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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续3)

火烧 2011-04-29 00:00:00 读书交流 1031
文章围绕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探讨收入分配机制与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关系,引用马克思理论分析分配制度,强调劳动创造价值是社会收入分配的源泉。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续3)  

   

2-3-4-4  价值创造与分配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收入分配问题时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创新就是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一创新思想同样体现于报告本身。在十六大报告中分配理论方面创新”。(陈希敏、白永秀:《论十六大报告对收入分配理论的新贡献》,《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一期第33页)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需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杨宜勇:《全面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一期第37页)  

这就是说,改革需要理论解释,但是,这个理论解释要从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中“深化”出来。现在的问题是,马克思价值学说里,有没有这种坯胎,可以发育成按要素分配?  

   

卫兴华在《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一期发表《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不同见解的评析》,指出了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上,经济学界存在着不同见解。第一种见解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种见解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不存在商品经济的计划型实物分配,因而同劳动价值论无关”, 第三种见解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卫兴华对第一种见解“完全不能同意”,认为第二种见解的“提法不够明确和值得斟酌”,第三种见解“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问题”。我同意卫兴华指出的“资本主义之所以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生产制度首先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决定的。与劳动价值论无关”。  

对于分析分配的种种见解,我认为需要补充两个观点:  

首先,只要肯定社会收入的是劳动创造物,因此毫无疑义的是,社会能够分配的,只能是劳动生产的产品。马克思主义肯定这一点,古典经济学也肯定这一点,就是中国那些主张资本也能创造价值的人,也需要把资本解释为“本期活劳动的物化”,仍然是看作劳动的创造。因此,劳动创造物不论是否要表现为价值,都是一切社会收入分配的源泉。  

第二,既然问题是深化对马克思的劳动和价值理论的认识,我们就当然应当用马克思的论述做标准来衡量各种不同的认识。  

   

卫兴华的这句话——“资本主义生产与分配制度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以前早已存在了”,一下子推翻了第一种见解,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资本主义不可能会用马克思主义做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也不可能是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如果说这是没有把意思表达清楚,本意指的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与分配的秘密,那是对的,但是,从确立“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需要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深化看,论者的意思显然是要把“要素分配论”附加在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上面。这就是在奸污马克思的劳动和价值理论。  

如果认真读马克思的书,可以看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八章“三位一体的公式”中,专门对这种庸俗经济学进行了批判。他明确讲“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他指出:“而且整个说来,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考察它。”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30页)马克思讲的十分清楚而肯定:劳动表现为价值是一种社会规定性,它表现的是私有制社会中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而不是作为生产条件,不表现产品生产的各要素关系。所以,劳动作为形成的价值的要素和这个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无关。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关于“三位一体的公式”的讨论中进一步论述。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得同样十分清楚而肯定:“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资料本身分配的结果。”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分配表现为“三位一体的公式”,完全是决定于生产资料本身的分配:资本所有者得到的是资本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的是土地租金,劳动者得到的工资不过是劳动力的价格。  

卫兴华说的第一种见解不符合马克思的观点,那末它本身对不对呢?首先,按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物,也不能提供劳动,因而土地不具有价值,也不能创造价值,这个事实就十分清楚地否定第一种见解。在资本主义社会及以前的社会,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没有关系。对于资本来说,根据平均利润率规律,利润分配和资本家提供的资本量在总资本量中所占的份额相关,但是,第一,这是资本总利润在各个资本之间的分配,不是社会总收入在不同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第二,资本对利润的分配,只是服从平均利润率规律,资本分配的利润不是资本自身的价值增殖,所以,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对于资本来说,也没有关系。唯一创造价值的是工人的劳动,但是工人得到的工资也不是工人劳动的价值,而只是工人的劳动力的价格。总之,资本和土地只是生产的要素,土地没有价值,资本不创造价值;劳动不仅是生产的要素,同时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土地和资本要参加价值分配,而工人只能领到工资即他们的劳动力的生产价格。可见,第一种见解本身不仅不是马克思的观点,而且它本身就不对。实际上,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分配和价值创造无论从哪方面说都没有直接的关系。  

第一种见解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作为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基础,这不仅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曲解,而且把中国共产党在改革时期的分配政策推入荒谬的矛盾之中。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按要素分配原则,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作为一个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政党实践来说,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说这种提法有问题,问题是在于“确立”,确立了就不可能与时俱进,向社会主义过渡。我们现在认为根本的问题是,把这种特殊的政策作为深化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创新认识,上升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就把一个尚可理解的政策策略,弄成了假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既不能“无中生有”,把马克思没有讲过的东西,甚至把马克思明确否定的东西,“深化”为马克思主义的东西。  

关于第二种见解中所谓的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不存在商品经济的计划型实物分配”,我在按劳分配那一章里已经分析过。首先,理论界把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阶段混淆了,把按需分配因而不再需要商品交换的共产主义社会,误认为是在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的只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二,不注意按劳分配通行的“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定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第二种见解有没有注意马克思的这些论述。  

对于第三种见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论”,卫兴华的批评很有道理:“如果按照‘统一论 ’行事,一切非物质生产都不应获得价值收入,价值只应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行不通。马克思没有也不会有这种‘统一论’。”  

   

我对于上述三种见解的分析,都是只说一点,不及其余。事实上,这三种见解,也并非一无是处。比如,第一种见解说劳动、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长期以来用以论证按劳分配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理论根据之一”,第二种见解的按劳分配与商品存在的关系,“从劳动创造价值出发,可以科学地解析坚持劳动主体型分配格局的必然性”,第三种见解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是可以绝对否定的。  

卫兴华肯定“资本主义之所以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生产制度首先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决定的。与劳动价值论无关”,并坚持以以这个观点来认识社会主义分配,认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同样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制度或生产方式决定的”。这是正确的,是马克思的观点:生活资料的分配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他任何财产的人,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的他人的允许下才能劳动。在生产资料非劳动者所有的情况下,谈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是荒谬的。这是“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的资产阶级的说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的形式掌握在资本家手中,以土地的形式掌握在地主手中,劳动者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那末,生产的收入,在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情况下,也就只能是“三位一体的公式”这样的分配: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工资只是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格,与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没有关系。  

马克思批判“三位一体的公式”,是批判庸俗经济学掩盖了这种分配的社会性质,把“对于局限于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教条式地加以解释、系统化好辩护”,而不是否定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实际存在。恰恰相反,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三位一体的公式”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生活资料的分配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一般规律,毫无疑义,历史上还不曾有一个社会不是按这个规律分配社会产品。现在我们讨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也必然决定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条件的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不能违反一般规律,这是必须肯定的;但是事情还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与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区别在哪里呢?这个问题显然不能抽象地讲一般规律所能解决的。现在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问题的各种见解,或者是抛开分配的一般规律,停留在现象上,或者是停留在分配的一般规律的抽象上,没有作进一步的考察分析,总之,没有从抽象的总体来把握具体。  

卫兴华教授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条件作过考察,他正确地看到,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下列生产条件:公有制、劳动者是生产的主人、劳动还只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又存在着差别、生产力还没有达到使财富涌流的高度等”;他认为“这些决定因素,与劳动价值论无关”。是的,这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的,是决定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因素,它们本身是的发生发展,与劳动价值论无关。但是,由此立刻认为“《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时,也根本没有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系”,不仅欠分析,而且不符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  

我们已经考察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对“劳动所得”的批判,不是一概否定,而是有分析的。现在,我们再一次认真读一下这篇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  

马克思一开始批判“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是资产阶级的说法,不是根本否定它,而是指出“这句话只是在它包含着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这层意思的时候才是正确的。”请注意,马克思在指出“这句话缺点”之后,还从中得出这个“结论”:“既然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要不占有劳动的产品就不能占有财富。因此,如果他自己不劳动,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生活,而且他自己的文化也是靠别人的劳动获得的。”马克思这里不仅明确地指出劳动占有财富需要一定的条件,这就是劳动者必须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明确地批判不劳动者占有财富和文化的不合理性。读了这段论述,我们还应当提出一个思考问题: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当人们只能靠提供劳动来分配社会劳动创造的财富时,马克思肯定了劳动者对财富价值分配与他们劳动的价值创造的关系。  

现在我们继续往下读。马克思接着批判“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他说“这些空洞的词句是随便怎么摆弄都可以的”,他认为劳动“‘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才能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这个论点无可争辩地是正确的。”他指出“随着劳动的社会性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劳动之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也发展起来”,“这是到现时为止的全部历史的规律。”既然是规律,当然是合理的。所以,马克思不是离开社会抽象地谈占有他人劳动的合理性问题,而是指出:“因此,不应当泛泛地谈论‘劳动’和‘社会’,而应当在这里清楚地证明,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最终创造了物质的和其他的条件,使工人能够并且不得不铲除这个社会祸害。”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则是如此:随着劳动的社会性发展,占有他人劳动的社会合理性不再存在,不仅不合理,而是已经成为“社会祸害”,必须铲除掉。  

读这段论述,我们注意论述的内容,马克思指出在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分离的社会里,表现的情况是,价值创造者的贫穷和愚昧,非价值创造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的发展,就是说,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没有关系,“这是到现时为止的全部历史的规律。” 但是,我认为,还应当注意“到现时为止”、这是“社会祸害”,“现今”“最终”创造了铲除这个社会祸害的条件,在几个关键词。由此应当提出一个思考问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分离是不合理状态,现在要改变、“铲除”的社会祸害,历史已经创造了铲除这个社会祸害的条件。  

下面,马克思转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要按劳分配问题的论述。马克思在这里仍然坚持生活资料的分配首先决定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这一原则,但马克思不是泛泛而谈,他具体地考察社会主义的生产条件的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就是说,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中的物质生产要素不为私人占有,个人除了提供劳动外,不能再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生活资料之外,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到此结论也就十分清楚,个人占有财富只能靠个人提供的劳动,劳动是个人占有财富的唯一手段。这就是按劳分配。这个结论是逻辑的必然,无疑正确的。而这个结论中,已经包含着劳动与分配的必然关系。这个关系没有否定生活资料的分配首先决定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这个规律,它仍然完全遵循这个规律,只是现在这个规律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改变了表现的内容和形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每个人除了靠劳动之外,没有占有财富的其他手段,因此决定生活资料分配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的不同劳动,因而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就从无关转为有关。事物发展的辩证法是如此。  

马克思一再告诉我们要历史地看问题。生活资料的分配首先决定于生产条件的分配,是一切社会都遵循的规律。在生产的物质条件与人身条件,即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分离的社会中,理所当然地决定了价值在不同生产条件的所有者间的分配,与这个价的值创造者没有关系,而由于劳动之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自然必然地会产生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也发展起来的社会状态。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社会中,生产资料已不可能再成为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占有生活资料的障碍,没有人能够占有生产资料来占有他人的劳动了,在劳动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决定生活资料在不同个人之间如何分配的,只有两个因素,一个是个人的不同劳动,一个是个人的不同需要。在社会主义社会,如卫兴华所说,“劳动还只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劳动又存在着差别、生产力还没有达到使财富涌流的高度等”,决定的因素自然应当是个人不同的劳动,即应当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也就是,按劳分配。所以,按劳分配恰恰就是表现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  

我已经说过,卫兴华提出的“所谓‘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论’,不是事实”,是对的。劳动、价值理论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论”是两回事。卫兴华认为,“在人类历史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只存在于个体商品经济之中。无论是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统一论’,还是基于‘要素价值论’的‘统一论’,在这里都统一于同一个主体了。”这是有分析的,可惜没有把这种分析继续到底,运用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对产品的分配。个人劳动者是他自己的劳动产品的生产者,因而在分配上表现为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直接占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联合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他们共同生产社会产品,因此他们对他们共同劳动生产的产品不能直接占有,而必须按照社会规定进行分配即按劳分配。这种分配与他们各自提供的劳动直接相关。作为价值分配,表现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因而不能不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对于个体劳动者来说,价值分配的直接就是他的价值创造,对于社会主义联合劳动者来说,价值分配既决定于劳动者个人对社会的价值创造,又不直接就是劳动者个人的价值创造。  

马克思在批判“三位一体的公式”指出:“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既是由生产过程决定的,也同样是由流通过程决定的。利润形式的剩余价值,不再和它得以产生的投在劳动上的资本部分相比,而是和总资本相比。利润率受它本身的各种规律调节;这些规律,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允许利润率变化,甚至决定利润率的变化。……在这里,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插进来了、这就是资本平均化过程。这个过程使商品的相对平均价格同它们的价值相分离,使不同生产部门(完全撇开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内的单个投资不说)的平均利润同特殊资本对劳动的实际剥削相分离。在这里,不仅看起来是这样,而且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因而不同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同于这个资本从它所雇用的工人身上榨取出来的剩余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36-937页)马克思的这段论述阐明,作为生产中劳动以及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这个价值在社会中的实现和分配,受不同的规律所支配。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我们讨论价值问题,无论是价值创造还是价值分配,都不能离开一定的社会条件,具体说来,价值创造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力,价值分配及其实现,则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环境等等社会因素。  

现在,我们回到社会主义社会来看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卫兴华提出,各种必要的扣除,非生产部门也要参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都不能用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统一论”来说明。这是对的,但以此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绝对没有关系,便有欠分析。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论”是错误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论”,一般地说是错误的,但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生产部门和这些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来说,就不仅不能绝对否定,而且要成为法则。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就是肯定了劳动与分配的关系:社会各生产部门及其成员从社会总产品中,分配的产品量,无论是以物质形态还是以价值形态,都决定于这些生产部门及其成员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这里没有什么违反生活资料的分配决定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规律,劳动和生产资料都是生产条件,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社会里,劳动自然就是决定分配的生产条件;既然劳动是决定个人分配的唯一生产条件,那末,在这里,劳动的价值创造自然就和价值分配统一了。如果在这里否定这个统一,那末,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以什么为根据就会成为问题,能够以生产资料的分配为根据吗?只谈“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对生产资料避而不谈,是资产阶级的说法,同样的,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后,否认劳动是个人的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也是资产阶级的说法。  

每一个生产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以劳动的量来表现,就是他的“价值创造”,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他从社会领回的一切,都是他的“价值创造”物,在这里,实现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这个统一不是卫兴华所说的那种“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是个体劳动者对自己产品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是在是在生产资料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社会条件下,劳动者按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份额与参与生活资料分配的份额的统一。  

怎样认识非价值创造的劳动参与分配及其各种必要扣除的问题,我们应当记得马克思说的“‘只有在社会里和通过社会’,‘才能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这个论点无可争辩地是正确的”。需要对劳动这个生产条件作分析。现代劳动不是孤立的个人劳动,而是社会中劳动,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插进来了。经济学讨论资本主义社会的收入构成或分配的“三位一体的公式”中,只是提出资本、土地、劳动三要素,那末怎样解释其他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的收入呢?马克思说:“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但是另一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的派生的收入的承受人,是靠他们作为国王、牧师、教授、娼妓、士兵等等的社会职能了取得这种收入的,因此他们可以把自己的这种职能看作是他们的收入的原始源泉。”(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413页)  

任何社会,除了直接的生产劳动之外,还有许多非生产劳动,这些劳动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也不创造价值,但是,它们为生产(物质财富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服务,对于维持社会生产的顺利的正常运行,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是不可少的。前面我们谈过马克思提出的“燃烧劳动”这个概念:“为了使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这种劳动对于作为总体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即对于包含着流通或被包含在流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是一个必要的因素,但它同比如说燃烧一种生热的材料时花费的劳动一样。这种燃烧劳动,虽然是燃烧过程的一个必要的因素,但并不生热。……而是热的一种扣除。”这是扣除。无论什么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燃烧劳动”,这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因素,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在按劳分配之前,需要先作一些必要扣除,以维持各种必要的“燃烧劳动”。  

我在前面分析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无产阶级所有者,还不是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所以恩格斯指出,社会的生产资料还不可能无偿地提供给个人使用,都要对个人的劳动所得作一定的扣除。(28)社会主义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其他社会的都不会实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都要先作一定的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不同,目的不同,归属不同。社会主义“不是每一单个工人成为这种‘自己劳动的十足收入’的所有者,而是纯由工人组成的整个社会成为他们劳动的总产品的所有者,由这个社会把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分配给自己的成员其消费,一部分用以补偿和是增加自己的生产资料,一部分积累起来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后备基金。”(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恩选集》第二卷第480页)  

另一方面,人们在生活消费中,也需要耗费劳动,比如吃饭需要炊事劳动,旅游需要运输劳动,如果这些劳动不是自己进行,而是由他人代劳,那末,就应当从自己按劳分配所得转让一部分给代劳者,就象产业资本家不销售自己的商品而由商人销售,就需要被自己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让给商人一样。  

我们应当看到,这些非生产人员仍然是按劳分配。分配的根据仍然是他们提供的劳动量,只是他们的劳动不生产产品,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  

价值分配表现的是生产关系,价值创造表现的生产力,所以,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来说,价值分配也不是和价值创造绝对没有关系。分配要有可分配的东西,要不断增加分配,就得不断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生产力,因而在价值分配之前(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里)或之后(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里),需要从价值创造中扣除一部用作发展基金、社会生产和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等。但不管有什么扣除,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主体的劳动者的价值分配,都和他们的价值创造正相关,不能绝对地说,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没有关系。  

最后,价值分配的,归根到底只能是价值创造的,所以,一般地说,价值分配也不是和价值创造绝对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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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劳动人民’将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这些住宅、工厂等等,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了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恩选集》第二卷第544-5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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