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吹哨者”?
“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辽宁的一个叫李文娟的举报人,因为举报税务局被两次开除工作,并受到了很严重的报复陷害……”其实,比李文娟悲惨的还有很多。
文/喻尘 冯翔
环境能适应人吗?不能,只能人适应环境。
这是一位叫杨波的医生,在她的上访接待人那里听到的“积极的”劝慰,辅之以一幅诗情画意的山水钢笔素描。在这位杨医生一次次表达因为举报科室作假,身心屡屡遭受攻击之后,她本期望从监管者那里得到一点点庇护,而非面对一幅山水画,纾解心病。
而那位叫高纯的人,15年来依然奔波在看不到尽头的漫漫长路上,拖着病弱的身躯;他的生活之路因为假药举报而从此不复平坦,虽然他曾叫板的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已于三年前被执行死刑。
还有那位国税局职员李文娟,举报上司后迁往他城居住,却仍然小心翼翼,担心哪天遭受报复。相比而言,她已经是几位前举报人中生活得最为平静的一个了。
6月25日,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七成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报道并不准确,但他承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确实客观存在。三篇报道中提到的三位举报者的遭遇即是典型的案例。
世界上最著名的举报人是丹尼尔?埃尔斯伯格,他在供职的五角大楼里复印了7000多页的越战绝密文件,并交给了多家报纸发表,这就是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他的行动不仅终结了尼克松的总统任期,而且为越战画上了句号。
联邦法院对埃尔斯伯格进行了有罪指控,他可能在狱中服刑115年,但终审法院最终撤销了对他的指控,他有幸在以后的日子里延续了作为“吹哨者”的哨声,他反对核武器,反对伊拉克战争,等等,他为此被拘70多次。
埃尔斯伯格,美国法治社会体系下体面、健康、有尊严地生活着的著名举报人,英文为w histle-blow er,意为吹哨者,指那些在组织内部任职,但却挺身而出揭露组织的不轨或者不法行为的人。
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不乏对吹哨者,即举报人保护的条款,但却是在现行法律中将他们与证人一并看待。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做了二十年检察官。2005年,他在议案中提出要及时出台《证人保护法》。理由是: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有些国家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中国香港廉政公署的证人保护条例比较完善,30多年来,香港公民实名举报的比例已从33%上升到71%。
童海保在接受媒体访谈时,举出过李文娟的例子。“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辽宁的一个叫李文娟的举报人,因为举报税务局被两次开除工作,并受到了很严重的报复陷害……”
其实,比李文娟悲惨的还有很多。长虹财务门举报人范德均被刑拘、安徽阜阳白宫书记举报人狱中蹊跷死亡……这样的例子还要举出多少呢?
所以,童海保说他不仅清晰地记得李文娟的故事,而且仍然认为,对举报人的保护,“我们做得很不够,很不够”。童海保认为,“举报人是证人之中很特别的一部分,应该单独立法保护。”
童海保最近一直在研究新加坡的法律,对反腐败和如何做好举报人保护写了一篇总结的论文。他在论文里列举了新加坡反腐立法及机构设置的优点:
新加坡出台的《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防止贪污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贿赂推定和坦白免责三大原则。也就是说,被告人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由公诉机关举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相反。
而如果某公务机构有腐败现象,被内部人员举报,他可以直接向由总理领导的“反贪污调查局”举报,电话举报的值班人员须在铃声响3声内接听,48小时之内将举报交给调查人员调查,人访的要求90%在5分钟内接待,10%在10分钟内接待。有的案件从接受报案到移交法院仅用七天时间。“反贪污调查局”拥有极大权力,可以实行从跟踪监视到抓人的一切调查手段。这样,就避免了被举报机关内部官官相护,对举报者实行打击报复。
别国的经验始终难以简单效仿。也许对举报者来说,重要的是,他们能逐渐感受到权力的庇护而不是指责,在路上时,他们感受到的是安全而不是忧心。
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增加多款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例如:对泄露举报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责。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屈万祥在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行政监察法修订后,还将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举报保密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此充满期待。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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