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用意:轻处犯罪权贵,优待资本所得
立法用意:轻处犯罪权贵,优待资本所得
张凤耀
立法用意,越来越明显,轻处犯罪权贵和优待资本所得。
在我国,贪污受贿入刑,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也入刑。从近年媒体报导看,贪污受贿千万元以上,起码也是无期徒刑;如果把千万元以上,甚至亿元以上,弄成“来源不明”,那最多也就判10年;10年是“来源不明”的最高刑罚。早些年,最高还只有5年。如深圳市劳某某(董事长、正局级),贪污受贿1000多万元,判无期徒刑;另有3000多万元“来源不明”,判4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就是说,一合并,3千多万元“来源不明”的等于无罪,法官把它一笔勾销。如果把3000多万元中的大部分(不要说全部)来源查清,法官还能一笔勾销,只判无期徒刑?劳董事长还能逍遥地活?立法者用意很明显,故意把“来源不明”的刑罚设轻,以开脱、保护罪犯。侦查者自然明白立法用意,马虎侦查又可减轻自身办案压力,何乐而不为。这一来,就使犯重罪的权贵变轻罪、受轻罚,甚至不受罚。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现阶段,除了权贵 ,社会中下层根本不可能有巨额财产,不管来源明还是不明。而权贵们的巨额财产,除了贪污受贿,别无太途。把贪污受贿来的财产,变成“来源不明”财产,不仅使犯罪权贵本身只受轻罚,还可让有关的更多人逃过刑罚。因为贪污,往往不是一个人所为,尤其是领导者贪污,还会涉及上下左右一帮人;受贿,肯定还有行贿人,如现已常见的党票、乌纱帽买卖,涉及的几乎都是官。如果每案都要基本查清,个案就变成串案、窝案,罪犯也多起来了;原本一个,这就拖出一串串、一窝窝。所以,只要把已经看得见的财产,故意不查明来源,弄成“来源不明”,原本一串串、一窝窝的缩小成一个,一大批罪犯逃脱、保护了起来。这样的立法、执法,明显是在保护犯罪权贵。另外,也与我国长期对各种罪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方针背道而驰;实际是在教唆犯罪分子不要交代犯罪所得来源。正因如此,常可见犯罪分子只交代小部分非法所得的来源,大部分隐瞒其来源。立法者违背常识立法,不知是太无知,还是利令智昏或胆大妄为(无人监督立法者)?
近期交全社会公开提意见的个税法修正草案,明眼人一看就知,工薪所得税重,个体经营所得税轻,二者税率差别明显,应纳税额越大差别越明显,前者税率越往上越大于后者。工薪所得是劳动所得;个体经营所得是既有劳动所得,又含资本所得,是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综合;总额越大,其中资本所得比例越高。从公布两者税率看,两者应纳税额都较低、税率相当(5%)时,两者应纳税额有差异,工薪是1500元以下,个体经营是15000元以下,但差异不太大;随着应纳税额增长,税率差异加大,应纳税额越增长,税率差别越大,个体经营所得税率越来越低于工薪所得税率。这就反映出,对个体经营者,只征其劳动所得的税,免征或少征资本所得税。众所周知,我国已是全球贫富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在再立法只对劳动所得征税,不对资本所得征税,那不是要使两极分化更严重?要把中国推向何处?!我国目前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主要不是因为工薪差别造成。主要原因是前些年,强调“效率优先”,而其“效率”实际是权力和资本,这就使得一些权贵和资本拥有者暴富,促使国内贫富两极迅速分化,差距越来越大,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很明显,我国已出现用立法,苛求劳动者,优待权贵和资本拥有者。这种倾向,不知会把我国推向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