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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法律专家掩耳盗铃

火烧 2009-06-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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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法律专家掩耳盗铃

华执殳

邓玉姣重获自由,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祝福她将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据报道,雄风宾馆梦幻城查封了,黄德智拘捕了,这也是令人感到高兴的事;藏污纳垢之地理当查封,嫖娼恶徒理当法办。
然而一审判决仍然存在对邓贵大等犯罪性质认定的偏颇,看来法律专家的权威论断作用大得很哩,然而如此专家之论却颇有掩耳盗铃之嫌。
下面且就此案诉状(见诸报道的部分,附录一)及部分专家的论断(附录二)作一述评:

检方诉状说“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
在下述评:这“异性洗浴”即是卖淫嫖娼的代名词,此为邓等的初始作案意向,即邓等犯嫖娼罪的开始。
雄风宾馆梦幻城的查封,说明执法部门对其“卖淫场所”的认定;黄德智的拘捕说明了嫖娼罪犯罪嫌疑人锁定。

诉状接着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
在下述评:表明嫖娼罪已经进入实施,因此邓、黄等人的嫖娼罪已然成立,铁证如山,不可动摇。

诉状接着说:“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在下述评:此时为邓等误认邓玉姣为“陪浴女”,是实施嫖娼罪的犯罪行为的继续,由于邓玉姣的拒绝和脱身,致犯罪行为暂时中止。

然而诉状接着说:“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在下述评:从而嫖娼罪再次继续实施,并且犯罪手段更加恶劣,出现暴力特征;邓玉姣第二次企图逃脱以避免人身伤害未果。

诉状接着说“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在下述评:这是案情发生转折的关键时刻,“领班”阮某某已经“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时,也就是说邓玉姣不是“用肉体交换金钱”的卖淫女了,不但她自己坚称不是,而且掌握维持该场所秩序权力的负责人亦告知嫖客不是,并拒绝了这具体的一个嫖娼卖淫交易。作为以嫖娼为目的的邓贵大等本可选择中止对“非陪浴女”的追逐,另择它人,那么邓等的犯罪将仅具有嫖娼罪的性质。

然而诉状接着说:“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
在下述评:邓玉姣第三次企图逃走未果,邓贵大企图制服邓玉姣,案情至此发生重大突变,嫖娼转为强奸。

另据报道:法庭对邓贵大等前述的犯罪情节及由此之后的犯罪情节一并定义为“纠缠”,这是本案的关键。正是因为“纠缠”,法庭认定邓玉姣在此时拥有“自卫权”,还是因为“纠缠”,法庭认定邓玉姣致人死亡为“防卫过当”。
在下述评:邓等进入卖淫场所本是欲以金钱换取占有它人肉体的目的的,邓玉姣坚称自己不是“陪浴女”,并且严正声明:“有钱也不陪浴”;其后,“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已经说明用金钱换取占有“这一个”肉体的不可能。可是邓等却不依不饶,继续追逐此前锁定的猎物,按法庭的说法是进行“纠缠”,从诉状报道上看,这个“纠缠”还是具有“暴力”的特征。这种暴力“纠缠”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法庭对邓等“纠缠”的目的是否说明,或怎样说明,在下没有得到更多的资料,不得而知。
实际上,邓等暴力“纠缠”的目的是明确的,是贯彻邓等此行的目的的继续——占有他人肉体,金钱失效,改用暴力。
因此犯罪分子邓贵大目的明确的直接扑向自己锁定的猎物,将犯罪对象邓玉姣两次推倒在沙发上,致对象仰卧;企图用暴力将猎物制服;所以这只能是强奸犯罪的开始。

上述引言中省略号省去的语句是:“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
在下述评:即邓玉姣在第一次被推倒仰卧时,即已根据自己在此类场所获得的见识判断自己即将遭到身体侵犯,为保卫自己的身体不受侵犯,他准备进行最后的挣扎,那怕玉石俱焚。但是,当她第二次被推倒仰卧时,她仍未出手,……

据诉状报道:邓玉姣此时仅是“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
在下述评:也就是说,此时邓玉姣仅仅采取了“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非“激烈的防卫手段””可是,……

据诉状报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
在下述评:此时色胆包天的邓贵大已经达到疯狂的状态,诉状中的这个“扑”尤其具有画龙点睛的表现力;身单力薄的邓玉姣如果继续采取上述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非“激烈的防卫手段””,那就不过只是绝望的挣扎罢了,是毫无成算的。
于是邓玉姣被迫出手了,因为再不出手,其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就是几千年来,这一类老而又老的故事的再一次重演,这一类对每一个公众都并不佰生的故事的重演,那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忍卒读的故事,因为谁没有母亲、妻子,女儿,又有谁不是由女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的,无论贵贱。
如果这个“再次扑向邓玉娇,”不能定性为强奸暴力,那恐怕法律词典中就此不存在“强奸”这个词汇了。

据诉状报道:“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在下述评:这是数百次,乃至数千次此类事件中才仅此一见的故事,一个大快人心的故事,一个成功保卫了自己女性的尊严的故事,一个受人景仰的故事,这个故事自案发之时,即不胫而走,广泛流传说明了人心所向,说明了正义的伟大和崇高,它与汶山救灾同为中华民族不屈不挠精神的典范,足以使我们引为自豪。

专家解释:(据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
 “(新华社记者)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在下述评:专家说:“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在下大胆猜测,上述“纠缠”词汇大概就是这一类“专家”们的发明。“专家”们认为使用了“纠缠”这个性质模糊的词汇,即可掩住人们的耳朵,话锋一转,既然是“纠缠”,那么得出“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的结论就很自然了,正好盗摘“强奸犯罪”之铃。
然而这一“纠缠”并不是发生在大街上的偶然邂逅,而是发生在卖淫场所“雄风宾馆梦幻城”;这一“纠缠”也不是一般口角所引发,而是发生在“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之后;于是“纠缠”作为“制服、占有‘这一个’肉体”的同义语之铃不可避免的震响了,将“专家”“掩耳盗铃”的特写镜头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
邓贵大等来到卖淫场所“雄风宾馆梦幻城”的目的是“占有他人肉体”以达到所谓“娱乐”的目的,当他疯狂的“扑向邓玉娇,”“纠缠”时,占有“这一个”的目的也是明确的,怎么能说:“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呢,如果邓玉姣防卫失败,难道那后果“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吗?

“防卫过当”的权威解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在下述评:当其时也,领班的劝阻,邓玉姣的逃走以及“双脚朝邓贵大乱蹬”,这样一些“较缓和的手段”并没有“能制止侵害”,而是侵害愈演愈烈。邓玉姣又不是“武侠小说”中练就“神功”的“女侠”,体力明显不如人;人数上又是一对三,旁观者无人援手;请问专家,她能采取何种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的非“激烈的防卫手段”呢?即使事后全国人民都来开动脑筋,我想也找不出第二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非“激烈的防卫手段”,从而避免“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
邓玉姣获得了自由,并且表示不上诉,在下也赞成邓玉姣不上诉,毕竟她的身心受到了常人不能忍受的严重伤害,她太需要在和煦的阳光下,让平静修复身心的创伤了。
然而这绝对不能等于对此案的探讨应该就此终止,在目前黄赌毒严重泛滥成灾的情况下,正确的认识此案将有助于为保护第二个、第三个邓玉姣建立法律的屏障。以全国人民的智慧都无法在其时其境中找出第二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非“激烈的防卫手段”,从而避免“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就是这位法律专家其实也找不出。那么“第二个”邓玉姣就只有两种选择:或者“防卫过当”,或者屈服、让那个老而又老的悲剧重演;二者必居其一,我们总不能异想天开的指望“第二个”邓贵大会“良心”发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吧。
我们记得:在南京救人反遭起诉的“推理判决”之后,在全国发生了老人摔倒无人敢救的灾难性后果。此案众目睽睽,错断的不良社会后果不敢想象,尤其是此案一旦成立,则即可成为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判案的参照,后患无穷。此案掩耳盗铃,将使第二个邓贵大有恃无恐,第二个邓玉姣则惟有含恨向天了。苍天啊!

错断则法律亡,法律亡则和谐不存,所以此案的讨论商榷至为必要;专家学者尽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然而要捂住天下人的耳朵,则是不可能的,何况还必须单手去捂,因为他必须腾出一只手去摘铃铛,那就更不可能了。
华执殳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

附录一:《“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
2009年06月16日新华网
  据人民网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  律师说法
  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新华网综合)
  中国江苏网同题报道:“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判决免除邓玉娇处罚
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记者 王和岩)

附录二:法学专家:法院判决邓玉娇防卫过当正确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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