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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哲学思考(大二学生书)

火烧 2011-08-2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围绕安乐死展开哲学思考,探讨其背后的人性善恶与生死观问题,分析当前安乐死实施现状及现代生死观对实践的束缚,提出建立合乎天道的生命哲学以突破困境。

安乐死的哲学思考  

摘 要:安乐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哲学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对当代医学的反思与哲学对传统自然观、生命观的批判。安乐死反映出的现代人的生死观值得人们去给予充分的关注,安乐死实施的现状也能反映出人性的善与恶、人心的公与私这个人类精神世界的根本性问题。当前安乐死实施的困境在于现代生死观对于人们的束缚。要想突破安乐死实施的困境,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新的、合乎天道的生命哲学。  

关键词:安乐死      人性人心     生死观     生命哲学          

创新点:安乐死实施的现状也能反映出人性的善与恶、人心的公与私这个人类精神世界的根本性问题。安乐死实施的困境在于现代生死观对于人们的束缚,要想突破安乐死实施的困境,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新的、合乎天道的生命哲学。  

一、安乐死的涵义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为无痛苦、有尊严地死亡;也就是对一些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其濒临死亡之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请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生命的死亡阶段,从而结束生命的全过程。[1]  

二、当前我国安乐死实施的现状  

1906年美国俄亥俄洲诞生了第1个安乐死法案。荷兰是唯一一个使安乐死全面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第2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时,瑞典、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认可被动安乐死,但是实施条件十分严格,且一般只有通过司法程序裁决才具有合法性。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判决1名帮助病人安乐死的医生无罪;1976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1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2年丹麦停止了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生命的法律;1993年英国最高法院同意1名大脑坏死4年的患者的家属和医生的申请停止对其治疗;2010年德国法院没有对1名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判罪而是当庭释放。实际上各国对被动安乐死的意见基本是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对于主动安乐死,虽然许多国家还没有立法,但在实践中表明他们是接受和赞成主动安乐死的。我国曾有过几次对安乐死立法的尝试。最显著的成就是在1998年山东中医药大学祝世讷教授及其课题组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从上述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中来。总之,当前安乐死实施还是非常严格、非常谨慎的。  

三、安乐死实施的现状反映出的根本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当前所探讨的安乐死是建立在西方人权理论、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安乐死,国内众多学者的分析也没有逃脱这两个理论基础。有学者赞成死亡方式的选择是一项基本人权,这种观点构成了当代社会实施安乐死的理论基础。那些不赞成安乐死的学者表面上也是建立在人权理论基础上,他们强调: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人为地结束他人的生命。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破坏医患之间传统的信任关系。然而此种观点实质上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为什么有些患者惧怕安乐死?因为对医生不信任。患者为什么会对医生不信任?因为他不相信医生对他实施安乐死是为了他不那么痛苦,为了保障他的生命质量不被这痛苦的死亡过程所抵消。为什么患者会这样想?因为他相信人人都是自私的,不存在那种大公无私之人,不存在那种能够关心他幸福的人,不存在那些设身处地为他考虑的人。这就是所谓的经济人假设。人性的善恶在对待安乐死这个问题的态度上充分的表现出来了。人性善,患者则会非常地信任医生。医生反过来也会真心的对待患者,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看其能否实施安乐死。人心公,医生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出于公心,不是出于自己的私心,那么医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患者也会对自己的医生放心。当然,在现代社会当中,在经济人假设被大家普遍接受,被奉为很多人的人生信条的时候,人性善、人心公是比较可笑的。但是,如果我们从学理上来讲的话,从理论层面探讨的话,这合乎情理、合乎逻辑。现代人普遍信奉“自我主义”,所以我们就很难想象“他人主义”的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现代人极其吝惜自己的生命、在乎自己的利益,自己的生命却常常得不到保障,自身的幸福却很难实现。过于珍惜则必将失去,过于注重则必将流走,过于自我则必将束缚自己,关心他人就是拯救自己。这种生命哲学的确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却不失为人类发展之必然趋势。  

四、实施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优生和优死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人人都有选择优生或优死的权利,可以说安乐死的出现保障了人权,即保障人类的死亡方式选择权。其次,安乐死节约了医疗卫生资源,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符合公正原则和有利原则叫。我国目前的医疗技术对一些绝症仍然束手无策,如果用现有的医疗手段只能是延长病人的生命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一个国家对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投资总是有限的,投资的分配必须遵循公正和效用原则,使它趋向公平合理,让更多的人得到应有的医疗服务。[2]再次,实施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的目的和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现代医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持生命,更提倡的是生命的质量。既然生命的美好已无法珍惜,与其让精神和肉体经历难以忍受的磨难,不如放弃毫无意义的治疗,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和面对死亡的泰然。安乐死缩短了病人痛苦的过程,符合现代医学的目的和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3]最后,笔者认为,安乐死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生与死作为一个生命的辩证统一整体,应当追求的是生命价值的意义。医生实施救死扶伤是人道主义目的,但它在于追求有价值的生命而不是单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十分痛苦的人实施安乐死是为病人解除痛苦,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安乐死的出现实际上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五、人类应该具有新的生死观  

人类确实应该拥有正确的生命观,我们现在所接受的教育认为人活着是自己的事情而和他人无关,笔者认为:生命不仅仅是属于自己的,因为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不能游离于这个社会而存在。既然人类活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那么就必然要求人类本身克服自己的私欲,就必然要求人类活着能为他人着想、能为社会做出贡献。肯尼迪在就职演说中这样讲:不要问这个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这个国家做些什么。人活着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奉献、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断的索取。因此可以说:奉献是人存在的目的。  

人类应该拥有正确的死亡观,这一点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这篇文章中论述的比较清楚。他认为: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人活着就要有活着的意义,那么即使死亡也能坦然面对,有些人害怕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找到活着的意义。一个人生命有长短,但是一个人活着的意义有很大不同。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只要活着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自己的信仰,那么,死亡是不可惧怕的。死是必然的,只不过是早晚的问题,这就是自然的天道。对于那些病入膏肓、不能医治的患者来说,早死晚死有什么区别呢?况且,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是不想麻烦活着的人的,对于他们来说死亡未尝不是一种解脱,对他们实施安乐死又有什么不对呢?  

六、如何让人们坦然接受安乐死  

笔者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求创立一种新型的、符合天道的生命哲学。同时,还需要树立一种新型的生死观,在信仰层面给予人面对死亡的精神力量。在安乐死的宣传教育层面需要不断推进,在安乐死立法层面还需要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杨湘红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期刊论文]-前沿 2002(12)  

[2]王志杰.郝家荣 对象、标准、实施方式和伦理见解--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之二 2005(4)  

[3]国外安乐死的实施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孟晶秋,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南京,210046   医学与社会201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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