使得政府指导显得不那么必要和受欢迎,国家依然扮演着重要的指导者的角色。
因此,不能把德国当作像法国那样放任自由的经济发展的国家
F.瑞典并不是像后来所描述的那样,是一个“开放的小国。”
总的来说,瑞典的关税保护在它整个赶超时期幅度都不是很宽,尽管国家经济并没有进步。另一点值得指出的是,瑞典很早就开始发展基础设施和其它关键行业的公私合营,尤其是炼铁业。
G.国家行动主义在早期现代日本受到来自外部的限制
由于不平等条约的限制,日本从一打开国门,刚开始发展现代工业的时期就无法使用关税保护。这仅是二十世纪的早期,随着不平等条约于1911年的终止,日本从而能够建立更加全面的工业发展策略,尤其是关税保护。
H.“偷猎者变成猎场看守人”:随着发展政策在转变
一个重要的事实是随着现在的发达国家的发展,他们在国际竞争中地位发生了变化,于是策略也发生了转变。当它们处于赶超地位的时候,他们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从发达国家千方百计获得熟练工人和先进的机器,从事商业间谍活动,任意的干预专利和商标。然而,一旦他们成为发达国家,他们也开始推行自由贸易,阻止技术工人和技术外流,也加强保护专利和商标。
2.4.2“不仅限于关税”多样的幼稚产业促进模型
如前文所言,事实上所有成功的现在的发达国家在他们赶超的时候都进行幼稚产业保护。在这些发达国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关税保护,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政策手段,还有许多其它的政策工具,如出口替代,出口退税等等许多。现在的发达国家都考虑进行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来实现他们的目标,因此,尽管有一些很好的历史模式可以借鉴,许多国家仍然将各种政策工具精确的组合来运用。这就暗示了对于工业发展没有一种确定的万能的模式,只有广泛的指导观点和多样的例子可以拿来学习。
2.4.3对比现在的发展中国家
那些对贸易保护政策持怀疑态度的人很少知道关税保护对现在的发达国家的重要性。Little et al.和世界银行都认为现代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比过去要高。这种意见听起来很有理由,尤其是当我们研究,现代国家对于幼稚产业保护所采取的关税,来和现在的发达国家早期进行幼稚产业保护所采取的关税进行对比。然而,这是一种严重的误导。问题出在当年落后国家和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比现在的二者之间的差距要小得多。
如我们之前展示的那样,我们必须承认,无法如此简单的衡量国际化的生产力的差距,例如书上的三个例子可以说明,考虑到生产力的差距,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现代的发展中国家广泛采取的看似相对高的保护,也都没有超出历史上现代的发达国家采取过的保护程度。在其后的两个十年里,自由主义化在这些国家更加盛行,保护程度日趋下降,我们甚至可以认为现在的发展中国家事实上的保护程度比现代的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保护程度低得多。
第三章:制度与经济发展:历史视角下的“好的治理”
3.1导论
在“好的治理”口号下,制度发展问题成为发展政策争论的中心问题。国际发展政策机构(IDPE)认识到其所曾经强调的“通过好的政策使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建议的局限,现在则以“支持价格体系的制度结构的重要性”概念替代之。
他们认为,所有国家应采用一组“好的制度”(与美国相同的制度)。支持此观点的文献激增,特别是来自世界银行及其伙伴。他们试图在制度的可变性与经济发展间建立统计相关。
哪些制度可以被归为“好的治理”在不同的建议中差异很大,因为我们仍不完全理解特殊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然而,“好的制度”常常包括民主;高效廉洁的官僚、司法体系;对私人产权的有效保护(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的企业治理制度特别强制信息披露制和破产法;以及运行良好的金融制度。经常不被包括在内的但却非常重要的是;有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良好的社会福利和劳工制度(提供社会保障,维护劳工权利)。
而批评者认为,发达国家的制度因为发展中国家在其金融和人力资源方面的要求而被过度的需求。一些批评者还认为,其中一些制度可能与某些国家的社会规范和文化价值相抵触。还有人强调制度移植的困难,并警告不要尝试强加给不同条件下的国家一个普遍性的制度标准。
这些批评者的确提出了重要的观点,但由于缺乏关于“在何种条件下,哪些制度是必要的或是可行的”观点,他们处于“对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的无论什么制度状况都加以简单化的判断“的危机中。因此我们应当选择什么制度?
一个显而易见的方法是,通过移植哪些制度并观察其运行的情况从而直接找出所谓“最优策略”中的哪些制度对特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适合的。然而,正如我们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结构调整和前共产主义经济转型的失败中所看到的,这种方法经常是失效的,并且可能成本极高。
另一种可选择的方法是让发展中国家等待自发的制度演进。即获得适合于本土条件的制度之最优方法是使之自然演化。然而,这种自然演化需要很长时间,另外,即使给定演化过程的环境,也不能确保导致最优可能制度的路径,特别是当我们以特定的国家需要为视角考察这一问题时。
第三种可选择的路径(也是我所偏爱的)是从历史中学习。正如我们在上一章中以历史的视角考察了“好的政策”的问题,我们可以并且应当从发达国家制度的发展的历史性叙述中获取经验教训。通过此种方法,发展中国家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而无需付出包括开发新制度在内的所有成本。这样做是有意义的,因为与政策不同,制度一旦建立就更难以改变。这也将帮助那些想通过金融援助鼓励发展中国家采用特殊的政策的发达国家判断那些发展中国家“我们尚未准备好”的论调是否是合理的。
3.2发达国家制度发展的历史
3.2.1民主
经济发展和民主的关系成为近来讨论的焦点。战后早期的观点认为,发达国家难以承担高成本的民主制度。当前主流的观点(IDPE)认为,民主有助于经济发展,因此促进民主是经济发展的前提。还有观点则认为,民主与其说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倒不如说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投票制度实行之初,投票权被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通常,这种限制是通过性别、年龄、种族、财产、缴纳的税收等标准施行的。
在法国,1815-1830年,只有30岁以上的并且至少交纳300法郎的男性有选举权;1830-1848年,仅有0.6%的法国人有选举权。
英国在1832年改革法案之前,地主可以通过影响佃户、贿赂等方式控制选举,之后,投票权仅仅延伸至14%-18%(因为很多技工和劳动者被剥夺了选举权)。
意大利在1882年将选举年龄降至21周岁并降低了纳税要求,但仅有7%的人可以投票,因为仍然存在纳税和读写能力的要求。
尽管在一战末期,大部分NDCs实现了白人的男性普选权,但这些国家还不能被称为民主,因为女性和少数民族仍不具有选举权。普选权的实现是一个过程(见表3.1).
即使NDCs实现了形式上的民主,其质量也很差。首先,秘密投票选举制到20世纪仍不普遍。例如,直到1919年选举改革之前,因为没有秘密投票选举制度,普鲁士的雇主都可以对其雇员投票施压控制选举。第二,买票和贿选也非常普遍。此类现象在20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地方选举中。
NDCs实现民主的过程是曲折的,只有历经长期的政治运动和选举改革才得到了民主制的基本要素——普选和秘密投票制。但即便如此,在实践中,它仍然会因选举欺诈、买票和暴力而陷入困境。
发展中国家的民主进程也历经了倒退(如军事政变)。然而,在当今发展中国家的非民主政府也没有因财产、性别、民族等因素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这就表明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使不一定是现实的话),和发达国家同期相比,当今的发展中国家更普遍地接受了普遍选举权。
3.2.2官僚和司法体系
A、官僚体系
没有人会否认一个高效廉洁的官僚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前的争论在于:我们如何确切的定义高效和廉洁;我们应该如何设计一套激励机制使官僚体系实现高效和廉洁。
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官僚制的基础是以实力为标准的选拔制度,是长期的、具备多向才能的封闭的职业路径;并且存在有规范的管理所维系的合作的一致性。NPM所推崇的与韦伯大致相反。但与发展中国家更相关的问题是怎样获得“韦伯式”的官僚体系。
直到18世纪,在大多数NDCs国家,政府官职和荣誉的公开出售(有时甚至公开标价)是很普遍的。因此,政府官职在某些国家被看作私有财产。
政党分肥制(即将政府官职分配给执政党的效忠者)成为自1828年杰克逊总统当选、两党制出现以来,美国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人唯亲,裙带关系在NDCs普遍存在。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至少在19世纪晚期以前,大部分NDCs的官僚体系都明显的缺乏“职业化”。NDCs官僚体制的现代化是经历了长期持续的改革而实现的。普鲁士是这方面的先驱。1860年之后,英国的民政服务才实质上实现“现代化”,美国则在19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中取得了一些重要进步,竞争性的职位招聘比例在1883年提高到了31%,1897年通过Pendleton法案后提高到了50%以上。
B、司法体系
在“好的治理”话语中,存在对政治上独立的司法,即所谓“法治”的强调,但对此我们必须警惕。有较高级别政治独立性的司法体系不一定是我们需要的。
我们需要认识到,司法的质量不仅仅取决于其政治独立性,而取决于很多标准。如司法官员的职业化、判决的质量及这个体系的成本。
在与当今发展中国家所对应的时代,很多NDCs的司法体系经历的过渡的政治影响和腐败,司法从业者的素质也相当低下。
3.2.3产权制度
在“好的治理”的话语下,产权制度的“质量”被视为是决定性的,因为它是刺激投资并进而创造财富的决定因素。然而,度量产权制度的质量并不容易,因为它包括了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继承法、税法以及各种土地法规等众多法律法规。
因此,产权制度的“质量”是难以进行历史的和跨国的比较。我们将分析“知识产权’,因为它仅限于少量的可以识别的法律(如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
A、 关于产权与经济发展的误解
当今,人们普遍认为;产权保护越强,对经济发展越好,因为产权保护鼓励财富的创造,而对产权安全性的持续不确定性将危害长期投资和增长。
但是,产权的安全性对其自身不一定是好事。有好多历史中的例子证明,特定产权的保护对经济发展不利,而违背产权(或创造新产权)事实上促进了经济发展。英国的圈地运动、美国的西部开发以及战后日、韩、台湾的土地改革都是这方面的例子。战后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法国)的工业企业国有化通过将工业财产从保守的、缺乏活力的工业资本家阶级手中转移到专业化的、热爱现代技术和有进取性投资倾向的公共部门管理者手中促进了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的因素并不简单是不考虑产权性质而一概加以保护,而是在什么条件下保护那些产权的问题。如果产权属于另一些人比属与其原来的所有者更能创造效用,那么,社会就应创造新的产权而不是保护。
A、 知识产权
大部分NDCs在19世纪前半叶建立了专利法,在19世纪下半叶实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如版权法和商标法)。
以现在的标准来看,早期的知识产权体系是非常低效率的。这些法律仅能进行很少的保护,特别是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19世纪大部分的专利法在检查发明的原创性方面非常松弛。荷兰在1896年废除了1871年的专利法,原因一方面是这部法律非常无效,另一方面是当时席卷欧洲的反专利运动的影响。瑞士在1888年前没有任何知识产权,1888年的专利法也只保护机械发明,直到1954年,瑞士的专利法才趋于完善。
国际的知识产权体系经一些列会议、条约而最终建立,然而在20世纪中,即使那些发达国家仍经常侵犯其他国家居民的知识产权。
3.2.4公司治理
A、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制发端于16世纪,用以完成高风险大规模的商业计划(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当时,人们对其充满了猜疑,很多人认为有限责任将导致所有者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亚当· 斯密认为有限责任将导致经理人偷懒,人们还认为有限责任是金融投机的主要原因。1720年,英国通过了一组法案禁止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直到1825年,才重开允许之门。
尽管有限责任有导致“道德风险”的可能,但它还是为所有的社会所接受,并将其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制提供了使“奉献社会化”的最强大的手段,从而使史无前例的大规模投资成为可能。
在欧洲国家中,有限责任制于19世纪中期开始普及。
B、破产法
大规模企业的失败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危机使得人们更加认识到需要有效的手段调和竞争性的权利,转移资产并保护雇员。
尽管人们还在争论是美国的倾向债务人的法律,还是英国的倾向债权人的法律,抑或法国的保护雇员的法律是最好的的破产法,但都认为需要一个有效的破产法。
在前工业时代的欧洲,破产法是作为债权人衡量财产并处罚不诚信的、浪费的破产商人的程序。但随着工业发展人们认识到,商人破产不仅仅是因为不诚信和浪费,因为流通环节是个人难以控制的。因而,破产法开始被看作是为破产提供的一种clean slat(清偿?)的方法。破产法的这一转变是“风险社会化”方法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它是现代大工业可能承担其所必需的更大的风险。
以现代的观点来看,在19世纪中期,英国的破产法仍然非常无效(覆盖范围小、缺乏专业性、有腐败的趋势),1831年,成立了破产法庭。美国在19世纪出台了短命的破产法,直到1898年才出台了现在的联邦破产法。
B、 审计、财务报告以及信息披露
亚洲金融危机后,许多学者批评其公司账目的不透明,审计和信息披露缺乏监管造成这些国家的不良贷款决策。但在危机前,在人们都承认这些国家在公司层面存在信息问题,但发达国家却仍愿意将贷款借给他们。
即使对“提高企业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的制度是必需的”毫无争论,我们为此也得花费人力和财政资源作为成本,而这些恰恰是发展国家缺乏的资源。
考察NDCs的历史会发现,在这些国家中,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透明的要求的制度直到20世纪仍然质量低下。英国1844年要求独立审计,1907年才有所效果。直到1848年,其信息披露的管制都很差。这些制度在其他国家建立的更晚;德国1884,挪威1910,美国1933。、,西班牙1988。
C、 竞争法
拥有强大市场力量的超级大企业的行动会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如其破产导致的金融恐慌)甚至削弱市场自身的基础(例如,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在此语境下,公司治理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特定公司股东的事。因此,公司治理还包括宽范围的规制(例如,sectoral regulations ;对国外贸易和投资的规制),以及商业行为治理的非正式标准。下面讨论NDCs对公司的社会管制制度,如反垄断或反托拉斯法。
早在1810年,法国就出台了禁止销售商联合的法案,但这项法案几乎从未实行过,并最终淤1880年废止。从1890年代开始,法国允许卡特尔,直到1986年,现代的反托拉斯法才开始实施。
美国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不但其间存在曲折,而且该法也主要被用来抵制工会而不是反对大企业。
直到一战后,英国的法庭仍对贸易同盟的有效性持支持态度。英国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仅仅是为对付战后短缺的一项短期法案。在30年代的大萧条中,国家依然赞同合理化和卡特尔化。直到1948年英国才出台了反垄断法,但仍然非常无效。1956年真正的反托拉斯法虽有效地抵制了卡特尔,但对通过兼并而形成的垄断很难奏效。
德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曾强烈的支持卡特尔,并在1897年宣布卡特尔合法。一战前,卡特尔非常普遍,并成为政府规划经济活动的手段。1923年的卡特尔法宣布卡特尔无效,但因其对卡特尔的定义很窄,故其仍然毫无成效。1930年,卡特尔法庭被撤销,1933年,经济事务大臣拥有了宣布卡特尔无效或强行组织卡特尔的权利。(挪威略)
3.2.5金融制度
A、随着全球性银行业危机在过去20年中显著的增加(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建立一个良好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就成为了有关制度发展的主题。然而在NDCs的历史上,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却是一个缓慢曲折的过程(英国可能例外)。
在英国,完全的金融一体化在1920年才实现。法国在19世纪中期才开始广泛使用纸币,1836年仍有3/4的人没有银行账户。普鲁士第一家股份制银行出现在1848年。瑞典的银行在19世纪晚期才出现。葡萄牙的银行业则在1860年代到1870年代才有所发展。
在NDCs,银行成为专业化借贷制度晚于20世纪早期,在那以前,个人联系影响着银行借贷决策。银行业的监管也十分缺乏。
B、中央银行
今天,中央银行被视为稳定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石,对其讨论集中在其政治独立性、以及合理的目标和工具上,很少有人争执是否需要中央银行。然而在资本主义早期却不是这么回事。
18世纪早期,大型银行(如英格兰银行、纽约银行)在金融危机时被强制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从而引发了创建独立的中央银行的想法。但是由于人民担心这样会助长过度的金融冒险,因而,中央银行发展缓慢。
表3.3展示NDCs的中央银行的发展历程。11国中的大多数在1840年代后期建立了银行,然而直到20世纪初期,他们才真正成为拥有纸币发行垄断权的中央银行。
A、 证券监管
在美国领导的金融全球化时代,股票市场成为了资本主义的象征。很多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了股票市场,以期利用世界金融资源。
当然,很多人(包括凯恩斯)都认为当股票市场给予次要地位时,资本主义能运行得最好。1980年代以来,人们都在讨论盎格鲁—美利坚国家的股票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日本—欧洲大陆国家的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孰优孰劣。然而,一个运行良好的股票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制度的传统观点仍然存在,建立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毫无疑问是重要的。当前发展中国家对外部资金的开放使得证券监管制度更为迫切。
英国于1692年建立了证券市场,1697年早期监管制度出台,通过执照和收费限制经纪人的数量。1867年的法案则禁止了银行股权的短期交易。1939年出台了一个个人和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许可证系统。直到1988年英国才实行了一项监管法案,使发布错误的和误导性的信息者承担刑事责任,并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参加投资活动。
D、19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持续的财政危机成为发展的一大障碍。IDPE认为这是因为这些发展国家预算的不节俭造成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这些国家税收能力弱。税收能力弱在深层次上与政治和合法性有关,但它也要求发展出一套必要的制度。NDCs是如何经历着一过程的呢?
在这些国家发展的早期,其财政能力也非常受局限。所得税难以征收反映了官僚系统税收能力之弱,这也是当时关税非常重要的原因(当今的一些穷国也是如此)。所得税最初被用来为战争融资。1842年,英国成为所得税永久化的第一个国家,然而却遭到了广泛抵制。美国在1913年才通过联邦所得税,并且税率极低(1%)。葡萄牙1922年引入所得税,但在1928年废除,1930年又重新开征。众所周知的高税率国家瑞典于1932年才开征所得税。
3.2.6社会福利与劳工制度
A、自由化和解除管制带来了大规模的经济混乱和日益普及的经济危机。于是引发了对于发展中国家中受害最严重的人们的关注。IMF和世界银行曾经反对发展中国家引入这种“早熟”的社会福利制度(尤其考虑到解决预算赤字乃当务之急时),但现在也承认“安全网”的需要。于是,虽不如“好的治理”日程上的其他项目迫切,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福利制度也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之一。
但是,社会福利制的内涵远不止“安全网”,如果能认真涉及执行的话,能加强效率和生产力增长。社会福利制度能减轻社会压力,巩固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为长期投资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还能通过失业救济熨平经济周期等。
社会福利制度的所有潜在收益必须能抵偿其潜在成本(包括享受福利对职业道德和自尊的损害、制定实施过程的技术问题——如公平和效率的考虑以及防治欺诈等、政权不够稳固时过多增税将导致因富人反对而造成逆转)。
无论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收益和成本如何,所有NDCs都发展出了一套通行的福利制度。说明各国间有共同的需要。但在大多数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很晚才被确立。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是社会稳定的保证,工业化前者是由家庭、社区、宗教组织提供的。NDCs在当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这些组织不断弱化,社会矛盾凸现,革命不断。
但直到19世纪70年代,NDCs的社会福利制度都很脆弱,其以英国“济贫法”式的立法为核心。这时的很多法案还剥夺受助者的选举权,如挪威和瑞典。表3.4说明社会福利制度直到19世纪晚期才出现。
B、童工管制制度
童工在工业化早期曾引起了激烈争论,而现在,其争论有了新的国际维度。现在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要求其彻底取消童工。并通过WTO的“国际劳动标准”对发展中国家使用童工进行制裁。一些批评者认为,没有理由希望当今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取消童工,完成发达国家几个世纪才完成的目标。
童工在发达国家工业化早期是很普遍的。英国首次引入童工法案时曾遭到强烈反抗。地主的“劳动力自由”论调和财政拨款不足使此法案无效。1833年的工厂法对童工年龄、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制,但直到1847年的“工厂和车间法”还允许10岁以上的儿童每周工作30个小时。直到19世纪70年代中期,普遍的童工立法才在主要的国家出现,20世纪早期,NDCs才有了现在流行的童工立法。
B、 劳工劳动时间和环境的相关立法
NDCs在19世纪时,长时间工作是很普遍的。而关于成年工人工作时间的立法到19世纪才出现。第一个法案是1844年英国的“工厂法”,但其作用有限,很多雇主对工人进行变相的剥削,如取消工作期间的进餐。
在美国,对工作时间的限制首先是从州一级开始实施的,很多州只在特殊的行业限制工作时间,因为这些行业的事故主要由疲劳引发。直到1930年,联邦工业事故保险才建立。
NDCs直到19世纪晚期甚至20世纪初才有了最低限度的对成年工人工作时间和环境的规制。而今如20世纪后,我们才能见到对工作时间更“现代”的规制(48小时/周)。
3.3.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发展:过去和现在
考虑到这章我们所讨论的,就NDCS在过去的制度发展我们能得出些什么呢?我觉得,考虑到历史资料的稀少和国家之间的差异,做一般性的概括是困难的。尽管如此,这样的一般性概括正是本书的目的所在,在下面的部分我将试图阐述这个问题。
首先我将提供NDCS发展三个不同阶段的快照。我考察了:(i)1820年,代表最发达的NDCS早期工业化阶段;(ii)1875年,代表较发达的NDCS工业化高峰期和较不发达的NDCS的工业化早期阶段;(iii)1913年,代表较发达的NDCS工业化成熟期的开始阶段和较不发达的NDCS工业化高峰期阶段。在下面的部分,我指出了NDCS制度发展过程是缓慢而不平坦的。然后我比较了早期NDCS与现在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发展水平。我得出与NDCS可比发展阶段相比,现在的发展中国家有着更高的制度发展水平。
3.3.1.NDCS历史上的制度发展:鸟瞰
A .1820年——早期工业化时期
在1820年,任何NDCS都没有普遍的男性选举权。选举权的扩大如果有的话,也仅仅局限在30岁以上男人的基本权利。所有这些国家官僚的任命,都普遍有着裙带关系、政党分肥、虚职闲人和买官卖官等现象。公共政府机关常被当作私人财产来看待,在大多数国家,支付薪水的现代官僚体制根本就不存在。
现存的财产权利通常会被侵犯,为新的财产权所替代,尤其是在美国这样的年轻国家。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有专利法,但这些法律水平很低,实际上那些申请专利的所谓发明的原创性从来就没有检验过。这样的检验的出现还要等另一个15年,直到1836年的美国专利法修正案。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制度条件。但即使是那些有着最发达的公司金融制度体系的国家也没有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的管制。破产法也是非常不充分的,只涵盖了有限的商业种类;并且破产法的作用也只限于通过“擦干地板”来化解破产带来的“社会风险”。竞争法基本不存在,1810年颁布的法国刑法的局限性和疏于执行就是最好的例子。
银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来说仍然是个新奇事物,除了可能部分意大利地区、英国和某种程度上的美国;但是,这些国家都没有能正常履行货币发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中央银行。对证券市场监管存在有几个世纪,但是这种监管是不充分、无力的。除了在战时,还没有国家有所得税。
另外,还没有哪个NDCS对于工作时间、童工、工人健康和安全等问题实行社会福利制度和劳动管制。
B. 1875——活跃的工业化时期
到1875年,伴随着工业化的进步,NDCS经历了相当程度的制度发展,但就制度发展的质量来说,仍然低于今天处在可比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
这些NDCS都没有普遍的选举权,尽管一些像法国、丹麦和美国这些国家在理论上至少达到了普遍的男性选举权,在这些国家,甚至像秘密投票这样的民主制度也缺失,欺骗行为到处蔓延。官僚体制才刚刚开始呈现像精英招募、纪律措施这些现代特征,但也只是出现在像普鲁士、英国一些先驱国家中,政党分肥仍然在许多国家是普遍现象。
绝大多数NDCS这时候可能已经颁布专利法,但这些法令的质量很差。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糟糕,部分是由于没有一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时候,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出现普遍的有限责任,但还是没有关于独立审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英国建立起相对现代的破产法也不过才30年,破产法提供了破产、重新开始的机会。在美国,联邦破产法仍然没有颁布。尽管大公司和托拉斯活动快速发展,竞争法案仍然没有颁布。
对于许多NDCS,银行仍然是崭新的制度。像意大利、瑞士和美国仍然没有中央银行。但由于没有垄断纸币的发行权,中央银行的有效性大打折扣。银行监管仍然稀缺,内部人贷款和银行失灵是普遍现象。甚至在有着最发达证券市场的英国,也没有适当的证券监管,结果内部人交易和操纵价格在证券市场中蔓延。1842年英国首次颁布的永久所得税仍然是个新奇事物。
在这个阶段,没有哪个NDCS有现代社会福利计划。除了1871年德国引入的工伤保险。对童工的管制制度存在于许多国家,像英国、普鲁士和瑞典,但通常贯彻不力。在许多国家,雇佣较年幼的童工,像 9-12岁的儿童,是允许的。其它国家,像比利时、意大利和挪威,那时候还没有对童工的任何管制。尽管一些国家通过了限制女工工作时间的立法,还没有任何NDCS通过限制成人男性工作时间的立法。那时候,工作时间设定在高达10-12小时/天。工作场所安全法案即使存在,实际上也贯彻不力。
C.1913——工业化成熟期的开始
甚至直到1913年,当最富有的NDCS达到了今天较富有的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时,与所谓的世界标准制度相比,那时候正在发展中的NDCS的制度水平还是很低。
普遍的选举权仍然是个新奇事物,只存在于挪威和新西兰,真正意义上的“一人一票”式男性普选权还不普遍。官僚体制的现代化进程大步前进,尤其是在德国,但政党分肥仍然在许多国家是普遍现象;同时,官僚的职业化也刚刚在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出现,距1883年美国联邦官僚体系首次引入微小的招募竞争也不过30年。
甚至在英国和美国,公司治理制度与现代标准也相距甚远。英国在10几年前的1900年开始引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审计,但由于立法的漏洞,公司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并不要求是即时的。在这两个国家,股票市场上的完全信息披露也不是义务性的。竞争法还不存在,1890年的sherman法案表达过这层意思,但直到1914年的claytor法案,美国才算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反托拉斯法。欧洲十年之后才有了第一部竞争法——1923年的德国卡特尔法案。
银行还是不够发达,比如说,开设支行在美国仍然是不允许的。对银行的监管在多数国家像是在打补丁。中央银行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但与今天意义上的央行在质量上相距甚远。
可能与现在处在同等发展水平上的发展中国家相比,NDCS唯一做得好的领域是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从1880年开始发展迅速。到1913年,大多数NDCS具有了工伤保险、健康保险和政府救济,尽管这些制度都高度不完全。
到这时候一些诸如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安全、女工和童工的立法也开始引入,但这些立法水平还是相当低,范围还是有局限性,执行力也很弱。
3.3.2.制度发展的漫长、曲折之路
从3.2、3.3.1的详细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NDCS花了不说几个世纪也有几十年来发展制度。另外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NDCS经常遭遇倒退。下面我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点。
民主过了很长时间才发展起来。举几个例子,法国和瑞士花了将近100年才从男性普选过渡到全民普选。早在18世纪人们就认识到现代职业官僚体系的重要性,但在许多NDCS直到19世纪现代职业官僚体系才建立起来。早在16世纪末,人们就肯定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但直到十九世纪中期在最发达国家有限责任制度才得以普遍应用。早在十七世纪在一些圈子中,人民就承认了中央银行的必要,但第一个真正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直到1844年才建立起来。
新制度从创新国家扩散到NDCS花了相当长时间。表3.6说明了不同的制度第一次出现的时间和地点,被大多数NDCS采用的时间,被所有NDCS接受的时间。这个表也说明了,排除个别像前现代专利法这样的例外,从新制度创新出现到新制度为大多数NDCs采纳,经历了20到150年不等。这个表还说明了,从新制度创新出现到NDCs把新制度当作国际标准,经过了几代人,而不是几十年。NDCs制度发展步伐如此缓慢的原因是多样化的。
首先,特别是在发展的早期阶段,许多制度要么没有被采用,即便采用了也没什么效果,因为采用这些制度有无法承担的成本。社会福利和劳工管制即是最明显的例子。许多公司治理和金融上的制度早早期一直无效是因为没有管理和执行的足够资源。
第二,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制度成本可以承受,但是还是没有采用,是因为引进这些制度会使一些人利益受损,从而遭到他们的抵制。
第三,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常常不为人们所正确理解,导致制度不能及时采用。
第四,一些时代局限性。
第五,某些制度之间是相互依赖的。相关联的制度之间要同时发展。
要解释为什么在特定时间特定国家为什么不采用特定制度,还需要更多的历史知识;遗憾的是,本书不能展开这些讨论。但是,从我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制度要经过不说几代人,也要几十年才能发展起来。现在,NDCs 要发展中国家立刻采用“世界标准”的制度,或者至少要在下一个5到10年内采用,要么就面临惩罚,这种做法似乎与NDCs国家的历史经验相悖的。
3.3.3.当今发展中国家间的比较
我们回顾了NDCs制度发展的曲折发展之路。与本节更关联的是,与现在处在相似发展阶段的的发展中国家相比,那时候的NDCs制度更不先进。
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先要比较那时候处在发展之中的NDCs与现在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在表3.7中,我们比较了19世纪及20世纪初的NDCs人均收入与1992年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收入。通过这个表,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可以就NDCs发展到什么程度得到些大致的想法。
从比较可以看出,在1820年代,一般说来,大多数NDCs国家发展水平处在今天孟加拉国与埃及之间。到1875年代,大多数NDCs发展水平上升到今天尼日尼亚—印度之上,但就是最发达的国家像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发展也只是在今天中国或秘鲁水平。其他像美国、德国和法国发展处在今天巴基斯坦和印度尼亚之间。到1913年代,最发达的NDCs国家(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发展达到了今天像巴西、墨西哥、哥伦比亚和泰国这些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但大多数像芬兰、法国和奥地利这样的国家,仍然处在今天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
如果我们将这些收入比较和3.3.1节对NDCs三个历史时点的鸟瞰相对照,我们发现,与今天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早期的NDCs只具有相对较低的制度发展水平。比如说,英国1820年只具有比今天印度稍高些的制度发展水平,但并没有印度所具有的最基本的制度,像普选、中央银行、所得税、普遍的有限责任、“现代”破产法、职业的官僚体系和有效的证券监管。除了一两个监管一些行业使用童工的法案,同时,这些法案贯彻是不力的,英国在1820年还没有劳工法。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得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与今天的发展中国家相比,NDCs是在更加低水平的制度框架上运作的。不用说,NDCs制度发展水平远低于“全球标准”,所谓的“全球标准”,也是今天的发展中国家被教条、被要遵守的标准。
第四章 对今天的教训
4.1.导论
我们到目前的讨论得出了,NDCs国家在发展的早期采用的政策和制度和普遍认为的大不一样,和今天发展中国家常被建议、被要求的方针也大不一样。
在这章的开始两节,我总结了2、3章的主要结论,再讨论我们是不是能把眼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销的“好的政策”、“好的监管”归结为“过河拆桥”。第4.4节考虑了一些可能与我的论断相对的意见,同时最后一节也得出了一些结论,提出了一些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可开展的新研究方向。
4.2 发展的经济政策:反思
在第二章中,我回顾了NDCs在发展中采用过的政策,我的论断和150年前的李斯特惊人地相似。后发国家实行积极的ITT政策是贯有的模式,通过ITT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这与李斯特时代的情况如出一辙。尽管这些促进发展的政策与李斯特时代相比,更加多样、复杂和有效,但基本的模式惊人地保持不变。
不管施行的确切政策,成功的经济政策中都有些共同的原则。从十四世纪的爱德华三世,到十八世纪的罗伯特 沃波尔、腓特烈大帝和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到十九世纪的美国、德国和瑞典的政策制定者们,一直到二十世纪东亚和法国的政策制定者们,一直如此。
正如最近几个世纪一直观察到的那样,后发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是怎样转向高附加值的经济活动,这种转变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却不是自发产生的。这是因为,由于各种原因,后发经济体进行高附加值经济活动(发展幼稚产业),社会和个人的投资收益是不一样的。
考虑到这些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某种机制来社会化投资风险。与流行的观点相反,这并不需要像关税这样的直接政策干预。当然,制度路径也有明显的弊端。首先,制度本质上是一般规则的具体化,所以对特定行业的问题可能无效。第二,建立起新的制度要花很长时间,正像我们在第3章中讨论的那样,这将把国家能力局限于对新挑战的快速反应。所以,在许多情况下,一个更专注、有着快速反应能力的政策是制度路径的首选。
但虽然以ITT政策为形式的直接政府干预对于社会化发展幼稚产业风险是必要的,并不意味着只有通过关税保护这一种方法。像我们在第二章中讨论的那样,由于相对技术落后、国际条件、可能的人力资源等等方面的不同,不同国家采用的政策工具大不相同。即使同一国家由于国际国内条件的改变,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不必说也不一样。特别地,成功国家往往都善于调整政策以适应条件改变。当然,采用积极的ITT政策不一定对所有国家都保证经济成功。
我们俯瞰历史,真相大白。为了赶超先进经济体,NDCs采用了干预性的ITT策略来促进幼稚产业的发展。具体的政策形式和政策重点因国家不同而不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对产业的保护与今天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有过之无不及。
如果这是事实,那么现在被推销的一揽子“好的政策”似乎是与史实相悖的。这些“好的政策”强调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ITT政策。
那么,是不是发达国家及他们控制的IDPE在推销对他们自己有利的,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政策?这与十九世纪英国推行自由贸易以对抗试图赶上自己的美国和其他NDCs如出一辙?是不是可以说,WTO禁止发展中国家推行积极的ITT政策不过是英国和其他NDCs强加给半独立国家“不平等条约”的现代、多边版本?换言之,发达国家是不是在“过河拆桥”?不幸的是,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发达国家要反击指责就要说明由于时间改变,积极ITT政策对经济发展不再有效。换言之,昨天的“好的政策”不一定就是今天的“好的政策”。
至于为什么会这样,除了说服性的理由的缺失,发展中国家在过去20年糟糕的经济增长也表明这种辩护是站不住脚的。在这20年中,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经历了政策变革,推行“好的政策”,可结果却令人失望。
新自由主义的“政策改革”并没有兑现他们的诺言——经济增长。在开始推行时没,我们被告知,虽然这些“改革”可能在短期,甚至可能在长期助长不平等,但与战后的干涉主义政策相比,这些“改革”将会产生更快的增长速度并最终提升每个人的生活水平。过去二十年的历史表明只有预言的负面部分得到了证实。收入正如预言的那样不平等,但经济增长的提速却从来就没有发生过。事实上,在过去20年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那么我们这儿就有了个明显的悖论——至少如果你是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1980年后20年推行“好的政策”相比,在1960-1980年推行“坏的政策”时发展要快得多。毫无疑问,对这个悖论的回答是,所谓的“好的政策”实际上对发展中国家毫无益处,反倒是“坏的政策”如果推行得当的话,真可能会让发展中国家受益。
4.3 反思制度发展
制度发展过程和制度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角色至今仍是个理解得很糟糕的研究课题。但为了能获得更确定的结论,我们需要就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做更深入研究—这已超出本书的范围—下面的要点来自于我们在第3章的讨论。
大多数今天推销给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际上是NDCs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中有多少是今天发展中国家的确需要的,并不明确。是否这些制度是这么必要,以至于根据IDPE的观点,要通过双边、多边的外部压力来强加给发展中国家?
而且,即使我们同意某些制度是“好的”、“必要的”,我们还不得不注意他们的确切形态。在第三章中,我已经说明对于从每个制度我们要些什么,是有争论的。哪种官僚体系对发展是有好处的?产权保护机制应该在多强的程度上保护产权?破产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偏向债权人?中央银行应该有多独立?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讨论某个国家需要某种类型中的某个制度已经超出了本书的范围。但是,我在第3章的讨论已经表明主流观点是很成问题的,这种观点认为只有一种最佳制度(盎格鲁—美利坚制度),这种制度应该每个国家都采纳。
但是,说现在推销给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是不必要的、毫无益处的,不等于说制度不重要,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制度进步。相反,在历史上制度质量的进步与经济增长的表现惊人地相关。历史和现在的证据都是支持这种观点的。
在表4.1中我们可以看到,1820-1875年11个国家的人均收入增长率在0.6%到2%之间,增长率的平均数和中位数都是1.1%。1875-1913年,人均收入增长率在0.6%到2.4%之间,增长率的平均数是1.7%,中位数都是1.4%。考虑到十九世纪NDCs有显著的制度进步,增长的加速某种程度上是制度质量的进步所致的。
在所谓的“资本主义黄金时期”NDCs巨大的经济增长也反映了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稳定上的作用。在黄金时期,NDCs人均收入增长率为3%-4%,大大超过黄金时期之前时期的1%-2%,以及黄金时期之后的2%-2.5%。多数评论者将NDCs的黄金期归于二战后好的制度的引入,例如,积极的预算制度,成熟的福利政府,更严格的金融市场管制,还有某种程度上的国有工业。人们广泛认为,诸如更优越的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稳定性、更好的资源分配、更和平的社会环境助长了NDCs的经济更快增长。
NDCs在早期的增长表现和发展中国家在战后的增长表现之间的对比为我们提供了政策、制度和经济增长关系的重要视角。
我认为,相比NDCs,发展中国家在战后早期能够增长得更快,部分地是因为他们有更好的制度环境,表4.2显示,在1860-1980年,今天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增长率大约为3%,这比NDCs在所谓的“发展的世纪”(1820-1913年)1%-1.5%的增长率要高得多。
所有上面的数字显示,制度质量的进步对于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增长至关重要。但有两个限定条件要说明。
首先,我们得接受,推动经济发展是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第3章的讨论说明,NDCs花了不说几个世纪,也有几十年来来发展制度,而且整个过程满是挫折和倒退。从这一点来说,现在让发展中国家在5-10年内将制度发展到“全球标准”是不适当的。而且,考虑到与处在同等发展阶段NDCs相比,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制度更加先进。让他们在短时间内移植一整套“全球标准”的制度是不切实际的。也不能让发展中国家政府提出任何“我们还没准备好”之类的遁词。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制度进步的速度,我们应该有更敏锐的认识。
第二,“好的制度”只有与“好的政策”相结合才能促进发展。这里“好的政策”,我是指NDCs自己发展时的采用的政策,而不是他们现在推销给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事实是,尽管在过去20年,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发展在质上是连续、加速的,经济增长却有明显的放缓。在我看来,由于“政策改革”,发展中国家无力推行“好的政策”。
从表4.3可以看出,1980-1999年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由1960-1980年的3%降为1.5%。这不过是NDCs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增长速度,而NDCs那时候所处的制度条件比今天的发展中国家要差得多。唯一超过1.5%这个速度的地区,是由中国和印度主导的东亚和南亚。有意思的是,这两个国家常常因为糟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而饱受IDPE的诟病。
1960-1980年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有更好的制度基础而比处在同样发展阶段的NDCs发展更快,是因为他们推行了“坏的政策”,但在1980年代“坏的政策”为“好的政策”所替代,情况发生了逆转。
所以,我认为,现在NDCs急于向发展中国家推销“好的政策”,不考虑具体政策的配套,最终不过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过河拆桥”。
NDCs向发展中国家推销所谓的制度标准,尽管他们当年处在同样发展阶段时也没采用,NDCs这是在搞双重标准,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他们并不需要、承受不起的制度,只能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伤害。
但与政策相比,经济发展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不像具体的政策,许多制度建议对发展中国家是有益的,当然,具体的制度形式至关重要。但是,只有配合“正确”的制度,这些潜在收益才能实现。制度进步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兜售“好的制度”活动最终是否变成“过河拆桥”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制度的形式和质量、决定于制度推行的速度。考虑到两方面的可能,现在的兜售制度活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是件好事。
4.4. 可能的反对声音
至少可以提出三种与我的观点向左的反对意见。第一,不管发展中国家愿不愿意,都得采用发达国家推销的制度和政策,因为,世界就是这么运作的——强者制定规则,弱者遵循规则。我坚持这些世界经济的“新规则”应该被改变,尽管在可见的将来改变“新规则”是渺茫的,但讨论应该怎样改变还是很有价值的。通过明确发达国家制定的“新规则”,本书正试图为讨论做贡献。
第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采纳IDPE推销的制度和政策,因为这正是国际投资者期望的。也许有人坚持,发展中国家喜不喜欢这些“新规则”是无关紧要的,IDPE愿不愿意改变他们也无关紧要。因为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投资者是一切的操纵者。如果哪个国家不采纳国际投资者需要的政策和制度,国际投资就会避开这些国家,这个国家就会遭受损失。
那么,这种论断是有问题的,首先,国际投资者到底关不关心IDPE推销的制度和政策,是不清楚的。中国的例子。这就表明,投资者想要的并不是如IDPE说的那样,他们需要民主、法律制度,实证研究表明,市场份额、市场增长是决定国际投资决策的更重要因素。
第二,即使遵行制度政策的国际标准,会带来国外投资的增加,外国投资也不是大多数国家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换句话说,与国际投资者的想法相比,政策和制度的潜在价值应该更多地由它怎样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决定。
第三,即使由于国际压力,引入了某些“好的制度”,如果不能有效贯彻这些制度,由好的制度期望带来的好的结果将无法实现。聪明的国际投资者会发现,拥有纸上的制度不是真拥有,有没有引入“全球标准”的制度,并不影响国际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第四,既然国际发展政策机构能够影响所谓“好的政策”、“好的制度”被定义、被解读、被推行的方式,讨论某个发展中国家需要某种政策制度仍然是有些价值的,“遵循国际准则”这个论断假定IDPE是国际投资者意愿的盲目的“风向标”。但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IDPE能自我决定政策制度被推行的力度。
反对的第三个可能声音认为,制度标准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已经提高了,现在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该再考虑采用NDCs100到150年的制度。这一点我是相当同意的。
今天的发展中国家相比100到150年的NDCs,已经有了独立的中央银行、有限责任,引入女性选举权、所得税、限制工作时间和社会福利制度,至少在观念上没有那么难。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后发优势,争取最高水平的制度发展,毕竟正如我们在4.2中指出的那样,制度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实行“坏的政策”1960s和1970s年代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我担心的是,有观点认为,既然制度不过是个选择问题,我们就应该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达到“全球标准”。我们不要忘了NDCs花了几十年,甚至几代人才建立起某些制度,建立起来后,往往还要几十年改进管理、弥补漏洞和加强贯彻才让这些制度运行正常。考虑到这些,让发展中国家在短时间内提高制度质量是不合理的。
4.5 结束语
为什么NDCs和它控制的国际发展政策机构不推荐在过去几个世纪中大多数成功发达国家使用过的政策?为什么他们努力向发展中国家推销所谓的“好的制度”,而这些“好的制度”NDCs在可比发展阶段从未使用过。
为什么发达国家无视他们自己的历史发展?是因为人们往往会从眼下的政治需要来阐释历史吗?是因为发达国际已经处在技术前沿,从推行自己过去从未使用过的政策制度中,能获得既得利益?简单的说,通过推销自己从未用过的政策制度给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过河拆桥”?
本书的讨论说明,答案是肯定的。我接受这种“过河拆桥”也去是出于纯粹的好意。一些NDCs政策制定者和学者也许是真的出于误导才提供这些建议:他们以为自己国家真的是通过自由放任、自由贸易发展起来的,这种善意的误导和自以为是也许比出于国家利益的“过河拆桥”还要顽固。
不管“过河拆桥”背后的意图是什么,事实是,饱受诟病的“好的政策制度”在过去20年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承诺的发展,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发展反倒崩溃了。
那么应该做些什么呢?规划详细的路线图已经超出本书的范围,但下面几点要注意。
首先,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数据应该广为人知。这不光是还历史以本来面貌,也让发展中国家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政策选择。应该对政策制度角色有更多智力投入、更深入理解,抛除影响理论家和政策制定者的历史迷雾和过度抽象理论。
就政策来说,“坏的政策”不说鼓励,至少应该被允许。尽管积极的ITT政策常会退化为官样文章和贪污腐败,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种发展政策制定路径,这种路径不同于发达国家和国际发展政策机构现在热衷推行的路径。
就政策来说,IMF和世界银行及发达国家的金融援助伴随的政策制约,要做出根本性的改变。许多被认为“坏的政策”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坏,也不应该有什么每个国家都要遵循的“好的政策”。另外,WTO之类的多边贸易协议需要重写,诸如关税、配额这些促进幼稚产业发展的工具应该允许积极使用。
考虑到好的政策和制度的结合会带来巨大的增长潜力,应该鼓励制度发展。但这不等同于说,将一套固定的盎格鲁—美利坚式的“好的政策”强加给所有国家。考虑到特定国家处在特定的发展阶段,有着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在学术和实践上,也要尝试开发特定必要有益的制度。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处在同样发展阶段的NDCs相比,已具有相当先进的制度,考虑到构建和维护新制度的成本巨大,不要强求制度的快速升级换代。
1960s和1970s的经验告诉我们,让发展中国家采用与他们发展阶段和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会促进他们的经济发展。这不仅会让发展中国家受益,在长远看来,也会让发达国家受益,因为这将增加全球贸易和投资机会。发达国家忽视了这点是我们时代的悲哀。用一句中国谚语来说,他们“鼠目寸光”。该是反思哪种制度政策会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并最终让发达国家获益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