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就是这样高于主权的
“人权”就是这样高于主权的
梁 新
小布什在任期内最“伟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创立“‘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为美国及其盟国任意对其它国家发动侵略战争提供了理论依据,或叫“幌子”、“遮羞布”。
按照世界公认的人权原则,人权的最大特点是保护性、防御性,而非进攻性,即确保个人或者集体的某些基本权利不受任何政治实体侵犯。
人权分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从实现状态又分为具体人权和抽象人权。
单从个人人权和具体人权而言,它还必须遵守不侵犯别人的人权的原则,否则就是伪人权。
具体人权要考究特定个人的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状态。
而任何个人权利并非无边界和可以无限膨胀的。例如,刑罚就是依法剥夺某特定人的生命、发展及其他权利。对于侵犯他人人权或者集体人权的行为要受其它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制约。
打个比方,张三要求保障其娱乐权,但是他家里的音响在别人的休息时间制造的噪音严重影响了邻居李四,不但侵犯了民法规定的“相邻权”,也侵犯了李四的休息权和健康不受侵犯权。
再往大说,张三不愿意在某种社会制度下或某位领导人领导下生活,在正常的社会状况和国际关系下,可采取积极改变就消极规避两种办法。积极改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或者在国际关系准则的基础上解决,二是在国内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请愿或者多数人决定的民主原则改变现状。当积极的办法行不通时,张三还可以有移居其它地区或者其它国家的办法,在当今,这并不很难,这也是解决当今特定人群与所在国家现政权以及其他人政见不同的办法。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在对个人或者集体的具体人权的保护的实践中,以防御来自任何政治实体的侵犯方面,相信国际社会也比较统一,分歧在于某些国家内部个别或者少数人以暴力或者其它非和平手段,轻则要求改变某些政策法规,重则要求改变现行社会制度,由防御性、保护性演变成进攻性时,当作为主权的存在形式的特定国家政府作出了适当或者过当的反应时,应该如何看待。
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如此,仍然应该按照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原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的基础上解决,即使是要实行国际干预,也应该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在尊重当事国的多数人的选择的基础上,由多数国家作出决定。
而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某一国家内的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权利可以是进攻性的。本来那些个别、少数人的超越范围的权利尚有一个与他人、多数人和集体的人权的的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打个比方,张三希望美国派员来担任中国最高领导人,或者希望中国成为美国的附庸国,或者希望中国的某些省区独立成为美国的一个州,但是李四和其他人反对这样做,当李四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和其志同道合者采取暴力手段或者其它违反本国法律的手段,当受到所在国家政府的武力或者非武力应对时,有人就故意混淆是非,一是将个别人、少数人、部分人的政治诉求凌驾于他人、多数人的权利之上并且无视这种权利,要求所在国政府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就是侵犯“人权”;二是将具体的某些超越一定界线的所谓“权利”上升为抽象的人权,将他们所特指的那部分人的权利的外延偷偷地扩大,歪曲地“代表”了与之观点、理念完全相反的的人群的意愿,将“张三及其志同道合者的权利”的特指性的单独概念偷偷扩大了外延成为“这个国家的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概念。既然这些国家的“人权”受到了“侵犯”,那么,某些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对别国的内政进行干涉或者直接进行军事干预就有了“合理”的借口。
所谓的“人权” 高于“主权”的高论就是在某些善于玩弄骗术的政治骗子的欺骗手段下产生的。
说实在的,如果真的发生了在某些国家里的多数人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和联合国的框架内进行必要的干预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的,问题是情况不完全是这样。
其实,在任何国家内,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其它公民之间持不同政见是非常正常的,对不同社会制度以及领导人希望能够选择也是正常的,问题是,他们在对待外国特别是美国和西方的态度上往往会有区别,于是,那些亲美国亲西方的势力往往像在中国的国内某些人“傍”上了“大款”或者“高官”一样。
当在某些国家内部出现某些人的改朝换代的要求,而这种要求刚好跟美国和西方的战略需要相吻合,比如出于地缘政治的考量,需要扶植某些亲美亲西方的领导人上台,以对某些他们不喜欢的国家进行包围或者孤立,或者把某些国家纳入他们的战略体系;也比如出于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利益,通过对产油发动侵略战争来拉高全世界的油价以及对美元的需求。这时候,美国或者西方就会鼓动将这种由防御性、保护性权利转变成为进攻性权利,将某些人的具体的“权利”受到一定抑制的状况认定为该国的被他们偷偷扩大外延为抽象的全体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于是,便可以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歪理邪说下对别国的内政进行干涉甚至发动侵略战争。
其实,检验某种理论是否正确的方法很简单,就是看看这种理论是否具有普遍性,能否适用于所有国家。
例如,在某些国家同样发生了反政府的民主运动,政府也进行了弹压,但是美国和西方就不作声了,或者假装谴责两句,却绝对不会像对那些他们不喜欢的国家那样进行干预,原因很简单,这些国家的政府是亲美的和亲西方的,美国在这些国家建立有军事基地。在这里,人权是绝对不能高于主权的。
打个比方,按照“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假如我和我的志同道合者认为美国是世界一切乱局的根源,其倒行逆施损害了包括我们在内的全世界很多人的权利,是否我们就可以组织一批人到华盛顿进行游行示威呢?不是说“人权高于主权”吗?但是绝对行不通,别说我们这些外国人,就是在美国或者英国的民众也没有反对他们国家政府的“高于”主权的“人权”。英国首相卡梅伦在平定伦敦等城市发生的包括请愿活动在内的骚乱时说“绝不会让虚伪的人权挡道”,而前不久在温总理访英的时候,就是这个卡梅伦还曾经无礼地对中国指手划脚,虽然卡梅伦被西方的主流媒体称为“新独裁者”,但是他不还是一边在国内出动大批警察抓捕了大批的示威者,一边在对其它国家的事务指手划脚和横加干涉吗?还有在美国的纽约发生的“占领华尔街”示威,到目前为止当地政府已经逮捕了700多人,“人权”在这里不但“高于”不了“主权”,甚至连地方的行政权也“高于”不了,美国和英国作为据说是最“尊重人权”的国家,他们为什么不在“人权高于主权”方面给别人作出个好榜样呢?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人权高于主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相关国家的政府必须是反美反西方的或者是美国和西方不喜欢的,“人权”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在那些国家中“高于”“主权”的。如果是美国和西方曾经喜欢或者起码不讨厌的,他们国家的“人权”无论如何也“高于”不了“主权”。就拿萨达姆和卡扎菲来说吧,说他们专制也好腐败也好,他们都不是现在才突然变成这样,而是一直就这样的。就拿萨达姆来说,如果他不是由美国主子手中的一条咬人的狼狗变成反咬主子一口,说不定现在还活得非常滋润呢。现在有某些国家不但成为所在地区的国家和民众的众矢之的,而且在其国内也发生了几十万民众的抗议示威,美国以及西方不但不去帮助其国家内的人权高于主权,反而连屁也不放一个。
综上所述,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在美国和西方国家或者亲美亲西方的国家中根本就行不通,不过是美国和西方国家为自己的对别国的侵略和颠覆行为量身定做的“遮羞布”。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无赖国家,美国这样做是由于其有实力支撑,我们就算看清楚了本质,也暂时拿他没办法。而令人费解的是我们国内某些所谓“精英”也鹦鹉学舌地跟在后面瞎嚷嚷,那就不仅仅可怜、可笑,而且有点可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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