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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滥用公权枉法迫害普通农民制造极大不安定因素,严重危害社会和谐!

火烧 2011-08-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宜城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农民高继财进行刑事追诉,撤诉后又重提公诉,引发法律争议。专家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滥用公权枉法迫害普通农民

 

高继财是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县级市)板桥店镇莺河二库管理处农业队农民,自1993年起担任农业队队长(村组组长级别)。

2011年8月17日上午,高继财的6位家属跪在宜城市人民检察院门前伸冤(在大门口中间,两边为进出口)。伸冤过程中与宜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家龙发生激烈口角,顾家龙训斥伸冤的家属,导致高继财的妻子昏迷,其母亲喝下农药后经检察院叫来救护车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事情起因:

一、2011年3月1日,宜城检察院不顾事实和法律依据,以高继财2005年-2006年期间转让、倒卖3.7亩农用地(该地是国有土地,属于湖北襄南监狱三分厂六中队)给本组村民作为宅基地构成贪污罪为由将其予以刑事拘留,之后予以批捕,于3月31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对本案开庭审理,后宜城检察院于5月19日要求对本案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终结,本案又于5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

二、2011年5月31日,该案经江平教授在内的多位国家顶尖级法学专家联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书》,一致认为高继财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2011年7月11日宜城市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不但没有释放当事人高继财,而且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的规定,于8月3日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本案再次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仍以贪污罪提起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177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1年8月12日,该案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包括周其明在内的四位法学教授联名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高继财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非法倒卖土地罪,而且还认为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事实是,宜城市检察院对本案的调查存在诸多歪曲事实之处,如涉案土地为襄南监狱国有土地,却被检察院随意变更为集体土地。为给高继财扣上贪污罪的帽子,宜城市检察院置其明确的农民身份于不顾,千方百计为其穿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外衣,严重歪曲事实。

高继财作为一个农民,由于对涉案土地的法律不知晓,利用自己实际占有的湖北省襄南监狱三分场六中队农用地,作为宅基地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应受行政处罚。事实在2007年12月28日高继财已接受宜城市国土资源局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然而,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干部却别有用心,先是将其身份混淆,由农民身份变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后肆意枉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小过治成重罪。宜城市检察院这一做法酿成了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截止目前,高继财仍然被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知法犯法,滥用国家权力肆意迫害农民的行为激起民愤,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导致其家属四处上访,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党的公信力,请求尽快还受害人高继财以公道!!!

 

宜城检察院办案过程中的违规材料 

1、宜城市检察院认定涉案的襄南监狱国有土地,是以“置换”或“划归”的方式由襄南监狱所有权变更为莺河二库农业队集体所有权(8户宅基地)。但是,襄南监狱国土局(三分厂六中队)与莺河二库农业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无书面上报及双方上级单位领导的任何批示;况且国家目前又无任何一部法律说可以把国有土地变更或划给到集体所有。

2、莺河二库农业队从1983年分田到户至今,都已经把本组农田全部分给村民,无任何机动地。分管农业队上任二库管理局欧建明局长、吴万家处长,现任周自群局长均提供了证明证言农业队无任何机动地。既然无机动地就不存在莺河二库农业队集体地与襄南监狱进行置换的行为。

3、高继财涉案土地左右的方向(随南公路东西方向)襄南监狱相关部门于2006-2010年陆续又变向倒给了二库农业队的村民作为宅基地建房(东3户,西6户),目前涉案地西边村民正在建房过程中,负责本案的周自力在发现此现象后装着不知道,家属多次向办案检察官周自力提出疑问其始终置之不理,宜城检察院为什么及时不调整办案思路???

5、2011年3月10日宜城市检察院周自立依法询问二库农业队会计朱美全时问:你在1993-2007年管理农业队帐务和现金时有什么问题?朱美全答说:有短款(挪用)现金1.3万元、还冒充队长高继财签字报销了几笔费用,具体有多少金额记不清了。本案检察官在办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诱骗、威胁本村村民现象以此达到取证的目地(有村民证明证言)。真贪污宜城市检察院为何不管???

5、高继财在羁押期间被查出肝部有肿瘤,其家属多次向办案检察官周自力提出就医,周自力检察官态度恶劣并推诿,后书面报给检察院胡芝春检察长、顾家龙副检察长,至今仍杳无音讯

图为6位家属在宜城市检察院喊冤

宜城市检察院发检察长对喊冤上诉着进行训诉

宜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对上诉喊冤者大声训诉

检察院工作人员(灰衣男子)不仅没有劝导反而对其进行恶意诽谤

图为老人在对人民父母官求助感到无望时服药后倒下

喊冤者服毒后检察院反副检察长变得焦虑起来,此灰衣男却诽谤说其是装的

在喊冤者服毒老人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后顾家龙对其态度180度打转弯

清洁工扫走喊冤者喝完药留下的药瓶

图为老人服毒后家人伤心欲绝晕倒在地

红衣男子是此冤案主谋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顾家龙

中医院在接到群众电话后迅速赶到将含冤服毒老人带走急救

图为检察院门口挤满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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