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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公众知情权

火烧 2008-05-0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强调公众知情权是公民权利,呼吁尊重民众知情权,批评媒体信息屏蔽行为,指出其负面影响,倡导政府透明与舆论监督。

知情权,是人权范畴内的一项公民权利和公众权利,国家能否对公民个人和社会公众开放社会事物发展的知情权,不但是检验社会民主政治环境的优劣,也是检验执政者自信程度的试金石;开放公众知情权,不但能够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国家发展进程的积极性,同时也是执政者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明的必经途径。  

“公众知情权”这句话经常被用作1个政治和法律口号。这些字眼往往同媒体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呼声连在一起,是记者在传播有争议的信息时所据的理由。但是,除了新闻出版自由的观念之外,“公众知情权”还可以有另1个不同的含义,它完全基于人民的权利,专指公众有权了解自己政府的行为。  

在珠三角和广东的许多地方,人们习惯收看香港台和凤凰台的电视,但这些中立电视台在播涉及一些敏感性的话题的新闻或其它有争议事件的报道时经常会突然莫名其妙穿插广告,让人异常地反感,如鱼梗在喉。  

在这里我们只能大声疾呼:如此愚民不可取。  

这种做法引起了许多人的反感,从普通老百姓到老干部,甚至党和政府的许多中层领导都对此很有看法。在一些非正式场合讲起来都说非常讨厌而且很愚蠢,只能起到反面效果。我在刚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有种想砸掉电视的冲动,现在麻木了,看到就换台。有个朋友也是一提起这事就很激动,说政府其它方面做得再好,就这一件也会让她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对于这种行为我猜想原因有三:1、电视台播报的内容比较敏感,对党或政府也许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2、电视台的观点和看法与国内的宣传有出入;3、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存心这么做以破坏政府的形象。   

众所周知,由于中国受千百年传承下来的执政理念影响,公众的知情权从来都是执政者非常忌讳的一种民权,尤其是当国家处在动荡时期或者处在执政者单方面需要的情况下,公众知情权更被视为一种可怕的民权。因此,执政者牢牢控制具有信息传递能量的媒体,也就成了“正确舆论导向”借口下的一种强权选择,这种背景下的公众知情权也就成了可有可无的一种权力解读。对于控制不了的媒体,就只能加以屏蔽,让观众看不到,当它没说。可是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信息来源四通八达,任何想遮蔽事实的行为都是拙劣而愚蠢的。  

至于“电视台的观点和看法与国内的宣传有出入”,我认为社会事物的发展状况,往往都是由真实+真相构成,缺一不可,单有真实而缺乏真相对真实进行佐证的话,真实就是一种模糊的真实,并不能让社会公众作出正确与否的正确判断。老百姓不会因为某个电视台的报道就对它的说法、观点坚信不移,反而是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接收、比较才能得出较接近事实的结论。对一个明显中立的媒体所播报的部分新闻和其它节目内容进行屏蔽,只会让人猜测:政府到底要隐瞒什么?有什么不想让国内的民众知道?更甚者或许在想政府又做了什么错事、坏事了。有些“闲人”还会特意就此通过其它途径去查个清楚。  

其实我倒是相信这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存心这么做以破坏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的威信,让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不信任感加深。因为我实在想不出来一个理智而自信的政府有什么理由要这样做,起不到正面作用反而让敌对势力又多了攻击的借口。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就是:国内电视台报喜不报忧,对一些所谓负面新闻的大力压制和播报的程式化语言已经让许多人对看新闻没了兴趣。  

这里我不是说政府对媒体就没有了监管的责任,象危及到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的时候当然不能坐视不理,但应对此做出明确的指引。  

在今天,公众知情权已经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权力解读,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重要选择,而“正确舆论导向”只会被社会公众视为一种象征性的权力解读,至于说舆论导向是否正确,那应该是已经开启了民智的社会公众各自的判断。  

   “民可使知之”的社会公众知情权不但需要得到信息完全开放和法律保护,而且“民可使由之”的社会公众知情权更需要真实+真相的舆论导向予以推动,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对社会事物发展作出完全正确的判断,也才能让社会公众在参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出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正确选择,这才是执政者之幸,这才是中国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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