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务无关的三公消费应当一律按贪污论处
文章主张与公务无关的三公消费应按贪污论处,引用浙江案例说明公款吃喝构成贪污,强调三公消费入刑对法治进步的意义。
与公务无关的三公消费应当一律按贪污论处
这是与国际接轨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在国内,公款吃喝构成贪污,有了先例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与公务无关的三公消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主观上明知自己是自己的私人消费,为达到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去实施报销行为。客观上实施开具以单位为抬头的本属于私人消费的发票等行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单位财物报销来侵吞、窃取、骗取公款。
因此,按照现行刑法,与公务无关的三公消费,达到法定数额的应当一律按贪污论处。
三公消费入刑,应该比酒驾入刑,更能践行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
很赞哦!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