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犬害与扰民,应该强化城市居民养犬的管理
为了防止犬害与扰民,应该强化城市居民养犬的管理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市养犬的居民也越来越多,而且豢养大型、烈性犬的也不在少数。
养犬可能被认为是城市居民消遣、娱乐的一种很好方式,作为个人没有理由进行反对。但豢养什么样的犬、怎样豢养犬,也是应该有点讲究的。否则,就是对城市环境的一种破坏,对其他居民的一种骚扰。不但起不到消遣和娱乐作用,还可能给别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与麻烦。甚至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与法律的追究!
近年来不少城市由于豢养的犬类过多,造成的狗患也不少。有的社区群众反映,半夜三更曾出现一家狗叫、多家狗呼应的现象,闹得左邻右舍不得安宁;街道、马路上有时群狗追逐,妇幼不安,有的多只凶悍的大型犬、烈性犬一起跑跳、撕咬,让路人担惊受怕;一些狗屎狗尿随处可见,散发着异味,让行人嗤之以鼻,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有的地方还不时传出狗咬伤人事件和引起百姓之间纠纷的不和谐问题;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狂犬病死亡的病例等等。可见,狗患的存在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为了防止犬害和扰民,维护好城市境卫生,应该严格禁止居民豢养大型、烈性犬。不准身高超过40厘米、体重超过10公斤的大型犬、烈性犬入城;愿意豢养犬类的居民,每户可饲养小型观赏犬或宠物犬一只;严格遛犬时间,携犬出户的具体时间应为每天的晚7时到次日早7时;任何个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场、市场、学校、饭店,火(汽)车站候车室、机场、运动场等所有公共场所;更不准携犬进入托儿所、幼儿园。
在户外遛犬期间,豢养人员应该随身携带清理粪便的工具袋,作到随时把犬的粪便清理干净,防止影响环境卫生,给他人带来不便。
人民政府应该责成专门部门(公安或城管)加强对豢养犬类的管理,并对其作出详尽的管理规定。严格规定豢养犬的类型、标准、数量;遛犬时间;豢养人员必须负有的责任与义务;遛犬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犬害、扰民、伤民等事件,对豢养人员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等具体规定。使公安或城管部门以及豢养犬类的住户,有法可依。确保文明养犬、安全养犬。
2011-8-27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