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阳:当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当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黎阳
2009.6.17.
邓玉娇案一审判了个“有罪释放”,实在够特色的。
古人云:“人命关天”——泼天大案的主角,有罪还能放?能放还有罪?如此水火不相容的矛盾东西愣给和谐到了一起,难道还不特色?这水平真赶得上《红楼梦》里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了。
判决书极尽了文字游戏之能事:“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绕来绕去这么煞费苦心,不就是要躲开“强奸”这两个字么?而实际上凡有常识的人谁不懂得如果男人对陌生女子这样粗暴无理动手动脚就是强奸?难道非要强奸得逞才算犯罪吗?如果是这种逻辑,那实际剥夺了受害者保护自己的权力:没强奸得逞就不算强奸,就无权正当防卫,就只能任人摆布——这等于实际废除了刑法中“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这叫“抽象地肯定,具体地否定,表面上赞成,实际上反对”。这就等于把强奸合法化了:强奸犯施暴无罪,受害者反抗有罪。
判决书把强奸这个完整的罪行精心“分解”为“异性洗浴”、“纠缠、辱骂”、“拦住推坐”、“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若干看上去相互孤立的动作。单个看,每一条似乎都不构成犯罪,但把这一切综合到一起,任何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一连串的连续性行动作只意味着一件事:强奸。
判决书一方面否认邓贵大等人在实施强奸,一方面又羞羞答答承认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是强奸,何来“防卫性质”?这“防卫性质”正当还是不正当?如果存在强奸,那就是正当防卫,无罪;如果不存在强奸,就不是正当防卫,有罪。判决书一面否认强奸一面又含糊其词说什么“防卫性质”,吞吞吐吐就是不敢给出个“正当”的定性来:既不愿承认正当,又不敢否认正当,首鼠两端,实在滑稽。
(其实即便回避掉了邓贵大等人的强奸罪也仍然“按倒葫芦浮起瓢”——公仆“异性洗浴”难道不算犯罪?公安部中纪委什么时候规定过“异性洗浴”不算犯罪了?如果“异性洗浴”合法,那工信部强制给个人电脑上安装“绿坝”岂不多此一举?——流览色情网站不过是看看过干瘾而已,“异性洗浴”可是真刀真枪地动真格的。二者相比孰重孰轻?如果连“异性洗浴”都不算犯罪,那流览色情网站又算老几?还有什么理由搞什么“绿坝”、折腾什么“制止低俗网站”?如果“异性洗浴”算犯罪,那邓贵大等即便不涉及强奸也照样应该追究罪责。况且三个大男人对一个弱女子动手动脚连打带骂就不算犯罪了吗?只要算犯罪,那反抗犯罪者何罪之有?)
所谓邓玉娇“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纯粹是蓄意刁难:一个弱女子面对三个如狼似虎的强奸犯的紧要关头,怎么可能知道如何才算“必要限度”?怎么可能把握“防卫过当”?当时她虽然侥幸捅倒了一个,仍然是一个弱女子面对两条壮汉的局面,强弱之势仍然是“一边倒”,对受害者来说根本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而是“仍然受到严重威胁”。用邓贵大之死这一孤立偶然的事件否定邓玉娇当时当地的实际危险处境,愣给她扣上“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的罪名,这不是枉顾事实制造冤案又是什么?
给邓玉娇定了“故意伤害罪”再“免予刑事处罚”更是荒唐:如果当真犯了杀人罪,一个“主动投案”就能完事?如果当真“心境障碍”对社会安全有威胁,随随便便一放就能拉倒?一件人命案子,定罪定得蛮不讲理,判决判得自相矛盾,这不是拿法律开涮吗?
邓玉娇一案不按正当防卫论处却判了个“故意伤害罪”,实际是不准受害者反抗,是在保护今后的强奸犯:如此明显的强奸罪都不按强奸案定性,那今后妇女面临强奸还怎么反抗?还怎么“正当防卫”?还怎么掌握“必要限度”?这不是威胁强奸受害者面临强奸不要反抗甘愿受害又是什么?这不是鼓励公仆肆无忌惮强奸民女又是什么?
另一方面,已经定性为出了人命的“故意伤害罪”却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又为今后的枉法徇私开了方便之门:这么大的案子都能找出借口化有罪为无罪,那么还有什么案子是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邓玉娇一案的真正意义是告诉老百姓:如今的法律是看人下菜碟的。同样的事,不同的人不同的结果——如果邓玉娇不是个小小服务员而是个富豪千金,邓贵大等不是公仆而是民工,同一个案子还会这样的判决结果吗?肯定不会。证据:见如下两附件——同样的“正当防卫”,当事人身份不同,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这才是如今“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诀窍。
附件一.女司机开车撞死劫匪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
附件二.辽宁出租司机撞死劫匪被判11年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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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女司机开车撞死劫匪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
http://life.dayoo.com/service/200903/26/60453_5552724.htm
2009-03-26 13:39
来源: 新华网
去年7月13日凌晨,(广东)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
作案实录
案发细节
法院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追截过程
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法院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
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法院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
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名词解释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刘艺明陈笑尘卢放兴)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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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辽宁出租司机撞死劫匪被判11年赔偿15万
http://news.qq.com/a/20060628/001510.htm
2006年06月28日13:40
华商网-华商晨报
的哥撞死劫匪被判11年
本报讯 (记者 唐聪) 昨日,记者了解到,营口的哥开车撞死劫匪一案已经审结。营口市站前区法院一审宣判:的哥杨友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需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共计15万元。杨友刚家属表示上诉。的哥获刑并需赔15万站前区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杨友刚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蔺战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友刚应赔偿相应附带民事诉讼,包括蔺战强医疗费、丧葬费、子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5万元。昨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杨友刚的父亲当即向记者表示,他将上诉。的哥父亲认为“我儿没有罪”“我和我孙女现在就靠一个月四五百块的退休金生活,”杨父激动地说,“本来是他抢我儿子钱,我上哪拿这么多钱赔给他?我不会拿一分钱,我儿子没有罪,他是见义勇为!”按照杨友刚父亲的意愿,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军表示,将为杨友刚继续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致死最少要判10年,从量刑上看,这个刑罚是轻的,”张文军说,“但我仍认为杨友刚不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是反抗的继续,这个观点符合法律精神。”同时,张文军认为,此案的重要之处在于,它不仅关系到杨友刚一人,还关系到整个出租车行业司机的安全。昨日,记者随机走访了几名出租车司机,他们除了为杨友刚不平外,都表示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