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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合法收入”和“腐败”

火烧 2010-07-2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探讨中国合法收入类型与腐败表现,分析合法收入与腐败收入的区别,指出腐败形式多样,涉及官员、企业主及社会各阶层,强调腐败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中国的“合法收入”和“腐败”


中国的“合法收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 、工资总额;2 、农民的农牧渔副等业的劳动收入;3 、自由职业者的合法经营收入;4 、私营业主的那部分合法的所谓“红利”;5 、稿费、专利费等“知识产权”收入;6 、少量灰色收入,如少量合理的“劳务费”;7 、居民正当收入的存款利息。

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是否都是“腐败”,还可以探讨。但可以确定为“腐败”的是:1 、贪污、行贿受贿、公款私分、权钱交易的“回扣”“好处费”等形式得来的钱款;2 、刑事犯罪,如抢劫盗窃、高技术犯罪、各种诈骗等得来的钱款;3 、妓女所获得的钱款;4 、非法摊派、非法集资;5 、大部分“灰色收入”;6 、用于权势者享受、大吃大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游乐的公款,也是腐败之一部分。

分析的困难是,我们很难得到上述各种“收入”的确切数据,例如全国官员贪污收入的“总量”到底有多少?就很难计算出来,国家统计局也没有公布过类似统计。

腐败还表现为一种社会丑恶行为的不断扩张。“有权者”并不一定就是单位领导人,掌握各种权力的人,即使是医院收款员,手持罚款本的警察,都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利。这已经是非常可悲的一种深入民族骨髓的腐败。

税后的“存款利息”本来应是合法收入,但若是“款”本身就是贪污所得,那么“存款利息”也就很难被认为全都是清白的。

至于私企业主的“红利”,就和存款利息一样,也不能一概而论地称其为“合法收入”,若是该业主在“原始积累”时就是靠“黑钱”或贿赂起家,那么其“红利”也是不合法的。在中国,肯定有大量私企业主与腐败官员的权势勾结的现象。至于这部分“腐败量”有多少,一个普通研究人员无法查清,必须由“有关部门”来查处。

在我国,80年代的“腐败”现象曾经引起人民普遍不满。现在,行贿受贿都上了一个台阶,深入到了各行各业和各个角落,大大小小的权都和钱联系了起来,几乎所有的人都在为自己能多获得钱、多多享受而奋斗,并已经毫无顾忌。

一个公然腐败的社会,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附:中国工农历年人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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