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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在人民当家作主中的本质作用 等三篇

火烧 2011-08-2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人民主权在人民当家作主中的核心作用,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实现人民民主和政治平等的重要性,分析政府执行权与人民主权的分立关系,以及市场经济下个人与政府权利的平衡。
人民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核心,是人民民主的依托。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形式,没有人民主权就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主权的具体组织形式,是代表人民行使人民主权的具体权力机构,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实现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的政治权利与政府(这里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者,即“一府两院”)的公共权力之间是相对独立的。政府的公共权力在本质上只属于执行权,不是人民主权,也不能有人民主权。因为如果政府所拥有的公共权力既有执行权,又有人民主权,那么这个政府就能够是一个专制的政府,能够走向专制的极端,从而不再是人民政府,不再属于人民,不能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本质。人民主权和执行权分别是公共权力的两个属性,必须明确分立,人民主权由人民代表大会掌握,而执行权由政府掌握,执行权必须受到人民主权的严格制约,否则人民就不再具有当家作主的本质,就不再是国家的主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府与个人的政治权利统一于政府的领导,而国家的一切资源都不是公共资源,而是比公共资源更高一级的国家资源,所以不存在公民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相对性的政治关系,因此只要是人民代表大会正常地行使代表人民的政治职能就可以使国家的事务在一个正常有序的状态下运行了。当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时,政府转变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掌握着所有执行性的政治权利,而公民个人的政治权利也在于政府的执行权当中,没有分立出来。另一方面,政府仍然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领导职能,掌握着所有公共资源和国家(国有)资源,能够使政府从这些资源当中获取利益。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同样是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没有体现出人民主权的存在,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不存在公共权力的执行权与人民主权的相对独立关系,所以根本就不需要人民主权的组织形式的存在,更不存在人民主权与执行权的分立的本质要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的人民主权就被政府的执行权统一了,因为只要存在公共权力,就必定存在执行权与人民主权两个方面的属性,而人民主权既不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组织形式所掌握,又不能是公民个人所能掌握的,所以,就只能是在政府的掌握之中了。当政府掌握了公共权力的人民主权,政府就成为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公共关系上的最高权力主体,而且这个最高权力不可制约,所有公民都必须受制于此政府权力。虽然政府的领导者有能力也有权力对政府的行为作出领导和制约,但是对于政府外部而言,政府是个绝对的权力主体,其权力不可制约,因而政府本身在追求利益的情况下,腐败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不可制约的。政府权力腐败的不可制约就必定导致公共利益被权力腐败私有化,就必定导致社会道德体系瓦解,并且不可阻挡,犹如大江东去,不可阻拦,拦是拦不住的。
毋庸置疑,这种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政治关系不能适应和适合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因此,为了能够适应和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本性,就必须考虑公共权力的配置在适应和适合市场经济本质特性上的符合客观本质的有效性,必须充分考虑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制的权力配置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公共权力的配置在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的需要,以及公共权力的运行与人民民主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客观上的矛盾性和统一性。也就是说,必须充分考虑公共权力的运行与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之间的在个人(个体性)的自主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力的执行权三者之间的相互平衡、相互统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本质上的相互符合与适应的本质。需要强调的是,这是现实和本质上的需要,不是任何人决定的结果,因为任何人都没有能力作出这种决定。换句话说,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体而言,就是必须使公共权力的人民主权与执行权明确分立,人民主权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掌握,执行权要由政府掌握,然后就是个人的政治权利必须与政府的政治权利相互平等。个人以个人的本性在市场经济中以个人的合法自主权利实践经济活动,而政府则在公共关系的利益需要和国家特殊利益的需要上执行公共权力,在客观上使公共权力的运行适应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与发展的需要,不超越公共权力的人民主权与公民合法的自主权利。个人行为不能与政府行为相抵触,政府行为不能伤害个人行为和利益,二者相互之间必须保持平等的相互关系和政治权利。个人政治权利大于政府权利,则倾向于自由化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政府权利大于个人政治权利则倾向于专制。所以必须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政治权利相互平等,而维护这种平等关系的关键就是在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掌握人民主权,一切国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处置权和使用权都完全在于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地说,应当是处置和使用的决定权,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不能有公共权力的执行权)。不经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个人与政府无权处置或使用。政府不能有对社会制订行政法令的权力,对社会的行政法令只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包含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由政府执行。政府本身只能对政府自身作出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当个人与政府之间有矛盾时,双方的争议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包含人大常务委员会)解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制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即,个人与政府的相互之间的问题和矛盾都要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层面上处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来解决问题。这既保障了政府的行政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正确有效运行,又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自主权利和人民民主的个人政治权利,使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得以充分实践。
不管是谁,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有什么能力,不管他有多么骄横,到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场合,他一定是个老实人,因为他不想与人民为敌。同理,一个弱者,到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场合,他的尊严得到了维护,他的权利得到了实践,他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政府一方面有不可制约的权力,可以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去为群众解决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本身就是个自相矛盾的制度。个人的政治权利的缺失,使政府的权力腐败让人不得不去顺从,另一方面就是个人在政府权力腐败和失职的情况下不得不去唯利是图,这是真正让人痛心的地方!所以,让公共权力的人民主权与执行权明确分立,从而让个人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恢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最好办法!所有的关键都在于,政府只是个公共权力的执行主体,政府的一切行为和主张都必须经过人民主权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之后才可执行,否则不得执行。
个人的合法的自主经济行为是动态和变化的,政府的合法的执政行为也是动态和变化的,在一个相互变化的关系中,不可能不出现矛盾和问题。个人的合法行为不得与政府的合法行为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政府的合法行为不得伤害或者说侵犯个人的合法行为和利益,由于个人的政治权利与政府的政治权利相互平等,所以双方在相互合法的行为和利益冲突中,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到人民代表大会议政。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政结果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能够真正为政府的行为作出决策和指导,真正有利于公共权力的运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在客观上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利益。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最大不同就是在于个人的行为差异和不同的利害关系是决定个人经济行为选择的基础本性和本能,计划会是一种限制,从而不能激发个人的经济活力,而市场经济的相对自由和选择的属性恰恰能够在个人的经济行为的选择上创造机会,为个人实现其经济权利和利益提供不可取代的现实利益。个人实现经济利益的活动是个社会行为,一个社会行为必定存在公共关系的利益行为,是否会违反这种公共关系的利益关系,完全在于个人的利益取舍,只要他需要。这时候,需要的是公共关系的公共权力来平衡和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来避免个人的经济行为对社会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政府就是个必然的公共权力主体,这个主体只能是在维护和促进公共关系的公共利益的本质上存在,能够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实现和创造合理有效的公共关系性质的利益关系的配置,从而把经济运行中的不利因素化解掉。那么,这就是政府公共权力的本能职责,不可违背,否则这个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当个人的经济活动处于这种有效的政府公共行为中时,由于能够充分有效地避免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就必然会在经济实践当中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因而能够作出最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在总体的经济关系上就是能够实现最优质的经济资源的配置,而这样的一个经济也一定是最有发展潜力的。在此基础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平等的政治权利就能够保障实现最平等最充分的社会制衡。在动态变化的关系上,人人平等而人人拥有政治权利的议政机制能够为社会创造出最全面最统一的政治实现,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选择作出最有效最有利的决定。那么,结合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这就能够造就最有活力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最大化的人民的幸福。
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能够实现人人平等而人人拥有政治权利的议政机制,它来自于人民,为人民作主,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人民主权,使政府的公共权力的运行与个人利益关系充分有效地统一起来,实现国家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人民民主的寄托就客观地在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主权,而个人的政治权利也就存在于人民民主的人民主权关系中。
总而言之,让人民民主的个人政治权利与政府公共权力的执行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主权三者充分有效地统一起来,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所在,其中尤以人民代表大会掌握人民主权为根本核心,其次就是个人政治权利与政府公共权力之间的相互平等。
人民主权高于一切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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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是让人民过上真正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即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局面根本牢固,实实在在,没有半点虚假。个人的政治权利同公有制经济是完全相互统一的,在生产资料公有性质的基础上统一于政府的领导,本身就是充分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
改革开放,本质和目的是要引入市场经济体制,但不是要改变公有制,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没有本质上的矛盾。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要有个人(个体性)的自主权利,相对地就要有公共关系的政府权利,也就是公共权力,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性质有所不同,个人(个体性)的权利与政府权利的公共性质不是完全统一的。于是就有了两个分立,即个人(个体性的)权利与政府公共权力的分立,从而在政治上形成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相对性关系,而不再是完全统一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本质下的特殊性存在。问题随之而来,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使得“产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得以确立。于是,随着产权制度的确立,发生了一个极其微妙的变化。一方面由于政府不能干预个体经济活动的自主性,使得个人个体性的自主权利脱离了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性质已转变为公共性质的公共权力主体,所以,这就相对独立地使政府成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恰恰是在此性质上与个人权利发生了政治关系的分离,使政府本身成为公共权力的绝对拥有者。因此就解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个人个体之间的统一的政治关系,使个人个体转变为经济的主体,而政府则转变为公共权力的绝对主体。接着,由于个人个体的自主权利不能与政府的公共权力相抵触,个人的权利就被限定于经济权利本身,不再具有政治权利的性质。因为个人的自主权利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所以没有天生的政治性质,而一旦被从公有制的关系中相对地剥离开而以个人个体产权的性质确定以后,就脱离了以公有制为基础而存在的政治权利。所以,个人的权利相对于政府而言就是只有经济权利而没有了政治权利。相反,由于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拥有主体,就具有着绝对的政治权利。所以在个人与政府之间相对而言,政府是个人政治权利的决定者,个人在政府的行为上没有政治选择的权利。个人在与政府的关系中,只有经济关系的属性,只是可以期待政府的行为实现,却不能通过政治权利来影响政府行为,所以就是缺失了民主性,因而无法有效避免政府行为的错误性。因此,当个人与政府行为之间存在矛盾时,个人没有权利作出有效的决定,而政府行为恰恰能够对个人的利益取舍作出有效的决定,其所体现的是政府的行政意志。
政府与权力是两个主体,政府是由人员组成的,公共权力是由公共关系构成的。批评和监督政府,其对象是人员,不是权力;制约权力,制约的是公共权力的运行,不是政府人员。政府也是个利益主体,政府的人员也需要获取利益,而权力本身不需要任何利益,却必须由人员来支配,所以可想而知,如果权力不受制约,政府人员完全可以违背常理而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那么,当个人的政治权利脱离与政府的关系,也就是个人没有政治权利时,就不存在个人对政府行为的公共权力产生制约性质的能力了,所以就导致了权力的不可制约的属性。也就是说,相对于个人而言,政府的权力是不可制约的。而一个政府外部的个人,对于政府而言是外部性质的,不在于政府自身内部,所以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有相对性的,这就决定了政府行为具有充分的可选择性。
当个人没有政治权利,而政府行为具有充分的可选择性和权力的不可制约性(包括政府行为的不可避免的错误性)时,在个人与政府人员之间就存在钱权交易的相互谋利的利益关系,就存在政府本身通过公共资源实现自身利益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深入,这两种利益关系的形成就使政府人员能够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将公共权力作为谋利工具,使公共权力脱离原本应有的公共性质。当公共权力不再体现公共性质时,个人的行为就可以把公共权力作为一个交易对象,因而也顺便把钱作为一个交易对象,使钱与权统一起来,为钱权交易创造条件。钱权交易的后果是公共利益的私有化,公共利益私有化的后果就是使社会丧失趋利避害的本能,社会道德体系瓦解,腐败横生。与此有关的后果是可想而知,一切皆有可能。这就像是人得了艾滋病一样,会丧失免疫力,使机体走向衰亡。
总而言之,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主体,在与个人个体的关系中,政府是政治主体,对于民主法制有着决定性的指导意义。如果说某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腐败的话,那么权力腐败的根源就在于权力的不可制约,进而在于个人政治权利的缺失。什么是民主?民主就是要让人有基本的政治权利,而改革在不知不觉中却把人的政治权利给弱化了。这是谁也无法预料的,因为这不是改革的初衷,而是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所以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只能在民主法制上加以完善,使人的政治权利恢复原本的性质,使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政治关系不相互脱离,即使不能完全统一,但却能够实现有效的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之所以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是因为个人与政府之间在一个相互平等的权利中间,谁也不会允许谁犯错误,特别是故意出错和相互损害。相反,相互之间只能是迫使对方作出正确而对相互之间有利的行为选择,从而避免出错和损害。所以,这是避免社会道德沦丧和腐败横生的根本所在,是人民民主的现实意义所在。
人民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的法制关系基础上的,而西式的资本民主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好个人政治权利与政府公共权力运行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人民民主在真正的意义上得以充分实现,从而就能够真正有效地避免腐败的危害,让人民过上真正幸福的生活。

 

预防腐败的一个有效办法

腐败是人在利用权力逐利,而这个权力本身没有受到完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要预防和避免腐败的发生,一方面是要对人的逐利行为在利用权力的关系上加以制约,另一方面就是要对权力的运行本身加以有效的监督。前一个方面需要在权力所在的体制本身作出处理,例如反腐败和行政体制改革。后一个方面需要在权力所在的体制之外有所作为,需要调动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职能,需要让人民群众有权利参与进来,对权力的运行加以充分监督。
公共权力有两个方面的本性,一个是执行权,另一个就是人民主权。这两个方面关系着权力为谁使用和权力的主权归属问题,是行政司法与国家权力的两个方面。行政司法的权力本质在于公共权力的执行权,而国家权力的根本在于人民主权,执行权应当受到人民主权的充分监督和依法制约。当人民主权不够明确而被抑制时,就会被执行权所统一而成为权力的最高原则,从而不可制约。
权力的不可制约性,为掌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使掌权者能够利用权力谋取私利,这是对权力腐败有利的客观条件。法律是“死”的,需要由人来执行,所以缺乏人为监督的权力的腐败行为根本就不会惧怕法律。换言之,法律的存在不能绝对阻止权力的腐败,而制度是可以被腐败的权力所人为操纵的,不可制约的权力有能力对制度作出变通或者超越,以化解制度的限制。所以当利益摆在眼前时,权力的腐败就有机会吸收利益,利用权力为利益关系人提供便利。毫无疑义,腐败的权力使用是低成本和高收益的,况且权力能够支配公共资源,所以很难避免发生利益与权力结合的关系。因此,对于利益的诱惑,腐败是不可制约的权力的一种必然存在,是逐利的一种必然关系。
预防腐败应当是个全面的社会体系,依靠体制本身的制度来约束权力,很难完全有效避免权力腐败的发生。所以,若考虑在体制之外有所作为,就有必要使人民百姓有责任和权利对权力的运行加以监督和批评,因为只有人民百姓有能力和活力对权力的运行作出实时有效的全面监督。所以,如果人民百姓能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充分有效地承担起人民主权所赋予的权利,就能够对政府与司法机构所承担的公共权力和责任作出有效的监督。因此,这在理论意义上,就能够起到制约权力的意义。
制约不是扼杀、不是简单地限制权力,而是要使权力在客观上负起责任,担当起使命,不超越公共权力的人民主权和公民合法的自主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力完全为人民所用,才能在完全的意义上预防和避免权力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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