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法趋利”中“利”的考究
对“执法趋利”中“利”的考究
君不见,在如今各种规模的行政执法会议上,末了,领导总要告诫一句——“要防止执法趋利”之类的话。有对“执法趋利”现象研究者,曾给“执法趋利”作出这样的定义:“执法趋利”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运用行政权力谋求或追求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不恰当利益的现象。本人心生疑问:“利”是否可以指“不恰当利益”?“利”的本义中有贬意的成份吗?我们执法不能“趋利”,那么我们的党能不能为人民“谋利”呢?
本人找来《新华字典》,发现《新华字典》中关于“利”的解释有六种:1.好处,跟“害”、“弊”相对;2.使得到好处;3.顺利,与主观的愿望相合;4.利息,贷款或储蓄所得的子金;5.利润;6.刀口快,针尖锐。没有发现这六种解释中有“不恰当的利益”这一说。那为什么把行政执法中置行政执法的目的、功能于不顾,运用行政权力谋求或追求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不恰当利益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人格的蜕化甚至变质),用“执法趋利”来代表呢?本人十分不解。
再者,“利”的对立面是“害”,试想,我们执法不趋利,难道要我们执法趋害吗?如果我们执法既不趋利也不趋害,那么我们执法究竟趋什么?这倒是一个可以好好探讨的问题。请我们的领导好好注意一下“利”、“罚款”、“金钱”、“经济”这四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可以对一个字作广义的理解,作狭义的理解,但千万不能作弯曲的理解。把一个人放在猪圈里,人是不会变成猪的。一个字换了语境,它的本义是不能发生变化的。
至此,本人的观点是:“执法趋利”作为一种不好的现象,或者说作为一种不该有的现象提出来,这种提法本身是否严谨,值得商榷。
基层执法者:董伟
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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