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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快评博浪沙:大财团侵害了13亿人的共同财产渤海湾,法院有何歪理不立案?

火烧 2011-08-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31
文章围绕渤海湾漏油事故,指出大财团侵害13亿人共同财产,质疑法院不立案的合理性,引用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强调公民提起侵权责任诉讼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第一快评博浪沙:大财团侵害了13亿人的共同财产渤海湾,法院有何歪理不立案?  

博浪沙作为公民提起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     本人财产权、健康权被污染侵害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9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蓬莱19-3油田属于上述宪法规定的水流资源,其财产权当然属于13亿人全民所有。我是13亿人中的一份子,当然我也拥有我国海洋资源的13亿份之一的财产所有权。  

该漏油事故造成的中国整个海岸线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侵害了13亿人的财产权和健康权,即侵害了13亿人共同共有的海洋资源的财产权和每一个中国人个人的健康权,当然也侵害了我的对我国海洋资源拥有的财产权和我个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本人以公民个人名义提起侵权责任诉讼的程序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既然上述漏油事故污染侵害了我的财产权和健康权,法院当然应该受理我因财产权和健康权被侵害而对侵害方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3条: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55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因此,法院在受理我的起诉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受损渔民等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77条规定的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以上两点已经论证了本人与蓬莱19-3油田污染侵权责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本人的诉状已列明了明确的被告,列明了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的环境污染侵害事实就发生在渤海湾,在地域管辖上属于受诉的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的范围。  

三、本人以公民个人名义提起侵权责任诉讼的实体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65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bolangsh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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