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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一案件可能出现的三种结果思考“法律至上”可能性

火烧 2010-08-16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通过一个贫富悬殊的打架案件,分析法律在现实中可能产生的三种结果,探讨法律至上是否可能实现,强调社会地位对司法的影响。

读了乌有之乡上的一篇文章“关于一起纠正公安错案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思考”(作者狄云,链接: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008/172925.html )后,忽然想起一个问题,“法律至上”能否实现?  

笔者假想了一个案例,让我们来看一下这样的案例在现今条件下所可能发生的三种结果。  

案例:  

原告:甲,贫穷,汉族,身体、智力均正常。所有能扯得上的亲朋好友关系中最大的官职是村民小组组长。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年收入无人过万元。  

被告:乙,私企老板,月入百万,汉族,身体、智力均正常。本人为本地政协委员。所有能扯得上的亲朋好友关系中最大的官职为副部级,但关系不太亲密,铁哥们级的朋友中,官职最大的为副厅级。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乙酒醉与甲发生争执,将甲打成轻伤,甲因此花去医药费五百余元。甲将乙诉至法院,诉请被告偿还医药费并支付其他费用共计九百余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法院受理。法院经调查,发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完全属实,被告亦完全认可,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对支付任何费用均无异议,但拒绝赔礼道歉,认为自己作为政协委员,向原告赔礼道歉太丢面子,并表示愿支付原告所要求金额一百倍的费用而不再赔礼道歉。原告则坚持,宁肯放弃任何赔偿请求,也需要原告道歉。法院调解不成,拟作出判决。  

下面考虑一下该案可能出现的三种结果:  

一、法院支持原告请求,作出被告支持医药费等费用,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的判决。  

二、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较为优厚的费用,对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按通常情况,本案中原告可能亦有过错,但司法实践对这种针对事实争议不大,违法行为也并不严重的普通殴斗行为,一般是支持受伤害方,由侵害方支付有关费用,赔礼道歉了事。这种处理方式,一般都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诉讼双方也很少再找后账,应当说效率还是较高的。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的地位悬殊。即使双方都不进行暗箱操作,法院在审理判决之中会倾向哪一方,相信网友也能有一个明白的判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原则仅适用于诉讼双方政治、经济、社会地位都平等的情况下。这不仅是潜规则,而且是明规则。所谓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法院在判决时都非常慎重,媒体也普遍关注,而普通案件,随意性显然要大得多。既然对影响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态度,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也成了一句空话。但是大家都明白,类似本案的案子中,没有人出来关照被告方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法院在判决中不考虑这些关照的情况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依此,本案所可能产生的结果中,第一种结果基本不可能出现,否则本案主审法官就很难在司法界工作。第三种结果的可能性是最大的。虽然原告可能上诉,信访,但因被告支付了申请额以外的费用,被告有可能在任何一个环节都被劝说“算了吧”,而被告最终多半会选择“算了吧”。第二种可能一般也不会出现,但若是变更一下本案条件,如被告即不同意赔礼,又不同意赔钱,那么第二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就大于第三种结果。  

若是严格依法办案的话,第一种结果是应该出现的。但是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这个结果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其他两种结果都是违法的,但却是出现频率最高的。  

“法律至上”论者为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出了许多药方,比如:多党轮流坐庄、新闻自由、议会制、国家首脑直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司法独立等等。他们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合理,人性的所有弱点都能得到限制,但是这些东西真地能够解决根本问题吗?真正能够实现法律至上吗?依笔者认识,这些东西或许可以实现司法至上,却未必能够实现法律至上。如果我们把这个案例移植到“法律至上”论者所向往的美国,抛除两国间在意识习惯方面的差异,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吗?  

或许有一个问题更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在倾尽全力追求“法律至上”的时候,是否应该再考虑一下,这个东西究竟有没有实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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